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研修班管理守則

2021-08-27 13:48:43 字數 3931 閱讀 4435

清華·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

課堂及工作管理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守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並要求參加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全體學員必須閱讀、熟悉和遵守。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於簽訂《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經紀合同》的學員。

第三條:本守則由總則、規則、罰則、附則共四章36條組成。

第二章: 規則

第四條: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通過宣傳、選拔、機構推薦等方式接收自願參加本研修班的學員

第五條:報名參加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的報名者,由報名者按公示的培訓簡章要求提交個人資料和申請**,該資料需真實、有效,經面試合格後錄取為研修班正式學員。

第六條:已被錄取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正式學員,需同時簽訂《三方協議》參加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的實習工作。

第七條:報名參加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的學院必須完全遵守本守則規定的全部條例,否則視為違約

第八條:學員要按時參加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教學計畫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學生上課、外出都要遵守制度,不得無故曠課、遲到和早退,否則視為違約,研修班有權對學員進行處罰,並要求學員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學員要按時完成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規定的學業以及相應工作任務。不得拒絕或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拖延或者不完成學業或相應工作任務,否則視為違約,研修班有權對學員進行處罰,並要求學員支付賠償金。

第十條:學生上課時需統一著裝,不得在課堂上睡覺,使用手機、*****器、mp4**器、便攜遊戲機及其他同類產品等從事與課堂學習無關的活動;員不准在課堂上竊竊私語、嬉笑打鬧或隨便出入教室、接聽手機等影響老師講授和其他同學正常聽講。否則研修班有權按照情節嚴重對學員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一般情況下,學員有事必須事前請假,未經批准者按曠課處理;有特殊情況未事前書面請假者,可以提前**告知研修班負責人,待事後本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研修班負責人詳細報告有關情況,經研修班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補假手續,事假最長不得超過兩周;未經批准而擅自不參加培訓、超兩次者,應予退學處理。並要求學員支付賠償金

第十二條:凡簽訂《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經紀合同》的學員,應向研修班提交個人履歷、**。個人有效證件的副本及最新的平面、動態資料,以便研修班製作資料檔案。

學員資料檔案包括:學員登記表、**資料、有效證件副本、學員卡、學員履歷、平面**資料、動態宣傳資料、學員獲獎情況和業務統計等八個部分。

第十三條:在合同期限內,學員個人情況發生變動的,需在該變動發生之日起一周內向研修班學員管理部報告,以便即時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學員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資料(包括**、音像資料等)的所有權歸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研修班可隨時將其歸入學員資料檔案中。

第十五條:研修班可根據學員實際情況安排學員進入企業實習,並通知學員參加工作面試。

第十六條:接到面試通知的學員,應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及其他要求參加工作面試。如因學員不能克服的個人原因可能影響面試的,應提前24小時以**或簡訊方式告知研修班並徵得研修班負責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工作過程中,學員必須服從現工作的安排,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工作時發生遲到、早退、拒絕完成工作等情況,研修班將取消其培訓資格並要求支付賠償金。

第十八條:參加研修班學員應保證能按時參加培訓、實習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如因不能克服的個人原因可能影響培訓、實習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的,需提前24小時以**或簡訊方式告知研修班和實習單位並徵得研修班和實習單位負責人的同意。

否則視為違約,研修班有權對學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研修班在向學員發出實習通知後,收到通知的學員須到研修班指定的實習單位參加實習工作。

第二十條:在培訓、工作期間,學員要服從有關負責人的排程,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積極完成相應培訓以及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學員有義務參加研修班為提高學員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而進行的各種培訓及安排的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學員有義務服從研修班和實習單位安排的宣傳推廣計畫。

第二十三條:在參加活動以及工作中,學員應當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相關紀律,言談舉止應當符合研修班的有關要求,不得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和做出不負責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員應遵守下述各項行為準則:

(1)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2)不得毀壞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名譽,破壞研修班信用。不得傳播、散步對研修班不利的資訊。否則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有權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並保留上訴的權利

(3)不得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保持研修班學員良好的公眾形象。

(4)其他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要求的行為準則。

第二十五條:學員須遵守以下各項業務準則:

(1)學員應本著對研修班負責、對工作負責的態度和敬業精神,在實習工作中發揮自己最佳的水平,保證工作質量。

(2)學員在培訓和實習工作過程中須服從指揮、安排,不得影響工作開展。

(3)非經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和實習單位書面同意,學員不得擅自參加研修班和實習單位以外第三方組織的在《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經紀合同》中約定的任何業務活動,而無論其是否有償。

(4)在工作過程中,非經客戶許可,不得洩露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秘密。

(5)工作過程中,學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支付的業務酬勞。

(6)學員應保持研修班和實習單位形象,按照研修班安排進行著裝、化妝。

(7)學員應保持合理的生活方式,維持其應具備的各項身體條件,包括體形、體態等。

(8)學員在培訓以及工作過程中應愛護公司及客戶財物,不得隨意毀棄。

(9)學員因私請假,必須事先向研修班學員管理部請假,並告知外出地點,外出週期及聯絡方式;如研修班因培訓或工作需要其返回,學員應立即返回。有特殊原因確實不能返回的,須事先向研修班說明情況,經研修班批准後方可繼續停留否則視為違約。

(10)其他研修班要求的業務準則。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學員違反本守則的規定,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將視情節輕重對其個人給予警告、通告批評、扣除工作酬勞、停止培訓、解除**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等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期限內,學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研修班可以在通知學員後視情節輕重按第三十二條之任一處理方式對學員進行處罰。

(1)學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參加研修班為其安排的培訓、實習工作或其他活動,情節嚴重;

(2)學員在任何場合洩露與研修班簽定的《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經紀合同》和本守則規定的內容以及研修班的商業機密,情節嚴重;

(3)學員的個人言論或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或職業道德,嚴重損害了研修班聲譽,影響惡劣;

(4)學員詆毀研修班的名譽,破壞公司的信用;傳播、散布對研修班不利的資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5)學員因刑事犯罪行為或者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機關羈押或因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

(6)其他不符合學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的行為,情節嚴重,公司認為應當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學員因本守則規定的各種原因要求或被要求解除《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經紀合同》的,須向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繳納違約金15萬元

第二十九條:學員隱瞞「在先協議」的,研修班有權就因此遭受的損失要求學員賠償並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學員個人承擔,並且學員需向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5萬元。

第三十條:學員擅自委託或改簽其他公司、機構,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培訓資格、解除培訓及實習合同、要求學員支付違約金等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守則第18條排練紀律規定,不按時到達培訓、工作現場的,根據實際情況研修班有權對學員進行處罰,或根據法律規定追求學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學員未經研修班同意擅自將業務活動資料用於商業使用的,其營利所得歸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所有,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第三十三條:學員洩露《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經紀》和本守則內容或研修班其他商業秘密的,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解除合同,要求學院支付賠償金15萬元並依據法律規定追究學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不服從指揮、安排、影響工作開展的,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解除合同,要求學院支付賠償金15萬元並依據法律規定追究學員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學員與時尚藝術高階研修班發生任何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研修班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學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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