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網管理辦法 總 最終版

2021-08-05 21:23:21 字數 5591 閱讀 3403

為了加強我公司10kv配電線路的管理,規範和完善10kv配電線路在執行及維護管理、故障及障礙處理和預防、技改及大修工程、檢查及考核等各方面工作,特制定10kv配電線路管理辦法,進一步理順工作。

1範圍本辦法規定了配電線路及其裝置防護巡視、檢查、維護的專案、週期和質量標準。本辦法適用於我公司10kv及以下配電線路及其裝置的執行。

2配電線路的執行

2.1線路的巡視和檢查是為了掌握線路裝置的執行狀況,及時發現缺陷和沿線威脅線路安全執行的隱患,並為線路檢修提供內容。

2.2線路巡視與檢查,可分為以下幾種:

2.2.1定期巡視:即為日巡,其目的在於經常掌握各部件執行狀況及沿線狀況,核對基礎資料,並做好護線工作。

2.2.2特殊巡視:

是在氣候劇烈變化(如雷擊、大風、暴雨、大霧、大雪、導線復冰等)自然災害發生的前後,春季樹木旺長,鳥害頻發期,以及線路過負荷,線路通道障礙等特殊情況時,對全線,支線或某些部件進行巡視,以發現線路異常現象,及部件的損壞程度。

2.2.3夜間巡視:**路高峰負荷或天氣異常(陰霧天)時進行,是為了檢查導線聯結器有關發熱打火現象,絕緣表面汙穢有無放電,閃絡現象等。

2.2.4故障巡視:是為了查明線路發生故障接地,跳閘的原因,找出故障點並查明故障情況。

2.2.5登桿檢查:是為了彌補地面巡視的不足,或線路故障開關,重合失敗經特巡而找不出原因,而對桿塔上部件的巡查。

2.3線路巡視、週期:

2.3.1架空線路巡視週期按表2-1規定執行。

表2-1 配電線路(裝置)巡視分類與週期

1.1.1電纜線路及電纜線段的巡查,按表2-2規定執行。

表2-2 電纜線路巡查週期表

1.1架空配電線路巡視的主要內容:

1.1.1線路沿線情況巡視:

1.1.1.1防護區內的建築物,可燃、易燃物品的腐蝕性氣體。

1.1.1.2防護區內栽植的樹、竹。

1.1.1.3防護區內進行的土方挖掘、建築。

1.1.1.4防護區內架設的電力線路、通訊線路、索道和各種管道等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可能觸及導線的鐵煙囪、天線等。

1.1.1.5線路附近修建道路,碼頭,貨物,射擊場等;

1.1.1.6線路附近出現的高大機械,浪風索及可移動的設施;

1.1.1.7線路附近的汙染源情況;

1.1.1.8攔江線情況;

1.1.2線路桿塔與拉線巡視:

1.1.2.1桿塔傾斜:橫擔歪扭及各部件鏽蝕,變形;

1.1.2.2桿塔部件的固定情況:缺螺栓或螺母,螺栓絲扣長度不夠,螺栓鬆動;

1.1.2.3混凝土杆出現的裂紋及其變化,混凝土脫落,鋼筋外露,腳釘缺少;焊接處有無開裂,鏽蝕。

1.1.2.4拉線及部件鏽蝕鬆弛,斷股,抽筋、張力分配不均,缺螺栓螺帽,鉛絲封頭鬆動缺少;

1.1.2.5桿塔及拉線基礎培土情況:周圍土壤突起或沉陷,基礎裂紋,損傷,下沉或上撥,護基沉塌或被沖刷;

1.1.2.6桿塔周圍雜草過高、桿塔上有危及安全的鳥巢及蔓藤類植物附生;

1.1.2.7線路名稱,桿塔編號字跡不清,相位標誌,警告標誌不齊,不清。

1.1.2.8桿塔位置是否適合,有無被車撞的可能,保護設施是否完好,標誌是否清晰。

1.1.2.9線路雙重命名及三公尺劃線是否清晰,對不雙重命名及三公尺劃線不清的應重編,

1.1.2.10水平拉線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1.1.2.11頂(撐)杆,拉線柱,保護樁等有無損壞,開裂,腐朽等現象。

1.1.3線路導線及避雷線巡視:

1.1.3.1導線,避雷線腐蝕,鏽蝕,斷蝕,斷股,損傷或閃絡燒傷。

1.1.3.2導線,避雷線馳度變化,三相馳度是否平衡,有無過緊,過鬆現象。

1.1.3.3導線,避雷線上揚,振動,舞動、脫冰跳躍情況;

1.1.3.4導線聯結器過熱現象;

1.1.3.5導線**夾內滑動;線夾型號與形成型號是否匹配;

1.1.3.6跳線斷股,歪扭變形,跳線與桿塔空氣間隙的變化是否符合規定。

1.1.3.7導線對地,對交叉跨越設施及對其他物體距離的變化,是否符合規定。

1.1.3.8導線、避雷線上懸掛的風箏及其它拋扔物。

1.1.4線路絕緣子、瓷橫擔巡視:

1.1.4.1絕緣子與瓷橫擔髒、汙、瓷質裂紋、破碎,鋼腳及鋼帽鏽蝕,鋼腳彎曲。

1.1.4.2絕緣子與瓷橫旦有閃絡痕跡和區域性火花放電現象。

1.1.4.3絕緣子串、瓷橫旦嚴重偏斜。

1.1.4.4絕緣子、瓷橫旦綁線鬆動,斷股、燒傷。

1.1.4.5金屬鏽蝕、磨損、裂紋、開焊、開口銷及彈簧銷缺少,代用或脫出。

1.1.5電纜線路巡視:

1.1.5.1對敷設在地下的每一路電纜線路,應檢視路面是否正常,有無挖掘痕跡,及電纜標示樁是否完整無缺。

1.1.5.2入井內電纜在排管口及掛鉤處,不應有磨損現象。

1.1.5.3對戶外與架空線連線的電纜和終端頭應檢查終端頭是否完整,引出線的接點,裝置線夾有無發熱現象。

1.1.5.4桿上引下的電纜,離地2.5公尺的保護管是否齊全、完好,有否被車輛及外力碰撞而使電纜損傷現象。

1.1.6接戶線巡視:

1.1.6.1線間距離和對地、對建築物等交叉跨越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1.1.6.2絕緣層是否老化,過熱燒壞和損壞。

1.1.6.3接點接觸是否良好,有無電化腐蝕現象。

1.1.6.4絕緣子有無破損、脫落。

1.1.6.5支援物是否牢固,有無鏽蝕、損壞等現象。

1.2配電線路的檢查與維護週期,按表2-3規定執行。

表2-3 配電線路預防性檢查,維護週期表

1.1配電線路執行質量標準

1.1.1桿塔位移與傾斜的允許範圍

1.1.1.1桿塔偏離線路中心不應大於0.1m。

1.1.1.2桿塔傾斜,橫擔上下傾斜,左右偏歪,允許範圍規定如表2-4。

表5-4 桿塔傾斜、橫旦歪斜允許範圍

1.1.1鐵塔主材彎曲度不得超過5/1000。

1.1.2預應力水泥杆不得有裂紋,普通水泥杆保護層不得腐蝕脫落,鋼筋外露,裂紋寬度不應超過0.2公釐。

1.1.3導線與避雷線不得有斷股,在同一處(乙個修補管長度)由於損傷減小截面不得超過鋁股或鋼絞線總面積5%,相當於:

a)鋼芯鋁絞線:6股損傷1/3股以下;28股損傷1股半以下;

b)鋁絞線:7股損傷1/3股以下;19股損傷1股以下;37股損傷2股以下。

1.1.4導線散股不得超過原直徑的50%。

1.1.5導線通過的最大負荷電流不應超過其允許電流。

1.1.6導線過引線,引下線對電桿構件、拉線、電桿間的淨空距,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a)10kv: 0.2m

b)0.4kv及以下:0.1m

1.1.7每相導線過引線,引下線對鄰相導體,過引線,引下線的淨空距離,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a) 10kv: 0.3m

b) 0.4kv及以下:0.15m

1.1.8高壓10kv引下線與低壓(0.4kv及以下)線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2m。

1.1.9導線的弛度應力求一致,馳度誤差不得超過設計值的-5%或+10%,一般檔距導線弛度相差不應超過50mm。

1.1.10絕緣子、瓷橫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

1.1.10.1瓷質裂紋、破損,瓷釉燒壞,超過一處,絕緣子燒壞面積大於100mm2,瓷擔燒壞面積,大於200mm2,表面洩漏汙穢長度不超過瓷裙長的1/3。

1.1.10.2鋼腳、鋼帽有裂紋、彎曲,嚴重鏽蝕,歪斜,膠裝水泥有裂紋。

1.1.10.3絕緣電阻小於300兆歐。

1.1.10.4絕緣子串分布電壓為零。

1.1.11絕緣子應根據我局汙穢等級劃分配置:

a)汙穢區:防汙懸瓶 xwp2-70

b)正常區:x-4.5或xp-7懸瓶

1.1.12拉線應無斷股,鬆馳和嚴重鏽蝕。

1.1.13水平拉線對通車路面中心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m。拉線柱的傾角採用10°~15°。

1.1.14接戶線的絕緣層應完整,無剝落、開裂等現象,導線不應鬆弛,每根導線接頭不應多於1個,且應用同一型號導線相連線。

1.1.15導線在最大弧垂時的限距應不小於表2-5規定。

表2-5 導線限距(公尺)

注1:居民區—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市鎮、鄉村等人口密集地區。

注2:非居民區—上述居民以外的地區,均屬非居民區,雖然時常有人,有車輛或農機到達,但未建房或房屋稀少的地區,亦屬非居民區。

1.1.1電力線不得跨越易燃物為屋頂的建築,跨越耐火建築物時的交叉距離,應不小於表2-6規定。

表2-6:電力線路與建築物的交叉限距

1.1.1電力線跨越防護區的樹林、竹林,在導線最大弧垂、最大風偏時的交叉距離,應不小於表2-7規定。

表2-7 電力線路與樹林、竹林的交叉限距(公尺)

注:校驗導線與樹木之間的垂直距離,應考慮樹枝在修剪週期內生長的高度。

1.1.1電力線相互交叉在導線最大弧垂時的交叉距離應不小於表2-8規定。

表2-8:電力線路相互交叉在導線最大弧垂時的限距

1.1.1電力線與弱電線交叉距離同表2-8中0.4千伏低壓線規定,交叉角應符合表2-9規定。

表2-9 電力線與弱電線路的交叉角

注:配電線路一般架設在弱電線路的上方,配電線路的電桿應盡量接近交叉點,但不宜小於7公尺(城區的線路不受7公尺的限制)。

1.1.1電力線相互平行接近時,兩邊線間應保持一桿距離。在路徑受限制地區,應不小於表2-10規定。

表2-10規定電力線路平行接近最小距離

1.1.1電力線與弱電線路平行接時,兩邊線間應保持一桿距離,在路經受限制地區,應不小於表5-11規定。

表5-11 電力線與弱電線平行接近最小距離

1.1.1電力線路同桿架設橫旦間距離,應不小於表2-12規定。

表2-12 同桿架設線路橫旦間最小距離(公尺)

表2-13 配電線路最小線間距離(公尺)

1.1.1電纜對地面和建築物的最小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1.1.1直埋電纜的埋設深度(由地面至電纜外層)0.7公尺,穿越農田時,埋設深度不小於0.8m。

1.1.1.2電纜外層至地下建築物的基礎0.6公尺。

1.1.2電纜相互水平接近時的最小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1.2.1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間0.1公尺。

1.1.2.2電力電纜與其它單位使用的電纜(包括通訊電纜)相互間0.5公尺。

1.1.2.3電纜相互交叉時的最小淨距0.5公尺。

1.1.2.4電纜與地下熱力管道間接近時的淨距為2公尺,交叉淨距為0.5公尺。

1.1.2.5電纜與地下其它管道間接近和交叉時的淨距為0.5公尺。

1.1.3電纜與樹木主幹的距離:一般不宜小於0.7公尺。

1.1.4電纜與城市街道、公路或鐵路交叉時,應敷設於管內或隧道內,管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

5倍,且不得小於100公釐。管頂距公路路面的深度不應小於1公尺,距排水溝底不應小於0.5公尺。

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應小於0.7公尺,管長除跨越公路寬度外,一般應在二端各伸出2公尺。

1.1.5電纜從地下或電纜溝引出地面時,地面上2公尺的一段應用金屬管或罩加以保護,其根部應伸入地面下0.1公尺。

1.1.6地下並列敷設的電纜,其中間接頭盒位置須相互錯開,其淨距不應小於0.5公尺。

1.1.7電纜固定於建築物上,水平裝置時,電力電纜外徑大於50公釐時,每隔1公尺宜加支撐;電力電纜外徑小於50公釐,每隔0.

6公尺宜加支撐,垂直裝置時(包括從電桿上引下),電力電纜每隔1-1.5公尺應加支架固定。

1.1.8電力電纜在溝內,宜保持表2-15所列的最小允許距離(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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