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檢驗用培養基管理制度

2021-12-31 14:48:56 字數 867 閱讀 3362

1.目的

為確保產品衛生檢驗結果的可靠性,避免培養基受汙染,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培養基的管理。

3.責任者

培養基保管及使用者、qa。

4.內容

4.1培養基管理由qc專人負責,應具有一定的微生物學專業知識,並經過培訓合格。

4.2 製備前準備

4.2.1 製備培養基所用的玻璃器皿,如吸管、試管、錐形瓶和平皿等新的玻璃器皿(首次使用)和再次使用的玻璃器皿要按規定洗滌、乾燥。

4.2.2 已滅菌的器皿按規定要求儲存。如滅菌後未開啟原包裝,可在一星期內使用。否則需重新滅菌。

4.3 器皿、包裝的處理

4.3.1 普通膠塞每次使用後煮沸或高壓滅菌後冼滌並隨即烘乾,裝入容器內儲存,防止灰塵、其它有害物質汙染。

4.3.2 各種試管和吸管使用後煮沸或高壓滅菌後冼滌並隨即烘乾。臨用前140℃乾熱滅菌4小時。

4.3.3 洗淨晾乾的平皿,臨用前放入專用金屬桶中,140℃乾熱滅菌4小時後備用。

4.4 配製

4.4.1 嚴格按說明書進行稱量、配製、過濾、滅菌。

4.4.2 填寫配製記錄。內容:名稱、配製量、,配製日期等。

4.5 儲存

4.5.1 儲存時限

4.5.1.1 配製好已滅菌的基礎營養培養基應在2週內用完。

4.5.1.2 配製好已滅菌的生化鑑別培養基應在1週內用完。

4.5.1.3 配製好已滅菌的選擇性分離鑑別的培養基製成平板後最好當日用完。必要時應於冷暗處避光儲存,最多不超過3天,如發現有顏色改變,發暗變黑等異常觀察,均不得使用。

4.5.2 質檢員應每週及臨用前檢查培養基的外觀,如失水、沉澱、過期、棉花塞鬆馳或脫落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廢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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