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長物件下井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021-08-21 23:27:35 字數 3521 閱讀 5869

技術措施

安全負責人

施工負責人

編制人機電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審批意見:

機電科:

通防科:

技術科:

安監處:

排程室:

通防副總:

機電礦長:

安全礦長:

生產礦長:

總工程師:

審批日期

一、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

1、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貫徹學習本措施,並在安全技術措施學習貫徹記錄簽字後,方可參加施工。

2、施工必須設施工負責人,所有參加人員必須聽從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3、所有施工人員在工作時必須集中精力,嚴禁打鬧,嬉戲,盲目作業。

4、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章作業。

5、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前將使用的工具材料、保安用具提前運放到位,並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前檢查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講清注意事項。

7、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前清理乾淨副井上下井口、井筒、車場雜物及車輛、運輸路線上的障礙物。

8、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時每一道工序的檢查工作。

9、施工後要將運輸過程中拆除的裝置恢復原狀,並試驗合格後投入運。

10、施工後,要及時向礦排程室及分管領導、當日值班礦長和本單位匯工作完成情況,並做好記錄。

11、裝物件的料車必須完好,不得使用不合格料車。

二、副井吊罐底運送鋼管技術措施:

1、副井施工過程中嚴禁上下井口人員同時作業。

2、由主提公升絞車維修人員負責對主提公升絞車各保護進行檢查並確保靈敏、可靠,符合相關規定。當物件吊罐底進行提公升需要調繩時,先拆除過捲開關,罐籠過捲不得超過7m,調繩後復位並檢查調繩系統及過卷開關。

3、在井筒內或靠近井筒及站在罐籠頂部施工時,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帶、安全帽,同時將所用工具用繩索繫牢。

4、下放4寸以上鋼管時採用吊罐底方式進行提公升,施工前檢查吊罐底使用的鋼絲繩情況,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斷絲、鏽蝕、徑縮超標情況,嚴禁使用不合格鋼絲繩。

5、使用副井口東側11.4kw排程絞車時,應檢查排程絞車各部位鋼絲繩情況,當鋼絲繩出現斷絲、鏽蝕、徑縮超標現象時,嚴禁使用,使用前應將小絞車的閘把調轉方向安裝,絞車護繩板、控制按鈕挪到絞車南側,便於絞車司機站在南側工作。

6、小絞車鋼絲繩的長度不夠時,可使用相同直徑的合格鋼絲繩進行連線,接頭處要連線牢固,有防脫扣裝置,鋼絲繩轉角處使用滑輪,鋼絲繩接頭處不得通過滑輪。

7、鋼絲繩轉角處要使用滑輪,滑輪要有防脫索裝置,使用繩套將滑輪固定在井架上,所使用滑輪不得低於3t。

8、用小絞車拉鋼管前必須將罐籠落低至稍低於井口出車平台。

9、用11.4kw小絞車提公升鋼管時速度不得超過0.3m/s,提公升時鋼管尾端應使用繩索繫牢,人工牽拉,以防鋼管碰撞井架或井間鋼絲繩,鋼管提起靠近井筒中心垂直穩定之後,鬆開繩索,每次拉鋼管不得多於2根。

10、人員站到罐籠上方,用手拉鋼管靠近罐籠,同時吹哨聯絡,緩慢開動小絞車下放鋼管,以防碰到罐道梁上,直至鋼管上頭低於罐籠頂部。

11、人員離開罐籠,關好安全門,訊號聯絡,將罐籠提起至正常位置,主提公升絞車執行速度不得超過0.3m/s。

12、人員下到上井口最下端罐道梁上將鋼管與罐籠上吊掛鋼絲繩用馬蹬連線在一起,馬蹬螺絲要上滿扣擰緊,將鋼管移至罐籠中心,吹哨聯絡小絞車鬆繩,將繩頭拿出井口。

13、下放鋼管時,吊掛數量不得多於8根/次。

14、人員離開井筒,開動主提公升絞車將鋼管下放至下井口,絞車執行速度不得超過0.3m/s。

15、鋼管至下井口後,用繩索套在鋼管下方,將鋼管全部拉出井筒,放在料車稍靠前端位置,隨著罐籠下落速度朝前推車,待鋼管落平後,將礦車移至鋼管中心位置,用木楔將礦車輪塞住,人員下到罐籠下方解開馬蹬,推走礦車。

16施工人員應嚴格執行起吊(即十不吊)標準,遇到下列十種情況應不進行吊運:

(1)、起吊物體上站人或有浮放的物品不吊;

(2)、起吊物超過起重裝置額定負荷不吊;

(3)、起吊作業場所光線陰暗,辯不清訊號不吊;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無妥善的安全措施不吊;

(5)、裝置帶病或起吊物品強烈抖動不吊;

(6)、鋼絲繩不合格、起吊物體**不牢不吊;

(7)、埋在地下或凝固凍結在地面上而不知其負荷量且無防止脫開時彈起的措施不吊;

(8)、高溫溶液盛裝過滿、吊物重心過偏不吊;

(9)、歪拉斜吊起吊物或鋼吊索在起吊物帶銳角、刃角的接觸處沒墊好不吊;

(10)、違章工作不吊。

三、平巷運輸鋼管安全技術措施:

1、副井口裝車時要使用合格的料車,要使鋼管中心在料車中心上,並用手拉葫蘆將鋼管與料車**在一起,預留出插負荷銷位置,裝車數量不得超過20根。

2、裝卸車時要在車場進行,鋼管兩端人員要喊號同時抬起或鬆手。

3、運輸時可使用棕繩在前方人工牽拉,後面人推,前方牽拉最後一人距離鋼管距離不得低於10m,直巷道執行速度不得超過0.5m/s,轉彎巷道內運輸時速度不得超過0.2m/s。

運輸時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當需要人力推車時不得將手放在車沿上或材料最上層,須抬頭推車時應及時觀察前方情況,一次只准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四、傾斜巷道運輸鋼管安全技術措施

1、利用絞車或滑輪託運大型裝置前,要對絞車的負荷、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輪的額定載荷進行校核,確保無誤後方可操作。

2、絞車其他各設施必須符合相關標準,絞車使用前先空轉,檢查保險閘與離合器是否可靠,傳動裝置有無異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所提車輛必須用手拉葫蘆等封牢固,封車不少於兩道。

3、連線好提公升鋼絲繩及保險繩,不得掛其他車輛。

4、訊號聯絡開動絞車,絞車執行速度不得超過0.5m/s。

5、現場負責人必須指派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培訓合格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絞車司機操作絞車,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起、松車時所有人員都要躲到安全地點。松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禁止留有餘繩,提公升礦車時,車過變坡點後應停車準確,嚴禁過捲或停車不到位。

6、提公升時必須與提公升絞車所允許的提公升載荷相符,注意絞車運**況,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採取措施:

(1)、有異常聲響、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突然增大或突然鬆弛。

(3)、壓柱或底盤鬆動,電機有異常,有嚴重咬繩、爬繩。

(4)、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7、提公升完畢,摘掛鉤時車輛必須停穩,嚴禁站在道心,必須站在軌道外側進行摘掛鉤。所有路線上因運輸大件而臨時拆除的設施在大件運完後必須立即恢復原樣。

附.「四超」物件標準:

一、斜巷提公升

超長:凡不能用三環連線的物體、車輛或單車物件長度超過2.2m;

超寬:所裝物件超過車輛寬度;

超高:所裝物體高度超出礦車車沿0.2m;

超重:運送物件的載重超過絞車(機車)或鋼絲繩允許載荷量。

二、立井罐籠提公升:

超長:車輛或單車物件長度超過2.2m;

超寬:標寬超過0.9m;

超高:標高超過1.8m;

超重:最大載重量不得超過3.5t,包括罐籠載重量不得超過5.6t;兩罐載重差不超過2t。

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記錄

時間地點貫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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