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材料管理辦法

2021-09-30 17:34:56 字數 1329 閱讀 620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廢舊材料的管理,節約成本,保護環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廢舊材料是指汽車維修中更換下的廢舊配件、輪胎和廢油(不包括報廢汽車、裝置和庫房報廢物資)。

第二章報廢物資鑑定

第三條、車輛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廢舊材料歸質量裝置科統一管理。

第四條、由分管領導、質量裝置科、安全科、審計科、計畫科、財務科組成報廢物資鑑定小組,共同組織鑑定廢舊材料。

第三章廢舊材料**

第五條、車輛維修領用材料,舊件一律交回庫房;廢舊油品修理廠**。

第六條、**庫房負責配件和輪胎廢舊材料**工作,並建賬、填寫廢舊材料**清單。

第七條、修理廠負責**更換下的廢舊油品。

第四章廢舊材料保管

第八條、廢舊材料統一由**庫房保管,質量裝置科監督管理。

第九條、**庫房保管根據物資特性做好廢舊材料的保管工作,分類擺放整齊,並有明顯標識和新材料區分開。

第十條、廢舊配件每月由庫房保管、配送中心(車隊)裝置員和裝置科檢驗人員定期進行檢驗分類,能修復使用的,按有用配件保管;不能修復使用的,將有用附件,如螺絲、墊片等拆下單獨保管使用,其它廢料件集中存放。

第十一條、廢舊輪胎交回庫房時,就按能修復和報廢分類,將能修復翻新的輪胎按有用輪胎保管,報廢輪胎集中堆放。

第十二條、車輛更換下的油品或洗件廢油,修理廠集中桶裝存放,並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五章廢舊材料檢修

第十三條、將有用可修復的配件和可翻新使用的舊輪胎,由質量裝置科根據生產情況編制月度修理計畫,並向維修部門下達;輪胎翻新由質量裝置科和庫房管理人員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需要送外維修的批量廢舊材料,質量裝置科負責起草合同,安全科、審計科、計畫科、財務科等各部門會簽,報分管領導審批後進行。

第十五條、廢舊材料修理結束後,由質量裝置科組織庫房保管、配送中心(車隊)裝置員和裝置科檢驗人員等部門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建立廢舊材料管理臺帳,交庫房按正常物資發放使用。

第十六條、一般材料,修復價值超過原價值的50%時,作報廢處理,不再修復;特種車材料和緊缺材料,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修復價值核定在原價的30%-50%範圍內,由質量裝置科、安全科、審計科統一審定,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國家法規控制的廢舊材料,修復後需經過有資質的國家質檢部門進行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廢舊材料處理

第十八條、廢舊材料的對外處理由庫房負責人填寫《廢舊材料處理申請單》,質量裝置科、安全科、審計科、計畫科、財務科會審,報分管領導審批後,由質量裝置科、審計科、財務科和**庫房共同處理。**油品委託修理廠處理。

第十九條、處理廢舊材料所收款項交財務科。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運輸公司質量裝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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