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危險源辨識 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控制程式

2021-10-09 23:59:37 字數 2894 閱讀 6793

1 目的

通過辨識和評價公司業務範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進而評價其風險程度,判定出重大風險,以便採取措施,進行有效控制。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範圍內各辦公場所及產品生產業務範圍相關的危險源辨識及風險評價。

3 職責

3.1 管理者代表負責公司危險源辨識及風險評價的組織領導工作,審定公司重大危險清單和控制計畫。

3.2 生產部負責本程式的貫徹、實施、指導及監督檢查工作,並具體負責公司辦公場所危險源調查和風險的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制訂控制計畫。

3.3 各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範圍)的危險源調查,分析和評價一般危險源,初步確定相關的重大危險源,制訂相應控制計畫

4 工作程式

4.1 總則

4.1.1 危險源的分類,有兩種:

4.1.1.1 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詳見gb/t13816《生產過程危險和危險源分類與**》的規定。

4.1.1.2 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詳見gb6441《企業**事故分類》和衛生部、總工會、原勞動部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公司綜合採用兩種分類辦法。

4.1.2 危害辨識和評價採取「公司主管部門人員負責,相關方面參與配合」的方式進行。

4.2 危險源的辨識

4.2.1 原則

4.2.1.1 危險源辯識應依據本程式4.1.1條款的分類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及標準,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考慮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情況;

4.2.1.2 對進入現場的人員(含內部及外部人員)、相關方的活動也應辨識。

4.2.1.

3 對重大危險源要進行重點分析,要防止遺漏,特別是可能導致重要事故的危險源要特別關注,不僅分析正常產品生產、生產操作時的危險源,更要分析裝置、裝置破壞及操作失誤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的危險源。

4.2.2 辨識

——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承包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

——人的行為、能力和其他人為因素;

——已識別的源於工作場所外,能夠對工作場所內公司控制下的人員的健康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危險源;

——在工作場所附近,由公司控制下的工作相關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

——由本公司或外界所提供的工作場所的基礎設施、裝置和材料;

——公司及其活動、材料的變更,或計畫的變更;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改包括臨時性變更等,及其對執行、過程和活動的影響;

——任何與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相關的適用法律義務;

——對工作區域、過程、裝置、機器和(或)裝置、操作程式和工作公司的設計,包括其對人的能力的適應性。

4.3 風險評價

4.3.1 風險評價方法

4.3.1.1公司用於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方法應:

——在範圍、性質和時機方面進行界定,以確保其是主動的而非被動的;

——提供風險的確認、風險優先次序的區分和風險檔案的形成以及適當時控制措施的運用。

4.3.1.2對於變更管理,公司應在變更前,識別在組織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或公司活動中與該變更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4.3.1.3公司確保在確定控制措施時考慮上述評價的結果。

4.3.1.1在確定控制措施或考慮變更現有控制措施時,應按如下順序考慮降低風險: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措施;

——標誌、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個體防護裝備。

4.3.1.4公司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和需控制的危險源加以考慮。

4.3.2對一般因素、較易判斷的行為性違章違規因素,採取直接是非判斷法評價,評價結果分「輕微、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種程度。

4.3.3對其它情況採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方法(lec法)」進行定量分析,確定風險等級,即:

a)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評價(l)

b)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評價(e)

c) 發生事故後產生的後果評價(c)

d) 危險等級劃分(d)

4.3.1.3 d=l×e×c 用列表法計算(判斷依據ⅴ)

4.3.2 「不可接受」程度和d=l×e×c≥160分的屬需控制危險源。

下列情況不可接受,直接確定為需控制危險源:

4.3.2.1 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判斷依據ⅰ);

4.3.2.2 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判斷依據ⅱ);

4.3.2.3 曾經發生過事故,仍無合理控制措施(判斷依據ⅲ);

4.3.2.4 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危險的安全事故隱患,且無適當控制措施(判斷依據ⅳ)。

4.3.3 各部門根據上述標準,進行評價,將結果填寫需控制危險清單中,公司辦公室進行彙總審核,建立公司需控制危險源清單,經管理者代表批准後下發。

4.4 危險源、需控制危險源的更新

4.4.1 公司每年應組織進行至少一次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需控制危害的辨識和風險評價,參與辨識和風險評價的主要人員應接受過專業培訓。

產品生產場所發生變化時也應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危害辨識、評價。

4.4.2 當公司某項活動發生可能造成危害的變化時,由涉及部門在一周內按本程式4.1要求進行辯識,修訂本部門的《需控制危險源清單》,報辦公室。

4.4.3 生產部應在接到報表一周內更新《需控制危險源清單》,經審核確認後報管理者代表批准。

4.4.4 當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發生變化,或相關方提出合理要求時,生產部應及時組織重新辨識和評價與之相關的危險源。

4.5 生產部負責儲存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相關記錄,並保持記錄的更新。

5 相關檔案

5.1 gb/t13816-2009《生產過程危險和危險源分類與**》

5.2 gb6441-86《企業**事故分類》

6 相關記錄

6.1《危險源辨識評價表》

6.2《需控制危險源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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