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新規

2021-08-25 16:57:53 字數 3459 閱讀 6952

第三個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地計量,則無法確認收入。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

但銷售過程中由於某種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地情況,則新的售價未確定前不應確認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

第四個條件,「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是指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估計。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準確地提供每期發生的成本,並對完成剩餘勞務將要發生的成本作出科學、合理的估計。

同時應隨著勞務的不斷提供或外部情況的不斷變化,隨時對將要發生的成本進行修訂。

綜上所述,本《通知》確認條件與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條件基本一致,只是《通知》確認的條件中取消了「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更加充分體現了稅法的嚴肅性、強制性。

三.銷售商品確定收入的具體規定

(一)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也就是說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但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委託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中對於委託銷售有著更加具體的規定,並提出了以「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作為確認收入的依據,並對清單的內容、報送時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銷售商品採用售後回購方式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三)銷售商品採用以舊換新方式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以舊換新銷售方式,就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按我國現行增值稅法的規定,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確定銷售額,不得衝減舊貨物的收購**。

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的貨物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

(四)銷售商品採用銷售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方式

商業折扣。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上給予的**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現金折扣。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四.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條件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通知》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對於勞務業務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定基本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只是《通知》也取消了「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同樣也是體現稅法的嚴肅性和強制性。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佔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佔總成本的比例。

《通知》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一致。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按照上述規定,不跨納稅期的勞務收入按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即在完成勞務時按合同、發票金額確認收入;跨納稅期的勞務收入,如果勞務的結果可以可靠的估計,應按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

(四)勞務業務收入確認的具體規定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製作費,應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體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於提供裝置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上述規定基本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只是在對「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會員費收入時,稅法和會計準則規定有所不同,稅法不考慮「款項收回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一條件,而是一律規定「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五.買一贈一不算捐贈

《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採用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按照現政策規定無論是買和贈送的商品都視同(銷售)收入。本通知明確規定屬於贈送的商品部分不用視同收入了,總銷售收入不變,但分解成買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這是明確的**方式的銷售收入確認原則。

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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