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安企業所得稅管徵補充意見

2022-09-11 15:03:03 字數 984 閱讀 4093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為統一與規範全市建安業所得稅的管徵,市局於2023年9月下發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管徵的意見》,經過近一年的貫徹執行,做到了建安業所得稅統一政策、規範管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期接基層局反映總分包預繳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異地施工個人所得稅繳納等執行政策口徑理解不一的情況,現針對有關事項補充明確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總包工程由外來專案部負責的,其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按總包工程價款全額(不得扣減分包工程款)的0.2%計算,並在提供建安勞務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從外來專案部承接分包工程的納稅人區分以下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承接分包工程的納稅人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徵收,又非我市地稅部門管徵企業所得稅的建安企業外來專案部的,按其分包工程取得的建安收入金額的0.2%計算,並在提供建安勞務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承接分包工程的納稅人是我市地稅部門管徵企業所得稅的建安企業外來專案部的,其企業所得稅管徵按《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管徵的意見》第二點第一項第6款進行處理。

(三) 承接分包工程的納稅人是法人單位、二級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管徵。

三、異地施工建安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

異地施工建安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按《建安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即一般情況下在勞務發生地繳納,但對企業員工自行施工、不對外承包、所得在單位所在地進行分配,並能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核算憑證、個人所得分配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並報市局備案認可後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異地施工建安企業個人所得稅經備案認可後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應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出具個人所得在機構所在地分配的證明;同時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向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出具個人所得稅回機構徵收證明。

市局稅政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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