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仲裁申請書

2021-11-08 03:12:23 字數 1152 閱讀 9370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區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2012】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1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23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23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錶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

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2023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23年12月至2023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12】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年月日

工傷賠償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住址 被申請人 位址法定代表人 仲裁請求 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傷待遇共計元。工傷鑑定申請人為 級傷殘,平均工資為 元 月,申請人住院 天,停工留薪 月,年 月 日入職至 年 月 日受傷,所以工傷賠償具體計算如下 1.工傷鑑定費用為 2.一次性傷殘補助...

工傷賠償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仇明銀男,漢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單位 十四冶建設集團雲南礦業 大紅山銅礦工程專案部 住址 雲南新平戛灑大紅山 137 被申請人 雲南礦業 大紅山銅礦工程專案部 位址 雲南新平戛灑大紅山 法定代表人 趙雲蒙 186 業務人員 朱碎雄 仲裁請求 一 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

工傷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張三,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址 省 市 區 聯絡 1301 623 被申請人 市 住所地 市 工業園 號。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聯絡 139 9653 請求事項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交通費 元 鑑定費 元 伙食補助費 元,護理費 元,再次鑑定費 元 停工留薪工資 元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