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2021-09-30 11:14:40 字數 980 閱讀 4325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目的

1.1.1。

為加強起重機械、專用吊索具在採購、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檢驗等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因裝置安全效能不符合要求而造**身**和重大裝置事故,明確管理程式和各部門職責,特制訂本辦法。

1.1.2本辦法所指起重機械

1.1.2.1公升降機、各種橋式、半門式等各種起重機以及0.5t以上的手拉葫蘆。

1.1.3本辦法所指吊索具

1.1.3.1掛吊用各種鋼絲繩、吊帶、鏈條吊具包括各種板鉤、電動臥卷夾具、c形吊鉤、扁擔鉤等專用吊索具及不構成起重機械的簡易起重機具。

1.2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dxc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範圍。

2職責2.1業務部負責起重機械、吊索具的採購。

2.2生產部應負責起重機械、吊索具歸口管理。

3起重機械、吊索具採購、改造

3.1起重機械、吊索具應推選合乎使用條件的、並已取得國家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3.2選用進口起重機械和吊索具時,應向外商提出明確的使用要求、作業環境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並應滿足我國現行有關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3.3國產的非定型產品起重機械、重要吊索具,應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非標產品設計,經審查批准後方可交付製造單位製造(專業製造單位兼任設計的直接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

3.4業務部根據生產部的推選或者提供的符合3.3條款規定的圖紙,應在具有該種產品生產許可證並取得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安全認可證》的製造廠訂貨。

並要求設計單位提供日常維修所必需的圖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書,製造單位提供質量保證書、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及關鍵零部件的質量檢驗報告(如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檢驗報告、吊鉤探傷報告和合格證、鋼絲繩破斷拉力試驗報告)等。

3.5在用的不符合安全法規要求的起重機械應根據有關法規和標準結合大修內容進行改造,加裝必要的安全裝置、尤其是吊鉤防脫裝置、超載限制器、門聯鎖保護裝置、緊急開關、防衝撞裝置、力距限制器、音響報警裝置等,無法改造又不能確保安全的裝置應停止使用,並作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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