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難點及對策

2021-03-19 17:10:47 字數 5433 閱讀 4677

近幾年,房地產市場發展迅猛,這對於提公升國民經濟總體執行質量,改善國民居住條件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房地產業的稅收收入已成為地方收入的主要**,強化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稅務部門的共識,而事實上當前房地產企業管理現狀卻不容樂觀,從日常徵管掌握和專項評估了解的情況看,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檔案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檔案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3、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專案多,構成複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

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專案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

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並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係和原因並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後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專案立項後或已開盤銷售後,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係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採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4、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

現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專案開發,開發專案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專案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專案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專案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乾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檔案第三條及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後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5、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

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後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物件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6、財務核算欠規範。會計科目設定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意。

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23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

7、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後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8、利用關聯關係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於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03)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併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發布的關於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檔案列出公式註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後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於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採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00)84號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23年以前檔案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資訊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徵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徵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總局3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徵收,那麼對通過核查後擬核定徵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徵收、管理並逐步規範。

」那麼實際徵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裡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00)38號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專案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徵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專案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徵收改核定徵收後,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徵收辦法後要促進企業「逐步規範」,這說明核定後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範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徵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徵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徵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於對實行過核定徵收又改按查賬徵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乙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於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稅務部門自身徵管力量不足。當前稅務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於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

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專案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專案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資訊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資訊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摸清與房地產開發專案的相關資訊。有針對性的對房地產行業開發專案、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等進行外圍的調查摸底。並對其售樓處進行調查,向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了解被調查企業整個樓座的建築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推算出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應預繳的所得稅數額。

(二)建立涉稅資訊傳遞和協作機制,全面掌握房地產企業的第一手基礎資訊資料。一是建立與房管、規劃、建設、金融和地稅等部門資訊溝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築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交付產權情況等各種資訊,力求通過資訊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資訊。二是加強資訊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漏徵漏管問題。

三是加強資訊交換,進一步了解掌握房地產專案開發的經營規律,進而準確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強化控管。

(三)健全票據領、用、存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收據,如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視同發票進行規範管理,實行統一印製、發放和繳銷,規範領、用、存。對沒有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支付結算、偷逃稅款的企業嚴厲處罰。

(四)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和關聯方等資訊的監控。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頭控管。通過實地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適時監控,保證銷售資訊、預收房款真實、準確,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走訪調查,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係,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強對虧損、微利和低價**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檢查。用房地產抵付各種應付款項(包括以房抵債,以完工房地產抵付借款、銀行貸款,抵付回租租金,換取其他單位、個人的非貨幣資產、抵付各種應付的建築安裝工程款、廣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職工獎勵支出等等)、以低價銷售給內部職工等應作為重點檢查物件,對查實偷稅的,嚴格按規定補稅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嚴格按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核定稅款徵收。

(六)、建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軟體。全面反映企業開發專案的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開發面積、開發時間,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施工單位等;根據規劃部門批准的總平面圖製作開發產品備案台賬,逐戶記載每一套開發產品的建、銷、存情況,在預售開始後企業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部門報送,從**上控管。

(七)、強化日常評估和稅務稽查。稅務管理人員利用納稅評估軟體,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稅收貢獻率、所得稅稅負率、銷售收入變動率、成本利潤率等主要指標的監控,季度申報特別是匯算清繳期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加大評估和稽查力度,明顯存在偷稅情節的,依法嚴肅處理,問題特別嚴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強化徵管力量,提高業務技能。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成為國稅新辦企業所得稅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迅速,稅收管理工作量大,業務要求高,需要既精通房地產業務,又熟悉相關稅收政策的高素質的專職稅務人員來管理,加強一線管理人員和稽查人員的業務培訓,盡快提高其業務水平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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