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2021-09-13 04:11:51 字數 3156 閱讀 6688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805×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0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6000元。則除7月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600=2900(元),2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應納稅額=12900×20%-375=2205(元)。

由於現行年終獎納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乙個納稅年度此法每人只許用一次,全年分次發放獎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終獎金為2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26000/12=2167元確定),此時,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6000×15%-125=3775(元)。

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終一次性發放36000元。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36000/12=3000元確定),於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2+5275=8995(元)。

由此可見,在現行獎金計稅政策下,「年終獎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為稅收負擔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年末兩次集中發放多納稅款9660-9390=270(元),比年終一次性發放多納稅款9660-8995=665(元)。於是,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

結論一:在現行政策下,獎金按月發放的方式稅負最重,而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兩種方式的稅負則較輕。

那麼,在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之間,還存在差異嗎?我們再看一種發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此時,除7月份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應納稅額=14900×20%-375=2605(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10%,25(根據24000/12=2000元確定),於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605+2375=8390(元)。

我們發現,與第二種發放方式相比,雖然兩種均為分兩次集中發放獎金方式,但方式四應納稅款少了9390-8390=1000(元);與年終一次性發放,第四種方式也少納稅8995-8390=605(元);若與方式一即原先的籌畫方式相比,我們能看到更大的差別,整個少納稅9660-8390=127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為年中發放一次、年末發放一次,但由於發放數額的不同,兩種方式的納稅數額又有不同,此間的籌畫技巧是什麼?關鍵還是對國家稅務總局現行稅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們看到,在確定年終發放獎金的適用稅率時,2000元(24000÷12)剛好是適用稅率10%的臨界值。

但方式二中2167元(26000÷12)雖然剛超過2000沒多少,但仍應按15%的稅率全額計稅,從而使得整個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結論二:通過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終獎金/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減少年終獎金發放金額,使其商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

這種節稅效果極為明顯。

除此以外,我們還想到了一種發放方式,即每月獎金與年終獎金都有發放。這種發放方式對節稅有什麼幫助呢?以下通過方式五與方式六對比進行分析。

方式五:王先生的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2000-1600=4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4900×15%-125=61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12000元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與25(根據12000/12=1000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12000×10%-25=1175(元)。

這樣,年度納稅總額為610×12+1175=8495(元)。

比較方式一到方式五,我們看到,方式五較方式一到方式三節稅,但仍比方式四多納稅105元(8495-8390)。究其原因,是因為本例中年終獎金適用稅率並未發生改變,而各月適用稅率高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將獎金分攤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稅負。如果我們稍微調整一下,情況會如何呢?

方式六:王先生的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900×15%-125=46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24000元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與25(根據24000/12=2000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24000×10%-25=2375(元)。

這樣,年度納稅總額為460×12+2375=7895(元)。

由上可以看到,經過調整後,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納稅600元(8495-7895),並且是所有方式中最節稅的,是最優的籌畫方式,它較納稅最多的方式一少納稅1765元(9660-7895),節稅效果相當明顯。它較方式五節稅的原因在於通過適當減少各月分配的獎金(因其適用稅率15%較年終獎金適用稅率10%高),歸集到年終發放,以適用年終的低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年終一次性獎金若要適用10%的稅率,需要滿足條件:

年終一次性獎金/12≤2000.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確定為24000元,可以使年終一次性獎金與12的商數滿足該條件同時達到了該條件的臨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稅率。如果年終一次性獎金超過24000元,其適用稅率將會提高到15%,通過計算可以確定稅負將會增加,例如,年終一次性獎金為3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為9715元。

結論三:在年終獎的適用稅率高於月收入適用稅率的情況下,將年終獎金分出部分每月作為月獎發放,降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同時使月收入適用的稅率保持不變,可以降低稅負。

關於季度獎等其他獎金的籌畫方式,與半年獎籌畫方式類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項結論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的情況,但總的籌畫原則是: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公升一級,我們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

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於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那麼我們又可以將獎金調換成工資收入。這裡,臨界值是籌畫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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