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 試行

2022-07-10 18:24:05 字數 650 閱讀 6278

2、學生修讀一門課程後,必須完成該課程各個教學環節的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3、學分的最小單位為0.5。

4、學校設立相應的獎勵學分,獎勵學分可替代任意選修課學分計入總學分中,獎勵學分累計不超過10分。

六、學分績點計算

學生的學習質量採用學分平均績點衡量。

1、績點計算方法

(1)課程按100分制計分:績點=(分數-60)*0.1+1(小於1,計為0)

(2)課程按等級制計分: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別對應績點4.5、3.5、2. 5、1.5、0

2、平均績點計算方法:

平均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相應績點)/∑所修課程學分

3、平均績點取小數點後二位數,每學期累積計算一次,作為學生學習成績的評價依據。

4、任意選修課程只記成績和學分,不列入平均績點計算。

七、附則

1、本辦法自2023年9月起執行。

2、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3、根據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制訂相應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意見、學生選課、課程考核、任選課開設、學籍管理等有關規定;學生工作處負責制訂相應的學生管理和獎勵學分的有關規定;財務處負責制訂有關收費的規定;各學院制訂本學院推行學分制所涉及的課程設定、選課指導、師資配備等具體實施辦法和措施,確保學分制試行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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