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工作在工作時間內睡覺的員工,有錯麼

2021-08-22 08:04:19 字數 1676 閱讀 2988

辭退工作在工作時間內睡覺的員工,有錯麼?

案例:  劉某於2023年6月1日入職a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的工作,在此工作期間,雖沒有犯過大錯誤,但工作不積極,懶散,其負責人對其工作態度表現相當不滿,在2023年4月1日檢查行為規範過程中,發現劉某倉庫門緊閉,進去發現劉某不在工作崗位,在另一間辦公室睡覺,當場逮住。故其負責人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在了解大體情況後,與其談話,以工作期間不在崗,忙其它事宜為由,予以辭退。

劉某當時承認自己失誤,在談話記錄上簽字予以確認離職,按規定辦理完相關手續。

但事後劉某對a公司提起仲裁,仲裁理由,a公司強迫其簽字離職;要求a公司給其一定的經濟賠償;在其任職期間的延時加班,折算加班費予以發放。

問題:1、人力資源部以工作期間不在崗為由,辭退劉某是否合理。

2、劉某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

3、hr在工作中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措施,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1、人力資源部以工作期間不在崗為由,辭退劉某是否合理?

實踐中多數觀點認為,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工作期間不在崗、睡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且規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制定和公示告知程式,用人單位便可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不在崗、睡覺的員工。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對員工違紀行為的處罰除了要遵守規章制度程式性的法律要求外,還應遵循公平合理的誠信原則。雖然用人單位制定規章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內不在崗、睡覺的員工予以辭退,但同時也要看不在崗、睡覺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響,如果該不在崗、睡覺的員工只是初次或輕微存在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該不在崗、睡覺的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的情節,動輒以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辭退員工的處罰明顯失衡,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如果崗位的特殊性決定了員工必須用盡相當或全部謹慎注意力,不在崗、睡覺的行為造成了相關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辭退處罰,這種情況更容易得到法律支援。

因此,本案中人力資源部以工作期間不在崗、睡覺為由,辭退劉某有不盡合理之處,在仲裁訴訟中仍然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2、劉某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

如果劉某在仲裁時主張在談話筆錄上確認離職是在受到強迫而作出的,根據民事證據舉證規則,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在受到現實人身暴力威脅或精神受到暴力強制的情況下作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比如提供人身傷害證據或對話錄音等證據材料,否則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援。

劉某主張在其任職期間的延時加班費,屬於合理的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部門在依法審查劉某是否存在加班事實以及公司是否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合法合理地對劉某的該項仲裁申請作出裁決。

3、hr在工作中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措施,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針對員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區域內打瞌睡或睡覺行為的處理上,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事前防範上,應當首重規章制度的合法合理運用。在程式上,規章制度應當依法遵守民主制度與公示告知程式,使員工了解到規章制度制定與實施的合法性。在實體上,將員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區域內打瞌睡或睡覺行為界定為違紀行為,不建議將一次睡崗行為就列為嚴重違紀予以辭退,可採取睡崗違紀行為疊加公升格的方式,例如數次睡崗行為算作嚴重違紀,給予違紀員工一定的改進機會,避免作出剛硬的處理規定。

事中處理上,應當及時固定員工的睡崗違紀行為。實踐中,一旦發現員工初次有睡崗行為,要及時與該員工談話作出處理,善意提醒員工積極改正,並要求員工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保留有工簽字的書面記錄,這在後續的嚴重違紀處理和仲裁訴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員工的數次睡崗行為已經公升格為嚴重違紀時,人事部門必須慎重處理,及時以嚴重違紀為由做出書面辭退決定,或變通處理要求員工以個人原因申請主動辭職使其體面離開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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