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蓄電池篇

2021-03-04 02:12:15 字數 5006 閱讀 8292

第五篇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蓄電池組的工程安裝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蓄電池組的安全執行,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電壓為24伏及以上,容量大於30安時及以上的固定型鉛蓄電池組和容量為10安時及以上的鎘鎳鹼性蓄電池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蓄電池組的安裝應按已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凡使用的裝置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的現行技術標準,並有合格證件。裝置應有銘牌。

第1.0.5條蓄電池在運輸、保管過程中,不得受到強烈的機械撞擊、倒置和重壓和日曬雨淋。

第1.0.6條裝置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二、開箱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齊全、元件無損壞情況。

三、的技術檔案應齊全;

四、按本規範要求外觀檢查合格。

第1.0.7條蓄電池到達現場後,應在產品規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內進行安裝及充電。不立即安裝時,其保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鹼性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內;

二、蓄電池不得倒置,開筱存放時,不得重疊;

三、蓄電池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通風良好、無陽光直射的室內;存放中,嚴禁短路、受潮,並應定期清除灰塵,保證清潔。

四、酸性蓄電池的保管室宜為5~40℃;鹼性蓄電池的保管溫度不宜高於35℃。存放宜在放電態下,擰上密閉氣塞,清理乾淨,在極柱上塗抹防腐脂。

第1.0.8條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檔案的規定。

第1.0.9條蓄電池室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蓄電池安裝有關的建築物的土建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二、蓄電池安裝前,建築工程及其輔助設施應按設計要求全部竣工,並經驗收合格。

第1.0.10條蓄電池室照明燈具的裝設位置應便於維護;所用導線或電纜應具有防腐效能或採取防腐措施。

第1.0.11條蓄電池組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鉛酸蓄電池組

第一節安裝

第2.1.1條鉛酸蓄電池安裝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外觀檢查:

一、蓄電池槽應無裂紋、損傷,槽蓋應密封良好;

二、蓄電池的正、負端柱應極性正確,並應無變形。防酸隔爆栓等部件應齊全,無損傷;濾氣帽的通氣效能應良好;

三、對透明的蓄電池槽,應檢查極板有無嚴重受潮和變形現象,槽內部件應齊全無損傷;

四、連線條、螺栓及螺母應齊全;

五、溫度計、密度計應完整無損。

第2.1.2條清除蓄電池槽表面汙垢時,對用合成樹脂製作的槽,應用脂肪烴、灑精擦拭,不得沾有芳香烴、煤油等有機熔劑擦洗。

第2.1.3條蓄電池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蓄電池安裝應平穩,間距均勻;同一排、列的蓄電池槽應高低一致,排列整齊;

三、連線條及抽頭的接線應正確,接頭連線部分應塗以電力復合脂,螺栓應緊固。

四、有抗震要求時,其抗震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並牢固可靠。

五、溫度計、密度計、液面線應放在易於檢查的一側。

第2.1.4條蓄電池的引出電纜的敷設,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採用塑料外護套電纜。當採用裸鎧裝電纜進,其室內部分應剝掉鎧裝。

二、電纜的引出線應用塑料色帶標明正、負極的極性。正極為赭色,負析為藍色。

三、電纜穿出蓄電池室的孔洞及保護管的管口處,應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條蓄電池室內裸硬母線的安裝,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採取防腐措施。

第2.1.6條每個蓄電池應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標明編號。

第二節配液與注液

第2.2.1條配製電解液應採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蓄電池專用硫酸》規定的硫酸,並具有製造廠的合格證件。當採用其他品級硫酸時,其物理及化學效能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一的規定。

蓄電池用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鉛酸蓄電池用水》的規定。新配製的稀酸僅在有懷疑時,才進行化驗。

第2.2.2條配製或灌注電解液時,必須採用耐酸耐高溫的乾淨器具,應將濃硫酸緩慢地倒入蒸鎦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並應使用相應的勞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製的電解液的密謀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2.2.3條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其溫度不宜高於30℃。當室溫高於30℃時,不得高於室溫。注入液面的高度應接近上液面線。全組蓄電池應一次注入。

第三節充放電

第2.3.1條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後,應靜止3~5小時,液溫冷卻到30℃以下,室溫高於30℃時,待液溫冷卻到室溫時方可充電,但自電解液注入蓄電池第乙個蓄電池內開始至充電之間的放置時間,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當產品說明書無規定時,不宜超過8小時;

蓄電池的防酸栓、催億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畢後應立即回裝。

第2.3.2條蓄電池初充電及首次放電,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過充過放。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電期前應對蓄電池組及連線條的連線情況進行檢查。

二、初充電期間,應保證電源可靠,不得隨意中斷。

三、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應高於45℃

第2.3.3條蓄電池初充電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條用恆流充電法充電時,其最大電流不得超過製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

二、採用恆壓充電法充電時,其的起始電流不得超過允許最大電流值;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三、裝有催化栓的蓄電池,當充電電流大於允許最大電流值充電時,應將催化栓取下,換上防酸栓;充電過程中,催化栓的溫公升應無異常。

第2.3.4條蓄電池充電時,嚴禁明火。

第2.3.5條蓄電池的初充電結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電容量應達到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二、恆流充電法,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氣泡;恆壓充電法,充電電流應連續10小時以上不變,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

第2.3.6條初充電結束後,電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調整到規定值;並應再進行半小時的充電,使電解液混合均勻。

第2.3.7條蓄電池組在首次放電終了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池的最終電壓及密度應符合產品的技術條件的規定。

二、不合標準的電池的電壓不得低於整組蓄電池中單個電池的平均電壓的2%。

三、電壓不合標準的電池數量,不應超過蓄電池組總數量的5%。

四、溫度為25℃時的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當溫度不在25℃而在10~40℃範圍內時,其容量可按下式進行換算:

c25=ct/(1+0.008(t-25)) (2.3.7)

式中 t棗電解液在10小時放電過程中最後2小時的平均溫度(℃);

ct棗在液溫為t℃時,實際測得容量(安時);

c25棗換算成標準溫度(25℃)時的容量(安時);

0.008棗10小時率放電容量溫度係數。

第2.3.8條首次放電完畢後。應按產品熱核要求進行充電,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0小時。

第2.3.9條蓄電池組在5次充、放電迴圈內,當溫度為25℃時,放電容量應不低於10小時率放電容量的95%。

第2.3.10條充、放電結束後,對透明槽的蓄電池應檢查極板情況,極板不得有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嚴重剝落的現象。

第2.3.11條在整個充放電期間,應按規定時間記錄蓄電池的電壓、電流及電解液的比重、溫度、充放電結束後應繪製充放電特性曲線圖。

第2.3.13條蓄電池充電後,在移交執行前,應按產品的技術要求進行使用維護。

第三章鎘鎳鹼性蓄電池組

第一節安裝

第3.1.1條蓄電池安裝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外觀檢查:

1. 蓄電池槽應無裂紋、損傷、漏液等現象;

二、蓄電池的正、負端柱應極性正確,並應無變形。防酸隔爆栓等部件應齊全,無損傷;濾氣帽的通氣效能應良好;

三、連線條、螺栓及螺母應齊全,無鏽蝕;

四、帶電解液的蓄電池,其液面高度應在兩液面線之間;防漏運輸螺塞應無鬆動、脫落。

第3.1.2條清除蓄電池槽表面汙垢時,對用合成樹脂製作的外殼,應用脂肪烴、灑精擦拭,不得沾有芳香烴、煤油等有機熔劑擦洗。

第3.1.3條蓄電池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蓄電池安裝應平穩,間距均勻;同一排、列的蓄電池槽應高低一致,排列整齊;

三、連線條及抽頭的接線應正確,接頭連線部分應塗以電力復合脂,螺栓應緊固。

四、有抗震要求時,其抗震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並牢固可靠。

五、鎘鎳蓄電池直流系統成套裝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盤櫃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3.1.4條蓄電池的引出電纜的敷設,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電纜的引出線應用塑料色帶標明正、負極的極性。正極為赭色,負析為藍色。

第3.1.5條蓄電池室內裸硬母線的安裝,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採取防腐措施。

第3.1.6條每個蓄電池應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標明編號。

第二節配液與注液

第3.2.1條配製電解液應採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即化學純的氫氧化鉀(koh),其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範附錄的二的規定。

配製電解液應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

第3.2.2條電解液的密度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3.2.3條配製和存放電解液應用耐鹼器具,並將鹼慢慢傾入水中,不得將水倒入鹼中。

配製的電解液應加蓋存放並沉澱6小時以上,取其澄清液或過濾液使用。電解液有懷疑時應化驗,其標準應符合規範附錄三的要求。

第3.2.4條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溫度不宜高於30℃;當室溫高於30℃時,不得高於室溫。其液面高度應在兩液面線之間。注入電解液後宜靜置1~4小時方可初充電。

第三節充放電

第3.3.1條蓄電池的初充電應按產品的技術要求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電期間,其充電電源應可靠。

二、初充電期間,室內不得有明火。

三、裝有催化栓的蓄電池應將催全栓旋下,待初充電全過程結束後重新裝上。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電力工業標準彙編 電氣卷1996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編 中國電力出版社 彙編說明 為使已出版的 電力工業標準彙編 具有連續性,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從1996年起,按綜合 電氣 火電 水電四卷每年將編輯 出版上年度標準彙編,以滿足當前電力系統廣大技術人員的需要。本卷為 電力工業標準彙編 ...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裝置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包裝和密封應良好。2.技術檔案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3.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 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附件 備件應齊全。4.按本規範要求做外觀檢查。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裝置銘牌 型號 規格,應與被控制線路或設計相符。外殼 漆層 手柄...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第四篇配電盤 成套櫃及二次迴路結線篇 主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浙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 批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建設委員會 實行日期 1982年10月1日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1982北京 第一章總則 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