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盤點制度

2022-01-12 17:27:54 字數 2890 閱讀 5566

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崔傑

1.總則

1.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固定資產使用、管理人員的責任,確保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安全,以達到資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資產盤點制度。

1.2 盤點範圍

本制度所稱資產盤點,係指財務系統中在役固定資產的盤點。

1.3 盤點方式

由行政人力資源部it運維處會同財務部門於每年8月進行整個公司範圍內的全面總清點一次。並不定期進行抽盤。

2.公司資產的盤點

2.1 盤點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2.2.1 盤點主負責人: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由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it運維處it經理擔任,負責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處置。

2.2.2 盤點人員:盤點工作的主要執行人與盤查人。由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it運維處資產管理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實際推動、實施及協調。

2.2.3 資產使用人員:資產的實際使用人。使用公司資產的員工,日常工作中資產的實際負責人,負責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2.2.4 監盤人員:盤點工作的監督者,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由其他部門支援),與盤點人員進行分段核對和資料落實、點計數量工作。

2.2.5 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定盤點人員、資產使用人員、監盤人員,其職責亦同上。

2.2 盤點前準備事項

2.2.1 盤點總體計畫由資產管理員於每次盤點前,事先依據盤點種類、盤點專案的實際需求制定,呈行政總監、總裁審批,公布實施。

2.2.2 盤點工具由it運維處預先準備妥當;所需資產實物盤點表,由it運維處準備,財務系統卡片列表,由財務部門準備。

2.2.3 盤點期間已收到但未辦妥入帳手續的資產,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2.2.4 其他要求:

(1)資產的放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置有標示牌/籤。

(2)各項財產登記卡應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3)各項會計帳冊應於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利用「資產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後。「資產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第一聯送至it運維處,第二聯財務部門留存。(目前公司沒有)

2.3 公司總盤點

2.3.1 it運維處資產管理員應於盤點總體計畫表呈報行政總監、總裁核准後,簽發盤點通知,並依據計畫表協同財務部和各有關部門在限期內進行盤點工作。

2.3.2 公司總盤點,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如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行政總監、總裁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2.3.3 盤點時的注意事項:

(1) 資產使用人員應依據盤點人員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於「盤點統計表」,並實時核對記錄資訊是否準確,確認無誤後,於盤點統計表中雙方簽字(若有出入,則須重點,直至無誤後方可確認)。「盤點統計表」一式兩聯,盤點人員及資產使用人員各存一聯,以備日後查核。

(2) 盤點完畢,盤點人員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it運維處留存,第二聯送至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2.4 不定期抽點

2.4.1 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專門人員抽點,並填寫「資產抽點通知單」呈報財務總監核准後辦理。

2.4.2 盤點日期及專案,以不做預先通知資產經管部門為原則。

2.4.3 盤點前應由財務部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當日實際賬目結存數,再行盤點。

2.4.4 不定期抽點同樣應填列「盤存表」。

2.4.5 不定期抽點完成後,應由財務部門出具 「抽盤報告」呈報財務總監、行政總監、總裁核簽。

2.5 盤點報告

2.5.1 資產盤點完成後it運維處應根據「盤存表」編制「資產盈虧報告表」一式兩聯,並填列差異原因說明及處理方法後,彙總轉呈行政總監、總裁簽核。

「資產盈虧報告表」經行政總監、總裁簽核完畢後,第一聯由資產經管部門(it運維處)留存,第二聯送至財務部作為賬目調整的依據。

2.5.2 公司總盤點,應由資產管理部門it運維處於盤點後兩周內將「資產盈虧報告表」呈報行政總監、總裁核簽。

2.5.3 財務部門在接到it運維處轉至「資產盈虧報告表」,需根據**列支資產盈虧情況,先將資產公允價值列入暫估報表,於當年年終時才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2.5.4 不定期抽點,應由財務部門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抽盤報告」呈報財務總監、行政總監、總裁核簽。

2.6 其他注意事項

2.6.1 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人員,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2.6.2 資產使用人員須配合盤點人員對其負責的資產進行盤點,接受盤點人員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無法參加盤點時需覓妥**人並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2.6.3 所有資產盤點均以靜態盤點為原則,盤點開始後應停止一切資產的進出及移動。

2.6.4 盤點所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目均需完整填寫;若遇修改,均須經盤點人員、資產使用人員與監盤人員簽認後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2.6.5 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所有盤點人員應協同工作,並均受監盤人員指揮監督。

3.罰則

3.1 盤點工作獎懲

3.1.1 參加盤點工作的人員應切實遵守本制度的規定,表現優異者,經由盤點主負責人簽報,可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3.1.2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盤點主負責人簽報人事主管部門處理。

3.2 帳載錯誤處理

3.2.1 帳載數量如因漏記、錯記、錯算、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呈行政總監、總裁處理。

3.2.2 帳載數字如有塗改,或憑證有未蓋章、簽章、簽證以及有虛構數字者由財務總監議處。

3.3 賠償處理

資產使用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報送總裁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3.3.1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偷換或化公為私等舞弊者;

3.3.2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准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3.3.3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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