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機結合料配合比作業指導書 2019新版

2021-08-25 15:37:34 字數 2530 閱讀 5120

1 總則

1.1目的

規範公司無機結合料(混合料)配合比設計試驗。

1.2 引用標準

jtg e42-2005《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

jtg e51-2009《公路工程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規程》

jtg/t f20-2015《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無機結合料(混合料)配合比設計的原材料技術要求和配合比設計技術指標。

3 原材料要求

3.1 一般規定

3.3.1 在原材料試驗評定中,應隨機選取具有足夠數量的樣本進行材料試驗。

3.3.2 再生材料可用於低於原路結構層位或原路等級的公路建設,其技術指標應滿足相關要求。

3.3.3 工業廢棄物作為築路材料使用前應進行環境評價,並滿足國家相關規定。

3.2 水泥及新增劑

3.4.1 強度等級為32.5或42.5,且滿足要求的普通矽酸鹽水泥等均可使用。

3.4.2 所用水泥初凝時間應大於3h,終凝時間應大於6h,且小於10h。

3.4.3 在水泥穩定材料中摻加緩凝劑或早強劑時,應對混合料進行試驗驗證。緩凝

劑和早強劑的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細則》 (jtg/t f30)的規定。

3.3 石灰

3.3.1 石灰技術要求應符合表3.3.1-1和表3.3.1-2的規定。

表3.3.1-1生石灰技術要求

表3.3.1-2

3.3.2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用石灰應不低於ⅱ級技術要求,二級公路用石灰應不低於ⅲ級技術要求,二級以下公路宜不低於ⅲ級技術要求。

3.3.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基層,宜採用磨細消石灰。

3.3.4 二級以下公路使用等外石灰時,有效氧化鈣含量應該在20%以上,且混合料強度應滿足要求。

3.4粉煤灰等工業廢渣

3.4.1 幹排或濕排的矽鋁粉煤灰和高鈣粉煤灰等均可用於作基層或底基層的結合料。粉煤灰技術要求應符合表3.4.1的規定。

表3.4.1粉煤灰技術要求

3.4.2各等級公路的底基層、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基層使用粉煤灰,通過率指標不滿足表3.4.1要求時,應進行混合料強度試驗,達到相關要求的強度指標時,方可使用。

3.4.3 煤矸石、煤渣、高爐礦渣、鋼渣及其他冶金礦渣等工業廢渣可用於修築基層或底基層,使用前應崩解穩定,且宜通過不同齡期條件下的強度和模量試驗以及溫度收縮和乾濕收縮試驗等評價混合料效能。

3.4.4 水泥穩定煤矸石不宜用於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

3.4.5工業廢渣類作為集料使用時,公稱最大粒徑應不大於33.5mm,顆粒組成宜有一定級配,且不宜含雜質。

3.5 水

3.5.1 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飲用水可直接作為基層、底基層材料拌和與養生用水。

3.5.2 拌和使用的非飲用水應進行水質檢驗,技術要求應符合表3.5.2的規定。

表3.5.2非飲用水技術要求

3.5.3 養生用水可以不檢驗不溶物質含量,其他指標應符合表3.5.2的規定。

3.6 粗集料

3.6.1 用作被穩定材料的粗集料宜採用各種硬質岩石或礫石加工成的碎石,也可

直接採用天然礫石。粗集料應符合表3.6.1中ⅰ類規定,用作級配碎石的粗集料應符合表3.6.1中ⅱ類的規定。

表3.6.1粗集料技術要求

注:a 對花崗岩石料,壓碎值可放寬至25%。

3.6.2基層、底基層的粗集料規格要求宜符合表3.6.2的規定。

表3.6.2粗集料規格要求

3.6.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極重、特種交通荷載等級基層的4.75mm以上粗集料應採用單一粒徑的規格料。

3.6.4 作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底基層和二級及二級以下公路基層、底基層被穩定材料的天然礫石宜滿足表3.6.1的要求,並應級配穩定、塑性指數不大於9。

3.6.5 應選擇適當的碎石加工工藝,用於破碎的原石粒徑應為破碎後碎石公稱最大粒徑的3倍以上。高速公路基層用碎石,應採用反擊破碎的加工工藝。

3.6.6 碎石加工中,根據篩網放置的傾斜角度和工程經驗,應選擇合理的篩孔尺寸。

粒徑尺寸與篩孔尺寸對應關係宜符合表3.6.6的規定。

根據破碎方式和石質的不同,可適當調整篩孔尺寸,調整範圍宜為1~2mm。

表3.6.6 粒徑尺寸與篩孔尺寸對應表

3.7 細集料

3.7.1 細集料應潔淨、乾燥、無風化、無雜質,並有適當的顆粒級配。

3.7.2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用細集料技術要求應符合表3.7.2的規定。

3.7.3 細集料規格要求應符合表3.7.3的規定。

3.7.4 對0~3mm和0~5mm的細集料應分別嚴格控制大於4.

36mm和4.75mm的顆粒含量。對3~5mm的細集料應嚴格控制小於4.

36mm的顆粒含量。

3.7.5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細集料中小於0.075mm的顆粒含量應不大於15%;二級及二級以下公路,細集料中小於0.075mm的顆粒含量應不大於20%。

3.7.6 級配碎石或礫石中的細集料可使用細篩餘料,或專門軋制的細碎石集料。

3.7.7 天然礫石或粗砂作為細集料時,其顆粒尺寸應滿足工程需要,且級配穩定,超尺寸顆粒含量超過本細則或實際工程的規定時應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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