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盤點制度及管理辦法

2022-01-02 03:45:12 字數 3910 閱讀 209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公司實物資產管理工作,規範公司實物資產盤點程式,確保公司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天蓬集團****各子公司、各事業部、各部門分管的下列資產的盤點:

2.1 存貨,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包裝物等;

2.2 固定資產;

2.3 其他財產,包括現金、票據、有價**等。

集團所屬各事業部、子公司應按本制度規定進行細化,制定適合各單位自身的實施細則,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條管理部門: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起草、修訂及報批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本制度的實施情況由集團公司督查小組負責監督。

第四條審批部門:本制度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方為有效。修訂的審批許可權亦同。

第二章管理細則

第五條盤點方式

5.1 年終盤點

5.1.1 存貨:由倉管員、具體負責部門人員會同財務部於每年12月31日時,實施全面盤點一次。

5.1.2 固定資產:由分管部門會同財務部於每年12月31日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5.1.3 其他財產:由財務部負責人與出納等實物資產保管人員共同盤點。

5.2 月末盤點月末所有存貨及其他財產,原則上應由倉管員、分管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實施全面盤點,下列存貨因品種較多,可採用抽查方式:

5.2.1養殖事業部獸藥

5.2.2浙江迪澳汽車配件****零部件

5.2.3其他集團公司認為須採用抽查方式的存貨

對採用抽查方式進行盤點的存貨,應遵循每次每一倉庫抽查的品種數不得少於20種、抽查的品種的選擇應符合重要性原則、且每次抽查的品種不重複的原則。

5.3 不定期抽點對存貨及其他財產集團公司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做不定期抽點,各分管部門必須配合。

年終盤點的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於次年的1月5日之前完成;月末盤點時間為每月月末最後一天,最遲不得超過次月1日。

第六條盤點小組人員的構成與職責

6.1 盤點負責人: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處理。

6.2 盤點人:為實物資產保管人員,負責點計數量。

6.3 監點人:分為數量監點人和實物狀態監點人,具體如下:

6.3.1 數量監點人:由財務部指派,負責監盤並記錄,並與盤點人核對,確認點計數量無誤。

6.3.2 實物狀態監點人:視不同實物資產由品控人員或相關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檢查及確認實物資產的使用狀態及資產狀態。

6.4 協點人:由分管部門指定,負責盤點過程中的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第七條盤點前準備事項

7.1 組織準備:由盤點負責人牽頭於每次盤點前,事先按照盤點種類、專案,組成乙個由實物資產保管人員、會計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的盤點小組。

7.2 盤點用具準備:實物資產保管員準備盤點用具,財務部負責準備相關盤點**。

7.3 盤點物件準備:實物資產保管人員應按下列要求對本次擬盤點的實物資產進行整理準備

7.3.1 存貨的堆放,應擺放整齊、分類排列,並置標示牌。

7.3.2 現金、有價**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7.3.3 各項賬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7.3.4 各項實物資產賬冊應於盤點基準日前登記完畢,並提供乙份實物資產賬存報表。

7.3.5 盤點期間已驗收但未辦妥入賬手續的物料,應另行存放,並予以標示。

7.4 分管部門負責人負責協點人的安排及其他盤點現場協調工作。

第八條盤點要求

8.1 全面盤點要求

8.1.1 盤點負責人應在每次盤點前負責召集各部門參與盤點人召開盤點協調會,擬訂盤點計畫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做好盤點準備工作並參與盤點。

8.1.2 盤點期間除緊急情況外,應暫停實物流動,以利於盤點順利進行。

8.1.3 年終或公司認為必要時的盤點,原則上應採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全盤時,應報經總經理批准後,採用適宜的方式。

8.1.4 盤點應盡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具,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實物資產數量,應認真確定,盤點後不得更改。

8.1.5 盤點物品時,監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及實物資產使用狀態及實物資產狀態,詳實記錄於《實物資產盤點表》,該錶一式五份,經查無誤後盤點參與人在該錶上簽名確認,一聯盤點人存查;兩個監點人各存一聯;一聯實物資產分管部門負責人據以進行實物資產分析處理;剩餘一聯送交集團督查指導小組組長,備日後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須重點查核。

8.1.6 盤點實物資產時,對賬面沒有實際有的實物資產也應列示於《實物資產盤點表》的實存數量欄中。

8.2 不定期抽點要求

8.2.1 由公司財務部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8.2.2 抽點日期及抽點專案,不應事先通知相關經管部門。

8.2.3 不定期抽點,應填列《實物資產盤點表》,《實物資產盤點表》的聯次及填送要求同前。

第九條盤點賬務處理及盤點分析處理報告

9.1 公司實物資產保管員應根據辦妥手續的《實物資產盤點表》中所列盤盈(虧)數量進行相應實物資產台賬處理;公司財務部根據表中所列盤盈(虧)金額進行相應賬務處理,財務部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先將盤盈(虧)金額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並經公司總經理(或期授權人員)批准後(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還需在報**相關部門審批),再將待處理的淨收益(或淨損失)區分不同實物資產轉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相應科目。

9.2 實物資產分管部門負責人收到辦妥手續的《實物資產盤點表》後,應根據表中所列情況召集相關人員(至少應包括:各事業部、子公司、部門一把手,實物資產分管負責人、財務部分管會計、實物資產保管人員等)對實物資產進行深入地分析,包括盈虧、使用狀況、資產狀況等分析原因,提出解決方案,並於次月10日前向集團督查指導小組上報《資產盤點分析報告表》(後附賬實不符;使用狀態為「不需用」;資產狀態為「報廢」、「過期」、「待修」、「超儲」的實物資產清單),集團督查指導小組審核確認後將《資產盤點分析報告表》報集團公司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並對決定後的處理意見進行監督和跟蹤。

第十條盤點注意事項

10.1 所有盤點參與人員(即盤點小組成員,不含協點人,下同),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必須深入了解。

10.2 所有盤點參與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並須依規定時間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盤點負責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應事先報經批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10.3 所有盤點財物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在盤點過程中應儘量減少實物資產的移動。

10.4 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的相關欄目若需修改,均須經有關盤點參與人員籤認始為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

10.5 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計量的確實資料為依據,不得猜想資料或偽造資料。

10.6 盤點全過程中所有盤點參與人員均應接受盤點負責人指揮、監督。

10.7 盤點時各分管部門一把手必須到場。

第十一條考核條款

11.1 公司各實物資產分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未造成公司損失的,每次酌情扣罰50元-300元績效工資;造成損失的,除全額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外,還應對損失部分照價賠償。在上述經濟處罰的基礎上,可比照《員工手冊》「懲罰」條款並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等行政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11.1.1 因漏賬、錯賬或賬面記載不清導致實物資產賬實不符者。

11.1.2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11.1.3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准而擅自移轉、出租、出借或廢損不報告者。

11.1.4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被竊、損壞、報廢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失者。

11.1.5 其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情形。

11.2 其他盤點參與人(包括實物資產分管部門一把手、實物資產盤點負責人、監點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每次酌情扣罰50元-300元績效工資,同時比照《員工手冊》「懲罰」條款並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等行政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在實施過程中有不適宜之處可進行相應修訂。

盤點管理辦法

1.1 核對現有原材料 產品 低值易耗品 工裝 機器裝置等物料與帳上是否一致,以把握其準確性。1.2 為銷售計畫與生產計畫提供依據。1.3 不良品,呆滯品的發現。2.2 在製品 2.3 成品 2.4 固定資產 機器裝置,辦公裝置等 2.5 工裝 夾具 工具等用具 2.6 低值易耗品 2.7 辦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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