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2021-10-01 03:18:33 字數 3615 閱讀 6549

附件5:

1範圍本辦法規定了礦區各工作區域軌道運輸系統的安全管理規定、地面軌道運輸系統、井下軌道運輸系統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辦法適用於焦煤集團所屬使用軌道運輸系統運輸的各單位。

2管理職責

2.1機電工程部負責管理焦煤集團礦區軌道運輸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

2.2礦區各生產單位必須成立相應機構、配備人員、明確職責,負責管理範圍內的軌道運輸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

3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3.1井下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3.1.1井下軌道運輸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1.1、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3.1.1.2、嚴禁放飛車,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3.1.1.

3、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3.1.2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3.1.3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3.1.4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鬆繩抱閘裝置。當斷繩時,鬆繩抱閘裝置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3.1.5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鬆繩抱閘裝置操作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3.1.6斜井人車必須設定使跟車人在執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傳送緊急停車訊號的裝置。

3.1.7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公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7.1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執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3.1.7.2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執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3.1.7.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3.1.7.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3.1.7.5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定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3.1.7.6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訊號裝置。

3.1.7.7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開啟。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公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3.1.8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公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8.1軌道的鋪設質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3.1.8.2軌道內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定,並保持轉動靈活。

3.1.8.3傾斜井巷上端必須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捲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公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3.1.8.4串車提公升的各車場設有訊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訊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3.1.9斜井提公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線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線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訊號。

3.1.10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3.1.10.1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3.1.10.2正常執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3.1.10.3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排程站同意。

3.1.10.4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訊號的裝置。

3.1.10.5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3.1.10.6必須有用礦燈傳送緊急停車訊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訊號。

3.1.10.7、 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3.1.10.8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3.1.11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1.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3.1.11.2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3.1.11.3在曲線段內應設定軌距拉桿。

3.1.11.4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水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3.1.11.5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3.1.11.6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3.1.12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2.1在行人巷道內、車場內以及行人路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3.1.12.2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3.1.12.3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3.1.13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

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

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

3.1.14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3.1.14.1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線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3.1.14.2嚴禁同時運送有**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3.1.14.3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3.1.14.4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落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3.1.15在井下巷道有架線地段作業時,使用工具不得超過架線高度,在礦車上卸料要使架線停電後再作業。

3.1.16拆除舊巷軌道及在高沼氣礦井的通風不良巷道作業時,必須經瓦斯檢查員允許後,方可進行作業。

3.2地面軌道運輸系統參照井下軌道運輸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完善軌道提公升運輸設施:

礦區所屬生產單位必須要完善提公升運輸系統的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傳動裝置必須有護罩、護欄。礦井主要提公升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保險裝置和後備保護裝置,執行時嚴禁甩掉保險裝置。各種保險裝置必須動作靈敏、效能可靠。

提公升機的電控系統、液壓及機械制動系統必須可靠,各種閉鎖關係正確,制動能力滿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提公升連線裝置要可靠,必須裝設保險繩。斜井井巷中防跑車與跑車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善,提公升時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

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機車警鈴或警笛必須齊全完好,前有照明,後有紅燈,並有防止碰頭、追尾事故的技術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臺以上電機車時,應使用帶有電氣閉鎖的訊號裝置;嚴禁提公升運輸裝置超負荷或帶病運轉,嚴禁超期服役,嚴禁非防爆機動車和畜力入井。

5、考核管理

焦煤集團機電工程部將組織集團公司相關單位對有軌道運輸系統的各生產單位進行定期檢查。

5.1對存在軌道運輸安全隱患或管理鬆懈的單位,機電工程部將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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