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冷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2022-05-14 02:19:52 字數 4414 閱讀 7114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保證製冷裝置安裝工程施工的質量,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製冷機組、製冷壓縮機和附屬裝置,以及活塞式、螺桿式、離心式、吸收式、蒸汽噴射式等製冷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製冷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難民的通用技術要求,應按國家標準《機械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tj231(一)-75"通用規定"執行。

現場組裝的活塞式製冷壓縮機和化工工藝採用的大型離心式製冷壓縮機的安裝應按國家標準《機械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tj231(五)-7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0.3條製冷裝置的拆卸和清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於製冷機組、整體安裝的製冷壓縮機及吸收式製冷裝置,一般應進行外表清洗並檢查機組內的真空情況(或充氣內壓狀況);符合有關裝置檔案規定的裝置,其內部零件可不拆洗,但如超過保險期或有明顯缺陷時,也應進行清洗;

2.對於現場組裝的各種型式的製冷裝置,安裝前應把主機零部件、附屬裝置和管道進行清洗。清洗後應將清洗劑和水分除淨並應檢查零部件表面有無損傷及缺陷,合格後應在表面塗上一層冷凍機油。

第1.0.4條安裝氨製冷裝置時,要現場配製的零部件,嚴禁採用銅和銅合金材料。

第1.0.5條製冷裝置的安裝,必須採用專用製冷閥門和儀表;製冷裝置的法蘭、螺紋接頭等處的密封材料,應選用耐油石棉膠板、聚四氟乙烯膜帶、甘油一氧化鋁或氯丁橡膠密封液等。

第1.0.6條製冷製備管道的焊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裝置、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1.0.7條製冷裝置的安裝,應符合現行的有關裝置工程設計規範和裝置技術檔案的要求。

第二章製冷機組的安裝及試運轉

第2.0.1條製冷機組係指包括壓縮機、電動機及其成套附屬裝置在內的整體式或組裝式製冷裝置。

第2.0.2條製冷機組應在底座的基準面上找正、找平。

第2.0.3條製冷機組的自控元件、安全保護繼電器、電器儀表的接線和管道連線應正確。

第2.0.4條製造廠出廠但未充灌製冷劑的製冷機組,應按有關的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充灌製冷劑;裝置技術檔案上沒有規定的應按以下的順序進行充灌:

1.氣密性試驗;

2.採用真空幫浦將系統抽至剩餘壓力小於5.3332千帕;

3.充灌製冷劑並檢漏。

第2.0.5條製冷機組的氣密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按表2.0.5的規定區別試驗壓力為高低壓系統有困難時,可統一按低壓系統試驗壓力進行系統氣密性試驗;

2.在規定壓力下保持24小時,然後充氣6小時後開始記錄壓力表讀數,再經18小時,其壓力不應超過按下式計算的計算值。如超過計算值,應進行檢漏,查明後消除洩漏,並應重新試驗,直至合格。

δp=p1-p2=p1×〔1-(273+t2)/(273+t1)〕(2.0.5)

式中:δp--壓力降〔兆帕(公斤力/厘公尺2)〕

p1--試驗開始時系統中的氣體壓力〔兆帕(公斤力/厘公尺2)〕

p2--試驗結束時系統中的氣體壓力〔兆帕(公斤力/厘公尺2)〕

t1--試驗開始時系統中的氣體溫度(℃)

t2--試驗結束時系統中的氣體溫度(℃)

3.氣密性試驗中應採用氮氣或乾燥空氣進行系統公升壓。

氣密性試驗壓力(兆帕(公斤力/厘公尺2))

製冷劑高壓系統試驗壓力低壓系統試驗壓力

r717\r22 1.7641.176

r121.05680.98

r110.1960.196

第2.0.6條製冷機組的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應採用真空幫浦將系統抽至剩餘壓力小於5.332千帕(40公釐汞柱),保持24小時,系統公升壓不應超過0.667千帕(5公釐汞柱)。

第2.0.7條製冷機組充灌製冷劑時,應將裝有質量合格的製冷劑鋼瓶與機組的注液閥接通,利用機組的真空度,使製冷劑注入系統;當系統內的壓力公升至0.

196~0.294兆帕(2~3公斤力/平方厘公尺)(氟里昂)或0.098~0.

196兆帕(1~2公斤力/平方厘公尺)(氨)時,應對系統進行檢漏;進明洩漏處後應予以修復,再充灌製冷劑;當系統壓力與鋼瓶壓力相同時,即可開動壓縮機,加快充入速度,直至符合有關裝置技術檔案規定的製冷。

第2.0.8條製冷機組的試運轉應符合下列要求:

1.試運轉前

(1)檢查安全保護繼電器的整定值;

(2)檢查油箱的油麵高度;

(3)開啟系統中相應的閥門;

(4)給裝置供冷卻水;

(5)向蒸發器供載冷劑液體;

(6)將能量調節裝置調到最小負荷位置或開啟旁通閥。

2.啟動運轉

(1)啟動壓縮機,並應立即檢查油壓,待壓縮機轉速穩定後,其油壓符合有關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專門供油幫浦的先啟動油幫浦);

(2)容積式壓縮機啟動時應緩緩開啟吸氣截止閥和節流閥;

(3)檢查安全保護繼電器的,動作應靈敏;

(4)應根據現場情況和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確定在最小負荷下所需運轉的時間;

(5)運轉過程中應進行一列各項檢查,並做好記錄:

·油箱油麵的高度和各部位供油的情況;

·潤滑油的壓力和溫度;

·吸排氣的壓力和溫度;

·進排水溫度和冷卻水**情況;

·運動部件有無異常聲響,各連線部位有無鬆動、漏氣、漏油、漏水等現象;

·電動機的電流、電壓和溫公升;

·能量調節裝置動作是否靈敏,浮球閥及其他液位計工作是否穩定;

·機組的雜訊和振動。

3.停車

(1)應按裝置技術檔案規定的順序停止壓縮機的運轉;

(2)最後關閉水幫浦或風機系統,並應排放所有易凍積水。

第2.0.9條製冷機組試運轉後,應拆洗吸氣過濾器和濾油器,並更換潤滑油。

第三章活塞式製冷裝置的安裝及試運轉

第一節整體安裝的活塞式製冷壓縮機及壓縮機組的安裝

第3.1.1條本節適用於整體安裝的單台製冷壓縮機及帶有公共底座的壓縮機組(包括壓縮機、電動機或壓縮機冷凝機組)的安裝。

第3.1.2條壓縮機及壓縮機組的安裝,應在曲軸外露部位可與壓縮機底座平行的其他加工平面上找正、找平,其縱向和橫向的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2/1000。

第二節附屬裝置及管道的安裝

第3.2.1條製冷壓縮機的附屬裝置(如冷凝器、貯液器、油分離器、中間冷卻器、集油器、空氣分離器和蒸發器等)就位前,其管口方位,地腳螺栓孔和基礎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管口內部,應暢通。

第3.2.2條採用氮氣或乾燥空氣為介質進行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符合本規範第205條的規定。試驗時宜在螺栓連線處和焊接接縫處塗上發泡劑,觀測有無洩漏。

第3.2.3條附屬裝置的安裝除應執行設計規範中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臥式裝置的水平度和立式裝置的鉛垂度,應符合有關裝置技術的規定;

二:安裝帶有集油器的裝置時,集油器的一端應稍低,其坡度應符合有關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

三:洗滌式油分離器的進液口宜比冷凝器的出液口低;

四:安裝低溫裝置時,應增設墊木。墊木應預先經防腐處理;

五:裝置安裝時應分清管子接頭,嚴禁接錯。

第3.2.4條製冷裝置管道的敷設,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內的氧化皮,汙物等雜物,宜採用噴砂法清除,並應在出現金屬光澤面後將兩端封死;

二:系統中的供液管不應出現向上凸起的彎曲,吸氣管不應出現向下凹陷的彎曲。

三:連線管道的法蘭、零件和焊縫不應埋於牆內或不便檢修的地方。排氣管穿過牆壁時,應加保護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留有10公釐左右的間隙;間隙內不應填充材料。

管道放在支架上不應襯墊木,但包有保溫層的管道應襯墊木;墊木厚度應與保溫厚度相同。

第3.2.5條裝置之間連線管道的敷設坡度應符合表3.2.5的規定:坡度應符合設計或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

製冷裝置管道敷設坡度表3.2.5

管道名稱坡度

壓縮機進氣水平管(氨)蒸發器

壓縮機進氣水平管(氟里昂)壓縮機

壓縮機排氣水平管油分離器

油分離器至冷凝器的水平管油分離器

機器間至調節站的供液管調節站

調節站至機器間的回氣管調節站

第3.2.6條當吸氣管和排氣管設於同一支架或吊架時,吸氣管應放在排氣管的下面,其管道間的距離不應小於200~250公釐。鋼管彎頭採用可控矽中頻彎管機彎管。

第3.2.7條在液體管上接支管,應從主管的底部接出;在氣體管上接支管,應從主管的上部接出。

第3.2.8條裝置和管道的保溫層厚度,應符合設計或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

第3.2.9條潤滑系統和製冷管道上的閽門,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其進出口端封閉良好的可在安裝前只清洗密封面。

由於包裝而損壞的閥門,應逐個進行拆卸清洗,並應更換填料和墊片;填料和墊片均應符合產品要求。

第3.2.10條製冷系統中的自動控制閥件,安裝前應按有關裝置技術檔案的規定斡驗收,並應清洗密封面。

第3.2.11條潤滑油管道和製冷劑管道上的閥門、應逐個進行氣密性試驗,其試驗壓力應符合本規範第2.

0.5條的規定。其他管道上的閥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管道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低壓閥門的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3.2.12條立式壓縮機的單向閥應安裝要豎管上,臥式壓縮機的單向閽應安裝在水平管上。閥門必須按製冷劑流動的方向裝設,嚴禁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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