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入網合同

2021-09-04 21:52:23 字數 4618 閱讀 5651

合同編號:

特約商戶入網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加入甲方的特約商戶網路,在乙方經營門店受理 「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作為消費結算的付款方式的事宜,在自願、協商、互利、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以下合同。

第一條:有關名詞定義

1.1 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符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技術表準,卡面印有安溪鐵觀集團標識的預付卡的金額、積分、計次及其他型別消費。

1.2 萬商通聯產品:符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技術標準,卡面印有萬商通聯標識的預付卡的金額、積分、計次及其他型別消費;與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合作的銀行、通訊運營商等會員單位為其會員提供的積分、計次及其他型別消費。

以下統稱「萬商通聯產品」。

1.3 安溪鐵觀音集團特約商戶:由甲方簽約的,承諾同意受理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並提供相應商品或服務的商戶

第二條:交易單據的認定

2.1 交易單據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本合同方視之為「有效交易單據」:(1),其所採用的所有單據必須由甲方提供並認可,交易單據上必須包含完整清晰的商戶號、終端號、卡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等要素,且乙方和持卡人留存根各乙份。

乙方須將存根聯自交易日起,至少儲存12個月。(2)交易單據上的任何內容不得塗改。

2.2 對於乙方提交的不符合「有效的交易單據」條件的任何交易單據,均視為無效交易單據,甲方有權暫延支付交易款項,並有權追討已支付的款項。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應向乙方經營門店提供可受理安溪鐵觀音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消費交易的pos終端安裝、除錯服務及提供全部的配套部件,負責完成對乙方實際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甲方應提供pos終端的保養、維護和維修服務。

甲方有權通過第三方向乙方提供上述服務。

3.2甲方須遵守本合同第五條關於服務費用及資金清算約定的條款向乙方付款。

3.3 pos終端的使用和退還。

合作終止後,乙方須將pos終端完好歸還甲方後。;乙方人員在日常操作時須按甲方的要求操作。如果由於乙方過錯造成pos終端損壞,乙方應支付相應的修理費和成本;如果pos終端遺失或被竊或由於乙方過錯造成損壞的pos終端不能被修復的,或本協議終止乙方拒絕按約定返還甲方pos終端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000元/臺作為補償。

3.4乙方出現下列違規操作行為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仍未停止違規操作行為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無條件終止本協議,由此帶給甲方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1)(2)私自移機(3)要求持卡人支付額外手續費(4)塗改簽購單(5)以現金方式退貨(6)其它違規操作的行為。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乙方應無區別地接收有效的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作為消費付款方式,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的消費。乙方如出現此違規行為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整改。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以甲方聯絡人書面或**通知為準)起5個工作日內仍未停止違規行為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無條件終止本合同,由此帶給甲方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1) 持卡人可享受乙方各營業店對外發布的一切優惠。

2) 持卡人可享受甲乙雙方合作的專屬折扣優惠。

3) 遇到管理或裝置原因造成持卡人暫時無法消費的,乙方應於當日向甲方報修。

4.2材料和裝置

1) 甲方若為乙方安裝pos終端,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按甲方的要求執行。

2) 若甲方直接提供pos終端給乙方,乙方需在pos終端安裝完成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pos終端押金。

3) pos終端扣款時處於聯機狀態。乙方應保證pos終端每日通過**線作聯機傳輸一次,將交易資料傳至甲方清算中心,最長不超過交易發生後48小時。

4) 乙方如須單獨增加印表機,應購買和使用甲方推薦的印表機。

5) 嚴禁乙方未經甲方允許而更改設定在pos終端內的資料。

4.3 乙方應允許甲方人員或其受委託人,進入乙方場所進行檢查、修理或維護pos裝置。甲方被允許檢查乙方的運作狀況並提出相應意見。

4.4禁止行為

乙方出現下列任一種情形時,甲方有權暫緩乙方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終止對乙方的服務。若乙方的pos終端所有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收回終端裝置。甲方有權單方面無條件終止本協議,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1) 虛假申請:以虛假資料或冒用其它商戶的資料向乙方申請為特約商戶;

2) 側錄:乙方和/或乙方員工默許、縱容或與不法分子共謀在pos終端上裝載側錄儀器,盜錄持卡人磁條資訊,出賣給偽卡製作集團或自行製作偽卡;

3) 虛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賬戶資訊編造虛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費時重複刷卡,並冒用持卡人簽名進行虛假交易;

4) 實際經營情況與乙方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範圍不符;

5) 因欺詐交易已被司法機關立案或介入調查;

6) 被工商部門登出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由於違反國家法令、法規或相關行業管理規定,被有關機構查處;

7) 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負責人涉及重大民事糾紛或涉嫌重大經濟、刑事犯罪;

8) 因經營不善,導致停業整頓、倒閉的;

9) 其它違反本協議的行為。

4.5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的使用

1) 乙方不得允許持卡人將卡內金額或服務標的(例:包括但不限於積分、計次消費)兌換成現金。如果pos終端顯示卡上金額或服務標的不足以支付消費,則乙方應先扣除卡上餘額,並向持卡人收取現金補足金額。

2) 乙方應將pos終端列印出的交易單一聯交給持卡人,交易單存根聯由乙方妥善儲存。當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乙方須提供交易單存根聯,甲方亦只承認該交易單存根聯。乙方不得假冒偽造交易單存根聯,一經發現,甲方有權按假冒偽造金額的10倍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沒收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的卡片(包含但不限於預付卡、銀行卡)。當發生pos終端拒認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按甲方指示處理。

4) 交易單存根聯是乙方證明持卡人在此消費的唯一憑據,也是發生爭議時乙方必須提供的證據請務必妥善保管,自交易日起,至少儲存12個月。

4.6 乙方必須在其經營門店裡、外貼有甲方提供的標識、標誌。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名稱用於甲方的商務宣傳或廣告。

4.7乙方負責提供符合甲方pos機具安裝條件的通訊線路、電源、安裝場地等,並應在營業場所顯要位置張貼或擺放萬商通聯受理標識,避免在陽光直射、高溫、潮濕或接近強磁場等環境下使用pos機具。

4.8乙方不得將空白簽購單、萬商通聯受理標識及相關宣傳物料、pos機具用於本協議許可範圍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給本協議許可範圍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協議終止後,乙方應退還甲方所提供的全部pos機具、空白簽購單及萬商通聯受理標識。

4.9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規定的賬戶及交易資料安全管理規則要求,若違反以下規定導致賬戶資訊及交易資料被篡改、洩露和破壞而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以及其它損失均由乙方承擔:(1)賬戶資訊和交易資料僅用於輔助完成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交易,乙方不得將賬戶資訊和交易資料用於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賬戶資訊及交易資料資訊披露給第三方;(2)不得以任何方式儲存卡片資訊、卡片驗證碼、個人密碼及卡片有效期;(3)應將簽購單等存有賬號資訊的介質儲存在安全領域,並只允許經授權人員接觸,嚴禁洩露給第三方。

第五條:服務費用及資金清算

5.1資金結算:乙方將接受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消費的銷售款(以pos終端自動傳輸給甲方清算中心的資料為準),扣除本合同約定乙方應付費用後的餘額用於抵付應付甲方的進貨款。

5.2費用:

1)交易手續費:乙方分別按接受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消費的銷售款(根據pos終端傳輸給甲方的交易金額計算)的42%和20%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續費;該費用由甲方在結算給乙方的資金中代扣。

2)針對某些特殊的安溪鐵觀音集團vip和萬商通聯產品,其服務費收取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後通過協議附件補充約定。

5.3費用結算:

5.3.1甲、乙雙方結算款金額,即乙方應收結算款金額為:「安溪鐵觀音集團vip產品」和「萬商通聯產品」交易金額扣除交易手續費後的金額。

5.3.2甲、乙方約定每月月的最後一日為結算日。由於甲方已向持卡人提供發票,因此,甲方無需向乙方提供發票。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由於發生**、颱風、水災、火災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或不能按約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協議其他方,並及時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雙方應在合理時限內協商是否繼續履行協議。

第七條:保密

各方同意嚴守機密,除對方有明確許可外,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從對方獲得的技術、經濟、財務和市場資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

第八條: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如果在該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長期到期前15天內,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終止本合同,本合同將自動向後延續兩年。

第九條:提前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方式提前30天(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第十條:適用的法律

12.1本合同的產生、有效性、解釋、履行、修改和終止及其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公布的法律管轄。

12.2所有與本合同的履行和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都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友好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簽署於年月日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加盟商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20150502001 甲方 武漢銀富匯投資 公司位址 傳真乙方 位址 傳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 平等互利,誠信合作 的原則,於合作期內開設加盟店一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第一條甲方的責任 1 甲方的權利 1 1 倡導經營 銀富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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