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醫學院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規定

2021-10-01 20:20:20 字數 3702 閱讀 8024

(濰醫人字〔2007〕20號)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強化責任意識,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醫療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學及服務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考勤

第一條考勤範圍

學校所有在編在崗人員(含經學校批准的各類脫產學習、長期病休人員等)及返聘人員、借調人員、人事**人員、臨時用工人員。屬學校編制在附屬醫院上班的工作人員由附屬醫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考勤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

(一)人事處負責考勤管理工作,對各部門、各單位執行考勤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所屬職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主管,並確定一人負責本單位考勤的日常登記及統計彙總工作,於每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報人事處。

(三)人事處每月整理考勤情況,並按檔案執行相應規定。

第三條考勤要求

(一)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

(二)黨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教輔人員、專職科研人員及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都實行坐班制。

(三)副教授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專任教師,不實行坐班制,但嚴格遵守學校的考勤規定和請假制度,必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任務,積極參加各類政治、業務等集體活動。

第二章請假類別和期限

第四條請假種類

職工因本身或其它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產假及計畫生育假等。

第五條病假

(一)請病假在1天(含1天)以上者,除急診外,須持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的病假證明,急診憑單位領導簽字和急診診斷證明在3-5天內辦理補假手續。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5天以上者,停發當月考勤獎;病假1—2個月者,停發當月考勤獎、各種津貼和獎金,其他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者,從第3個月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的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發放基本工資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者,基本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不滿2年者,從第7個月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發放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者,發放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者,發放基本工資的90%;

4.連續病假超過兩年者,按照上級和學校關於聘用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5.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6.病假期間按比例計發的工資待遇,如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者,可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數額發放;

7.職工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者,立即停發其病假期間工資。

第六條事假

職工因私事請假為事假。無特殊情況,一次請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乙個月內5天以上扣發當月考勤獎,同時按實際的請假天數扣發各種津貼和獎金。

乙個月內事假超過15天者,扣發當月考勤獎、各種津貼和獎金。超過1個月者,停發其假期內工資和各種津貼、獎金。

第七條婚假

(一)職工達到結婚年齡在工作地結婚者,給予3天婚假。

(二)職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對方工作地結婚者給予7天以內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天數。

(三)職工實行晚婚者(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另加14天婚假。

第八條喪假

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3天,需去外地辦理喪事者,可另給路程假。除此之外,其它親屬去世,前去料理喪事者,均按事假對待。

第九條探親假

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

(一)國內探親

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一次的待遇;已婚職工與父母親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者,可以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待遇。

(二)出國(境)探親

1.夫妻一方經組織批准出國(境)工作或學習期限1年以上,在配偶離校3個月以後可申請一次出國(境)探親。探親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者,須經學校研究批准。未經批准逾期未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2.批准出國(境)探望除配偶外的其他親屬,原則上只利用寒暑假時間探親。特殊情況需延長者,須經學校研究批准。未經批准逾期未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3.探親期間待遇:自出國(境)的下個月起停發工資和各類津補貼、獎金,如利用寒暑假並在學校准假期限內(3個月)按時返校者,回校工作後,補發寒暑假基本工資(即寒假1個月,暑假2個月)。申請延長者不予補發。

第十條產假

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或多胞胎生育的產假105天。實行晚婚又報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二十四周歲以上)產假150天(含產前休息、各種假期),男方護理假7天。產假期滿,因病經醫生診斷需要繼續休息者,按病假處理。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產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一條計畫生育假

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假

職工因工負傷,需要**不能工作者,可根據校醫院診斷確定天數,給予工傷假。其待遇按國家有關檔案執行。

第三章請假手續與批准許可權

第十三條請假手續

職工請假一律填寫《濰坊醫學院職工請假審批表》。

(一)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由院主要領導批准;部門副職請假由分管院領導批准;科室幹部及其他職工請假5天以內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超過5天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人事處審核,報分管院領導批准。

(二)凡擔任教學任務的教師請假,須做好課程調整報教務處同意後,按上述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三)凡請婚假、喪假、產假、計畫生育假者,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後報所在部門領導批准,並報人事處備案。

(四)出國(境)探親請假由外事處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通知人事處,人事處執行有關考勤規定。

(五)請假期滿應立即銷假。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續假。

第四章曠工及其處理

第十四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到崗工作者。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銷假、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三)已查明請假理由確係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

(四)任課教師出現擅自調課、誤課、停課等教學事故者,除按《濰坊醫學院教學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執行外,擅自調課、誤課、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五)進修學習人員,在進修學習期滿後,應及時返回學校,若超時未歸,又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其超期部分按曠工論處。

(六)未經批准私自出國,或出國逾期未歸者。

(七)凡曠工者均需作書面檢查,曠工一天,扣發三天工資、各類津補貼、獎金。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扣發當月工資、各類津補貼、獎金,當年不得參加年度考核。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者,視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幾項說明:

(一)一年內累計病假超過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得評為當年校級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優;一年內連續事假30天(含30天)以上、累計事假60天(含60天)以上者,不得參加年度考核。

(二)婚假、產假、計畫生育假須先報計畫生育辦公室審核。

(三)上述各類假期均包括公休節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四)本校職工因病住院,凡符合組織選派陪護員者,護理員按出勤對待;確需家屬陪護的,在本校工作的愛人或子女參加護理時,要履行請假手續,按1/4事假對待,學校不扣發工資、全勤獎,但按事假扣發校內津貼。

(五)因鬥毆、違章、違紀等致傷影響工作者,按曠工論處。

(六)以病假、事假為藉口,在校外從事兼職或經商活動者,一經發現,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考勤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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