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辦公裝置管理辦法

2021-09-30 17:13:55 字數 3491 閱讀 483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晰公司電子裝置管理程式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公司參照局電子裝置管理辦法和公司行政管理用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總經理辦公室是電子辦公裝置的日常採購、管理機構,負責公司電子辦公裝置的維修、調配及其它技術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各部門及司屬各單位,合作專案不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電子辦公裝置購置、配置原則

第四條公司員工統一配置筆記本計算機。

第五條企業為員工配備的工作用計算機已經到達報廢年限(自購買之日起4年)和尚未配置工作用計算機的員工可申請配置新計算機;員工現有配置工作用計算機(包括台式計算機)沒有達到報廢年限(自購買之日起4年),不允許購買新的計算機。

第六條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用計算機不在此範圍內,可根據需要統一配置。

第七條原則上每個員工只配置一台計算機。

第八條新購置的計算機,公司不以任何方式**。

第三章電子辦公裝置配備標準

第九條購置的筆記本計算機總價不得低於7000元(不含附屬裝置)且必須購買廠家提供的三年硬體質保服務。

第十條在崗人數在10人以內的部門的印表機配置不得超過兩台。

第四章電子辦公裝置配置的技術引數

第十一條計算機配置引數由總經理辦公室根據當時的資訊科技特點和業務情況更新相應配置。

第十二條當前員工計算機基本配置引數:cpu不低於雙核2.0ghz;記憶體不低於2g;硬碟不低於320g。

第五章電子辦公裝置申請、審批及驗收程式

第十三條各部門應於當年年底前向總經理辦公室提交本部門下一年度的電子辦公裝置購置計畫,總經理辦公室進行彙總,按照行政用資產管理採購辦法執行,並據以編制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按計畫配置計算機時應填寫《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見附表1),分別經申請部門、總經理辦公室、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長簽署意見後,由責任人實施購置。

第十五條需要配置燒錄機、掃瞄器、錄音筆等其它種類的電子辦公裝置的部門,應填寫《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見附表1),分別經申請部門、總經理辦公室、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長簽署意見後,由總經理辦公室實施購置。

第十六條員工憑購置發票完整填寫《計算機驗收單》(見附表5),驗收且符合技術配置要求後,辦理報銷手續。其中發票原件附報銷單交財務資金部,影印件自己留存作保修憑據。

第十七條裝置購置後,購置金額達到固定資產要求的,由總經理辦公室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沒有達到固定資產要求的,由裝置使用者填寫《北京中建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行政管理用資產盤點表》。

第六章補助辦法

第十八條經過有關部門審批通過後新購置的筆記本計算機,且已通過相關驗收手續的,自驗收完成之日起一月內,憑購機發票由公司一次性報銷5000元。

第十九條自計算機購置之日起滿3年後,計算機所有權歸員工本人,4年內公司不再另為其提供工作用計算機。

第二十條自計算機購置之日起3年內,該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在向財務資金部交納補償金後,憑藉財務資金部出具的收據到總經理辦公室辦理計算機所有權交接個人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自購置之日起4年期滿,可按本辦法再行申請購置程式。

第二十二條對正在使用公司計算機的員工,在計算機4年期滿,可按本辦法申請新計算機,公司計算機歸使用人所有,公司將不再**。

第七章電子辦公裝置的安裝、除錯及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計算機的安裝、除錯工作由個人負責;其它公司購買的電子辦公裝置的安裝、除錯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電子辦公裝置的日常管理由具體員工負責,員工對自己使用的電子辦公裝置有日常清潔、管理、維護的責任。電子辦公裝置被人為損壞時,使用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辦公室建立電子辦公裝置的個人使用管理台賬。

第八章計算機軟體產品的購置管理程式

第二十六條部門需要購買應用軟體時,應將待購買軟體的費用提前列入部門年度預算計畫。

第二十七條使用部門應對待購軟體及軟體商進行詳細的了解,形成乙份本軟體的功能概要說明書。

第二十八條部門提出購買軟體的申請計畫,填寫《軟體採購申請單》(見附表2),與軟體的功能概要說明書一併交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辦公室對待引進的軟體進行評估,考察軟體的功能和軟體的實用程度,通過評估後方可由總經理辦公室和使用部門聯合購買。

第三十條對公司已經使用的軟體,總經理辦公室應定期了解和收集這些軟體的使用情況,應用程度等資訊,並進一步對軟體做出評估,以便協助對軟體進行公升級換代。

第三十一條軟體所有權歸公司,管理權歸總經理辦公室,使用權歸部門。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軟體的保管、公升級工作。

第三十二條如果使用部門撤併或其保管使用人員調動,應先將軟體移交本部門負責人或上交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九章電子辦公裝置的調配

第三十三條電子辦公裝置的調配權歸總經理辦公室,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

第三十四條公司人員在總部各部門之間調換工作崗位時,原則上物隨人走,並填寫《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見附表3)。

第三十五條總部人員調離總部去所屬專案工作或專案員工調回總部或調往其他專案工作時,如需帶走所使用的電子辦公裝置,則填寫《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轉讓/報廢申請單》(見附表4),由領導審批。

第三十六條用於聯網的計算機工作站在未經總經理辦公室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機器的技術配置。

第三十七條電子辦公裝置調配後,總經理辦公室應對登記台賬進行變更記錄。

第十章電子辦公裝置的更新與報廢

第三十八條電子辦公裝置的更新時間為4年。相關裝置使用年限滿4年的,如需更換可由部門申請,由領導審批。

第三十九條電子辦公裝置的報廢,除執行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期限外,主要依據具體裝置在特定時間仍然可能存在的使用價值,盡量延長裝置的使用壽命,節約固定資產投資。

第四十條各部門確認電子辦公裝置已到報廢期限且已無使用價值後,可向總經理辦公室提出報廢申請,填寫《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轉讓/報廢申請單》(見附表4),總經理辦公室核實後,到財務資金部辦理有關報廢手續,然後集中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公司計算機及個人購買、公司報銷的計算機的公升級及維護工作由個人負責。

第四十二條按行政用資產管理辦法要求,每年十二月底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進行一次計算機及相關裝置清點、統計、彙總,向相關職能部門及領導提供統計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制定、修改並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

2. 軟體採購申請單

3. 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

4. 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轉讓/報廢申請單

5. 計算機驗收單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1:

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

時間: 年月日

注:型號和金額由資產主管部門填寫

附表2:

軟體採購申請單

附表3:

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

調撥時間:

附表4:

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轉讓/報廢申請單

附表5計算機驗收單

備註:1.此**是財務部報銷的依據;

2.購置人需將發票原件交於財務部後,方可領取補助;

3.該**一式三份,購置人、總經理辦公室、財務資金部各留存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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