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電力公司領導幹部三重現場管理辦法細則

2021-10-01 09:08:09 字數 3877 閱讀 8911

***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三重」現場上崗到位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工作,確保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實現安全生產可控、能控、在控,杜絕人身傷害事故和人員責任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重慶市電力公司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三重」現場上崗到位管理規定》檔案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三重」現場是指:重要倒閘操作的作業現場、重要施工或檢修的作業現場、重要隱患或事故應急處理的作業現場。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人員範圍

(一)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二)分(子)公司領導:各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三)各部門管理人員:各職能部門(生技、安監、營銷、基建、農網、物資等)負責人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四)各分(子)公司管理人員和各供電所管理人員:分(子)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專責、各供電所所長、書記、副所長等。

第四條公司領導和安監處將定期檢查各職能部門、各分(子)公司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三重」現場上崗到位執**況,檢查結果納入反違章考核,作為安全生產先進評比考核必備條件。

第二章職責與要求

第五條領導幹部、管理人員檢查內容:

(一)檢查作業班組人員安排是否合理。

(二)檢查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操作是否符合規定。

(三)檢修之前是否履行許可手續,是否組織作業現場安全風險分析與控制,「三交三查」工作是否落實,班組作業人員是否做到「三清楚」,是否執行標準化作業。

(四)多班組作業現場是否設立專責監護人,專責監護人員是否到位履行檢查。

(五)大修、改造工程是否制定「四措一案」。

(六)作業現場是否發生影響安全行為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事件。

第六條深入「三重」現場對安全生產工作檢查標準、次數要求(原則上按以下規定的次數,具體以生技處根據當月的生產情況安排為準):

(一)公司領導: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不少於2次,其他公司領導每人每月不少於3次;

(二)部門負責人及專業管理人員每人每月不少於4次;

(三)分(子)公司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每人每月不少於8次。

(四)「三重」現場到位人員到位後對工作票、操作票進行檢查後,要及時在「兩票」的備註欄簽字,並將檢查情況填入「上崗到位記錄表」(附錄)中。

(五)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性質嚴重的安全問題,應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商公司安監處後,向有關分(子)公司或供電所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並按公司《反違章及安全生產量化管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六)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到「三重」現場檢查後,應在每月 25日前自行將上月本人檢查記錄情況交安監處。安監處負責統計、彙總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三重」現場「上崗到位記錄表」,每月在安全生產分析會上通報執**況。

第七條公司發布電網執行、施工作業等高風險預警資訊後,有關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分(子)公司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上崗到位。

(一)生技處每週根據停電檢修計畫要求,按照本細則確定公司職能部門、車間到位人員名單,並在oa上發布。

(二)生技處每天根據作業計畫申請、排程執行方式安排及操作計畫在 oa上公布當天的作業、操作內容、地點和時間,確定並**通知公司職能部門、車間到位人員名單。

(三)按照生技處制定的到位人員表,安監處與現場作業車間和班組聯絡,必須對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如有特殊情況需請示上一級領導,另行安排人員,擅自離崗將追究責任。

第三章規定

第八條重要倒閘操作作業現場

(一)35千伏變電站全站失電的停、送電倒閘操作;

(二)35千伏變壓器、母線停、送電倒閘操作;

(三)新建、改、擴建35千伏輸變電裝置啟動倒閘操作;

(四)新建、改、擴建10千伏及以下開閉所、配電室、箱變、環網櫃等裝置啟動投運的操作。

(五)35千伏變電站系統電源倒換的的倒閘操作;

(六)35千伏變電站直流系統、站用電、繼保裝置等發生異常情況下的倒閘操作;

(七)10千伏母線進行停、送電的倒閘操作。

(八)10千伏手拉手環網線路開關、刀閘的操作;

(九)發電新機組接入系統併網投運。

第九條重要施工或檢修作業現場

(一)35千伏變電站單母線、單電源、單主變執行方式下的作業現場;

(二)35千伏變壓器系統停電作業現場;

(三)35千伏輸電線路架設的停電作業現場;

(四)35千伏輸電變電裝置新建、改、擴建特殊作業現場(如交叉作業、重要的施工工序、線路交叉跨越、裝置啟動等);

(五)10千伏及以下線路交叉跨越作業現場;

(六)10千伏及以下開閉所、配變、配電室、箱變、環網櫃、刀閘的基建、業擴工程作業過程中的作業現場。

(七)10千伏及以下線路的立桿、施放導線作業現場。

(八)35千伏線路更換導線、架空地線、拉線作業現場;

(九)35千伏繼電保護、安全自動化裝置、排程系統的定檢、更換、檢修,直流電源更換作業現場;

(十)35千伏變電、輸電線路的清掃作業;

(十一)10千伏、35千伏核相作業;

(十二) 發電新機組檢修;

(十三)重要政治保電任務期間的作用現場。

第十條重要隱患或事故應急處理現場

(一)10千伏及以上母線失壓;

(二)生產場所火災事故;

(三)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供區內大範圍停電或對重要使用者停電;

(五)35千伏及以上變電站主變壓器故障;

(六)35千伏主變壓器、母線保護裝置、自動裝置、安控裝置動作,造成裝置跳閘或出現異常情況對系統安全執行構成威脅時;

(七)35千伏變電站直流系統故障;

(八)複雜的配電線路事故搶修(同一供電區域內涉及二條10千伏及以上線路、兩個及以上不同電壓等級、兩個及以上事故處理車間);

(九)因外力破壞或自然災害造成斷線倒桿塔等重大安全隱患時。

第十一條重要倒閘操作作業現場、重要施工或檢修作業現場、重要隱患作業現場原則上由生技處確定相關人員上崗到位。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作業現場原則上由安監處確定相關人員上崗到位。

第十三條其他涉及生技、安監、營銷、基建等重要施工作業和重要隱患或事故處理作業現場,需相關公司領導、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及幹部上崗到位的作業現場主要包括:

(一)五防裝置存在缺陷在沒有處理時的倒閘操作現場;

(二)裝置存在缺陷,但必須進行倒閘操作現場;

(三)在臨近帶電裝置開展的事故處理、施工和檢修現場;

(四)重要跨越區域施工和檢修現場,以及事故應急處理現場;

(五)跨區域綜合性大型施工和檢修現場,以及事故應急處理現場;

(六)事故隱患應急處理現場;

(七)安全隱患應急處理現場;

(八)重大缺陷應急處理現場;

(九)外力破壞或自然災害事故應急處理現場;

(十)發生治安事件應急現場;

(十一)涉及重要通訊、自動化通道應急處理現場;

(十二)重大資訊系統建設施工現場;

(十三)客戶業擴報裝專變客戶通電現場;

(十四)批量裝表現場及計量器具現場校驗現場;

(十五)自動化裝置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專案的作業現場;

(十六)自動化系統校驗(試驗)現場(包括遙測校驗現場、遙控試驗現場、同期校驗現場等);

(十七)通訊裝置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專案的作業現場;

(十八)新建、改、擴建35千伏及10千伏繼電保護作業現場;

(十九)35千伏變電站主變保護、母差保護檢驗的作業現場;

(二十)35千伏及10千伏線路保護檢驗作業現場;

(二十一)基礎深開挖現場;

(二十二)變電站構架吊裝現場;

(二十三)重要裝置吊裝、主變壓器吊罩現場;

(二十四)35千伏、10千伏線路大修作業現場。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第十五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附:***電力集團領導幹部、管理人員

「三重」現場上崗到位記錄表

公司領導幹部帶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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