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實施方案

2021-12-25 08:38:06 字數 3182 閱讀 4206

**出問題,要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討,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後根據矛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並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對所有接訪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乙個視窗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婚姻登記、婚姻中介、殯葬管理、行政區劃界線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2、涉及社會保險、勞動爭議、工傷事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矛盾糾紛,由社保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農村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業服務中心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的徵用、徵收和劃撥,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佔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土地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5、有關街道建設規劃、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黨政辦會同綜治辦、司法所、國土所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6、財務帳務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資金支付等矛盾糾紛,由財政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7、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由綜治辦會同司法所等部門負責調處。

8、計畫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9、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安監站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調委會負責調查。

10、林木砍伐,林地林權糾紛,由林業站會同相關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11、畜牧養殖、動物檢疫防疫等矛盾糾紛,由畜牧獸醫站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12涉及治安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會同司法所、綜治辦及有關部門與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13、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專案建設,自來水飲用等矛盾糾紛,由水利站會同相關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14、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教師與教師之間的矛盾糾紛,由教育輔導站會同相關部門調處。

15、文化娛樂、言論、出版、集會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文化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16、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會同相關部門和村調委會負責調處。

17、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直接調處。

18、凡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鄉信訪室必須主動參與調處;凡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矛盾糾紛,團鄉委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必須參與調處;凡涉及婦女權益的矛盾糾紛,鄉婦聯必須參與調處。

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3次以上面對面的調解工作(有相關資料證明,如調解筆錄等),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排查調處領導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指定牽頭部門和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必須按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各單位對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和具體落實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分管領導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援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參與。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全域性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資訊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或者建議。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每月通報有關單位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調解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路組**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

2、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後,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捲。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調解簡易矛盾糾紛(不是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未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鄉黨政辦公室。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後一周內整理歸檔。本鄉所屬部門每月月底將本部門調處矛盾糾紛材料的整理歸檔後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每年年底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存庫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將調處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根據實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不調處或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或者個人嚴重按照相關目標管理進行考核。

十、責任制度

以嚴格的責任制來確保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實效。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責任制和分級責任制,實行領導定期接待、包案負責制、直接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執行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報告制度,凡事大疑難矛盾糾紛,應及時向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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