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責任心,加**部隊伍建設,按照「求真、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責任追究是科室負責人或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主觀原因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醫院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責任人的追究與處理。
三、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全體職工。
四、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五、責任追究範圍: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醫院利益的;
2、工作中頂撞上級領導、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不服從管理、我行我素自行其是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6、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7、工作中不按程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8、遇到違反醫院規章制度、損害醫院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9、對服務物件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的;
10、乙個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1、不能搞好本科室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2、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3、失職造成醫院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14、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15、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16、對發生的醫療(工作)差錯及事故未按規定報告和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17、違反醫院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對醫療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醫院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六、責任承擔:
1、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2、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3、科室負責人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負責人責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九、責任追究的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扣除獎金(含中層幹部績效獎);
4、予以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5、予以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以上責任追究的同時可進行經濟處罰,按醫院相關規定執行。
十、追究程式:
1、責任追究由院紀委提出,紀檢監察室、醫務科、人力資源科、保衛科等科室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科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物件核實;
2、處理意見由醫院黨政聯會集體決定;
3、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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