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試車及驗收規範 裝置 管線 鍋爐

2021-07-31 14:29:13 字數 4331 閱讀 6195

3 工程交接驗收 11

第三部分機械裝置的單體試車 12

1.裝置試運轉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2

2.預試車前應做下列準備工作: 13

3.系統試驗及公用工程試執行工作。 13

4 系統試執行要求 13

5 單機試車 15

6工程驗收 17

附錄a 交工技術檔案的內容及格式 19

a.0.1 熱處理報告的格式應符合表a.0.1的規定。 19

a.0.2 管道系統壓力試驗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8的規定。 20

a.0.3 管道系統吹掃及清洗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3的規定。 20

a.0.3 管道系統吹掃及清洗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3的規定。 21

a.0.4 隱蔽工程(封閉)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4的規定。 21

a.0.4 隱蔽工程(封閉)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4的規定。 22

a.0.5 工程交接檢驗書的格式應符合表a.0.5的規定 23

a.0.6 閥門試驗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6的規定 24

a.0.7安全閥最初除錯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表a.0.7的規定。 24

附錄b 清洗液的配方和選擇 25

表b.0.1 鹼性清洗液參考配方 25

表b.0.2 石油類清洗液 25

表b.0.3 常用金屬清洗劑 25

表b.0.4 化學清洗液參考配方 26

附錄c 管道酸洗液的配合比 27

c.0.1 槽式酸洗法的脫脂、酸洗、中和、鈍化液配合比,宜符合表c.0.1的規定。 27

c.0.2 迴圈酸洗法的脫脂、酸洗、中和、鈍化液配合比,宜符合表c.0.2的規定。 27

第一部分工業鍋爐

1.鍋爐水壓試驗

1.1 鍋爐的汽、水壓力系統及附屬裝置安裝完畢後,必須進行水壓試驗。

1.2 主蒸汽閥、出水閥、排汙閥和給水截止閥應與鍋爐一起作水壓試驗;安全閥應單獨作水壓試驗。

1.3 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表1的規定。

水壓試驗的壓力(mpa) 表1

1.4水壓試驗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4.1對鍋銅、集箱等受壓部(元)件應進行內部清理和表面檢查。

1.4.2檢查水冷壁,對流管束及其它管子應暢通。

1.4.3裝設的壓力表不應小於2只,其精度等級不應低於1.

5級。壓力表經過校驗應合格,其表盤量程應為試驗壓力的1.5~3倍,宜選2倍。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鍋爐水壓試驗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提出本條的本款)

1.4.4應裝設排水管道和放空閥。

1.5 水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5.1水壓試驗的環境溫度不應低於5℃,當環境溫度低於5℃時,應有防凍措施。

1.5.2水溫應高於周圍**溫度。

1.5.3鍋爐應衝滿水,待排盡空氣後,方可關閉放空閥。

1.5.4初步檢查無漏水現象時,再緩慢公升壓。當公升到0.3~0.4mpa時應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可擰緊入孔、手機和法蘭等的螺栓。

1.5.5當水壓上公升到額定工作壓力時,暫停公升壓,檢查各部分,應無漏水或變形等異常現象。

然後應關閉就地水位計、繼續公升到試驗壓力,並保持5min,其間壓力下降不應超過0.05mpa。最後回降到額定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時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應無水珠和水霧,脹口不應滴水珠。

1.6當水壓試驗不合格時,應返修。返修後應重做水壓試驗。

1.7水壓試驗後,應及時將鍋爐內的水全部放盡。當立式過熱器內的水不能放盡時,在冰凍期應有記錄,水壓試驗合格後應辦理簽證手續。

2. 烘爐、煮爐、嚴密性試驗和試執行

2.1 烘爐

2.1.1 烘爐前,應制訂烘爐方案,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2.1.1.1鍋爐及其水處理、汽水、排水、輸煤、除渣、送風、除塵、照明、迴圈冷卻水等系統均應安裝完畢,並經試運轉合格。

2.1.1.2爐體砌築和絕熱工程應結束,並經爐體漏風試驗合格。

2.1.1.3水位表、壓力表、測溫儀表等烘爐需要用的熱工和電氣儀表均應安裝和試驗完畢。

2.1.1.4鍋爐給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

2.1.1.5鍋筒和集箱上的膨脹指示器應安裝完畢,在冷狀態下應調整到零位。

2.1.1.6爐牆上的測溫點或灰漿取樣點應設定完畢。

2.1.1.6應有烘爐公升溫曲線圖。

2.1.1.7管道、風道、煙道、灰道、閥門及擋板均應表明介質流向、開啟方向和開度指示。

2.1.1.8爐內外及各通道應全部清理完畢。

2.1.2 烘爐可採用的方法

烘爐可根據現場條件,採用火焰、蒸汽等方法進行;蒸汽烘爐適用於有水冷壁的各種型別的鍋爐。用於鏈條爐排的燃料不應有鐵釘等金屬雜物。

2.1.3 火焰烘爐應符合下列要求:

2.1.3.1火焰應集中在爐膛至**,烘爐初期應採用文火烘焙,初期以後的火勢應均勻,並逐漸日緩慢加大。

2.1.3.2鏈條爐排在烘爐過程中應定期轉動,並應防止燒壞爐排。

2.1.3.3烘爐溫公升應按過熱器後(或相當位置)的煙氣溫度測定;根據不同的爐牆結構,其溫公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型爐牆第一天溫公升不宜大於50℃,以後每天溫公升不宜大於20℃,後期煙溫不應大於220℃;

(2)磚砌輕型爐型牆溫公升每天不應大於80℃,後期煙溫不應大於160℃;

(3)耐火澆注料爐牆養護期漫後,方可開始烘爐;溫公升每小時不應大於10℃,後期煙溫不應大於160℃,在最高溫度範圍內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24h。

(4)當爐牆特別潮濕時,應適當減慢公升溫速度,延長烘爐時間。

2.1.4 蒸汽烘爐應符合下列要求

2.1.4.

1應採用0.3~0.4mpa的飽和蒸汽從水冷壁集箱的排汙閥處連續、均勻地送入鍋爐,逐漸加熱爐水;爐水水位應保持正常,溫度宜為90℃,烘爐後期宜補用火焰烘爐。

2.1.4.2應開啟必要的擋板和爐門排出濕氣,並應使爐牆各部均能烘乾。

2.1.5 烘爐時間應根據鍋爐型別、砌體溫度和自然通風乾燥程度確定,宜為14~16天;但整體安裝的鍋爐,宜為2~4天。

2.1.6 烘爐時,應經常檢查砌體的膨脹情況。當出現裂紋或變形跡象時,應減慢公升溫速度,並應查明原因後,採取相應措施。

2.1.7 烘爐滿足下列要求之一,應判定為合格:

2.1.7.

1當採用爐牆灰漿試樣法時,在燃燒室兩側牆的中部、爐排上方1.5~2m處,或燃燒器上方1~1.5m處和過熱器兩側牆的中部,取粘土磚、紅磚的丁字交叉縫處的灰漿樣品各50g測定,其含水率均應小於2.

5%。2.1.7.

2當採用測溫法時,在燃燒室兩側牆的中部、爐排上方1.5~2m處,或燃燒器上方1~1.5m處,測定紅磚牆外表面向內100mm處的溫度應達到50℃,並繼續維持48h;或測定過熱器兩側牆粘土磚與絕熱層接合處的溫度應達到100℃,並繼續維持48h。

2.1.8 烘爐過程中應測定和繪製實際公升溫曲線圖。

2.2煮爐

2.2.1 在烘爐末期,當爐牆紅磚灰漿含水率降到10%時,或當本規範第2.1.7條第二款所述溫度達到要求時,即可進行煮爐。

2.2.2 煮爐開始時的加藥量應符合鍋爐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當無規定時,應按表2的配方加藥。

煮爐時的加藥配方表2

注: 1.藥量按100%的純度計算;

2.無磷酸三鈉時,可用碳酸鈉代替,用量為磷酸三鈉的1.5倍;

3.單獨使用碳酸鈉煮爐時,每立方公尺水中加6kg碳酸鈉。

2.2.3 藥品應溶解成溶液後方可加入爐內;配製和加入藥液時,應採用安全措施。

2.2.4 加藥時爐水應在低水位;煮爐時藥液不得進入過熱器內。

2.2.5 煮爐時間宜為2~3天。煮爐的最後24h儀使壓力保持在額定工作壓力的75%;當在較低的壓力下煮爐時,應適當地延長煮爐時間。

2.2.6 煮爐期間應定期從鍋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當爐水鹼度低於45mol時,應補充加藥。

2.2.7 煮爐結束後,應交替進行持續上水和排汙,直到水質達到執行標準;然後應停爐排水,沖洗鍋爐內部和曾與藥劑接觸過的閥門,並應清除鍋筒、集箱內沉積物,檢查排汙閥,無堵塞現象。

2.2.8 煮爐後檢查鍋筒和集箱內壁,其內壁應無油垢;擦去附著物後,金屬表面應無鏽斑。

2.3 嚴密性試驗和試執行

2.3.1 鍋爐烘爐、煮爐合格後,應按下列步驟進行嚴密試驗:

2.3.1.1應公升壓至0.3~0.4mpa,並對鍋爐範圍內的法蘭、人孔、手孔和其它連線螺栓進行一次熱狀態下的緊固。

2.3.1.2繼續公升至額定工作壓力,應檢查各人孔、手孔、閥門、法蘭和墊料等處的嚴密性,同時觀察鍋筒、集箱、管路和支架等的熱膨脹情況。

2.3.2 有過熱器的蒸汽鍋爐,應採用蒸汽吹掃過熱器。吹洗時,鍋爐壓力宜保持在額定工作壓力的75%,同時應保持適當的流量,吹洗時間不應小於10min。

裝置安裝規範及驗收

裝置安裝驗收內容 1.開箱驗收出廠合格證 裝置說明書 裝箱清單 2.安裝前基礎驗收 a 依據設計要求核對基礎標高基準線 縱橫中心線 b 就位前,需灌漿面鑿成麻麵,墊鐵處應剷平保證水平偏差為2mm m,清除預留地腳螺栓孔內的雜物 3.對照裝置支座尺寸是否與預留地腳螺栓孔相吻合,是否滿足裝置出入 4.有...

機械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範

目次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施工準備 第一節施工條件 第二節開箱檢查和保管 第三節裝置基礎 第三章放線就位和找正調平 第四章地腳螺栓 墊鐵和灌漿 第一節地腳螺栓 第二節墊鐵 第三節灌漿 第五章裝配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螺栓 鍵 定位銷裝配 第三節聯軸器裝配 第四節離合器 制動器裝配 第五節具有過盈的配合...

機械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範 1

第一章總則 第 條為了指導機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確保質量和安全,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規範。第 條本規範適用於各類機械裝置安裝工程,從開箱起至裝置的空負荷試運轉為止的施工及驗收,對必須帶負荷才能試運轉的裝置,可至負荷試運轉。第 條裝置安裝工程應按設計施工。當施工時發現設計有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