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心幫浦工程技術規定

2021-07-25 08:38:45 字數 7319 閱讀 2887

1. 總則

2. 設計

3. 輔助裝置

4.檢驗和試驗

5.油漆、標誌、包裝和運輸

6.圖紙及資料

7.保證

1. 總則

1.1 範圍

本工程規定連同請購單、訂貨合同/詢價書和資料表一起,提出了對中、輕負載石油、化工用離心幫浦,驅動機及輔助裝置在設計、製造、檢驗、試驗及交貨狀態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工程規定適用於能全部滿足以下條件的離心幫浦:

(1) 額定排出壓力 ≤ 1.96mpa(g);

(2) 介質溫度 <180℃;

(3) 額定轉速(對透平驅動機應加5%) 3000r/min;

(4) 驅動機功率 ≤ 110kw;

(5) 額定揚程 ≤ 120m;

(6) 最高吸入壓力 ≤ 0.5mpa(g);

(7) 最大葉輪直徑 ≤ 333mm。

符合這些條件的幫浦主要包括:

(1) 按gb5662和gb/t5656標準設計的離心幫浦;

(2) 按iso2858和iso5199標準設計的離心幫浦;

(3) 按ansi/asme b73.1m標準設計的離心幫浦。

本工程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型別的幫浦:

(1) 遮蔽幫浦;

(2) 磁力驅動幫浦;

(3) 其他特殊幫浦。

1.2 工程特殊要求

「工程特殊要求」。當「工程特殊要求 」與本通用工程規定發生矛盾時,以「工程特殊要求」為準。

1.3 標準與規範

1.3.1 下列標準與規範的最新版本可構成本規定的一部分:

(1) 按gb5662軸向吸入離心幫浦(1.6mpa)標記、效能和尺寸;

(2) 按gb/t5656離心幫浦技術條件(ⅱ類);

(3) 按iso2858軸向吸入離心幫浦(16bar)標記、效能和尺寸;

(4) 按iso5199離心幫浦技術條件(ⅱ類);

(5) 按ansi/asme b73.1m化工用臥式端吸離心幫浦技術規範。

1.3.2 資料表中指定的其他標準與規範也可成為本規定的一部分。

1.3.3 賣方必須使其設計、製造、檢驗和試驗等符合指定的標準、規範以及有關法規的要求。

1.3.4 當買方的資料表/工程規定與指定的標準、規範或法規的要求相矛盾時,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

1.3.5 當賣方不能接受買方資料表或工程規定的某些條款時,應將偏離內容和修正意見及時通知買方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

1.4 檔案的優先順序

檔案的優先順序為:

(1) 訂貨單或詢價單;

(2) 資料表;

(3) 本工程技術規定;

(4) 訂貨單或資料表中提到的標準與規範。

2. 設計

2.1 一般要求

2.1.1 幫浦及其輔助裝置應能適合露天安裝及操作。

2.1.2 幫浦應具有穩定狀特性曲線,在曲線上應標出幫浦的容許工作範圍,幫浦的正常工作點應不超過最佳效率點,並應盡量遠離最小流量點。

2.1.3 賣方應保證幫浦的效能,包括效率、流量、揚程、功率消耗及必需汽蝕餘量等均應達到規定的要求。

2.1.4 可用汽蝕餘量(npsh)a應至少比必需汽蝕餘量(npsh)r大0.5m,且不考慮對烴類液體的修正係數。

2.1.5 所有部件應有在相似操作條件下使用的成功經驗,未經買方同意,不得使用樣機或試製產品。

2.2 承壓零件

2.2.1 幫浦殼的設計壓力應等於最高進口壓力與幫浦所能達到的最大壓差之和,最高進口壓力若低於大氣壓時,按大氣壓計算。

2.2.2 對於操作溫度在0℃以上的幫浦,其設計溫度應按可能遇到的最高溫度加10℃來考慮。

對於操作溫度等於或低於0℃的幫浦,其設計溫度應按可能遇到的最低操作溫度來考慮。

2.2.3 在操作溫度下,輸送重度小於0.7,易燃易爆或有毒的介質時,應採用徑向剖分結構的幫浦。

2.2.4 幫浦應設計成後開門結構型式,使之不用移動進、出口法蘭接管就可以移出葉輪、軸、軸封和軸承部件。

2.3 葉輪

2.3.1 葉輪應由一整體鑄件做成。

2.3.2 對於某一規格的幫浦殼,不推薦採用最大尺寸的葉輪。

2.3.3 如果需要的話,應裝葉輪密封環。葉輪密封環應被牢固地鎖定而不能轉動,但在磨損後可以更換。

2.4 運轉間隙

2.4.1 密封環之間及其他構件之間的運轉間隙,應根據熱膨脹量、材料種類、轉動件的撓度等來決定。

2.4.2 當材料有較大膠合傾向或輸送含有懸浮顆粒介質時,運轉間隙應適當加大。

2.5 軸封

2.5.1軸封型式應在資料表中規定。

2.5.2對填料密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填料盒外面應有夾套或注水進行冷卻:

(1) 輸送介質溫度等於或超過150℃;

(2) 輸送溫度下液體的蒸汽壓高於0.069mpa(a)。

2.5.3 採用機械密封時,在下列情況下,密封腔應設夾套或冷卻用介面:

(1) 輸送介質溫度超過120℃(金屬波紋管型除外);

(2) 水幫浦(包括鍋爐給水幫浦)的密封面處溫度超過80℃;

(3) 封閉端的密封布置;

(4) 低閃點液體;

(5) 高熔點產品(需加熱)。

2.5.4 機械密封的密封沖洗管路配置應在資料表中規定。除非另有規定,機械密封及其輔助封液系統應由製造廠成套提供。

2.5.5當密封壓力超過0.49mpa(g)時,應採用平衡型機械密封。

2.5.6 機械密封和填料密封在水壓試驗時不應使用。

2.5.7 在製造廠做機械運轉試驗時應裝上密封。試驗通過以後,機械密封應保留,而填料密封應拆下。

2.5.8 當採用串聯機械密封時,必須有節流襯套。

2.5.9 機械密封的使用壽命可在合同中作出規定。

2.6 軸承及軸承箱

2.6.1 一般說來,徑向和推力軸承採用滾動軸承。在額定操作條件下,軸承的最小計算壽命為17,500小時。

2.6.2 軸承箱應能有效地密封,以防水份、塵埃及其他雜質的侵入。

2.6.3 軸承的潤滑系統和冷卻系統要根據使用條件來選擇,並應滿足在連續操作情況下,軸承箱的溫度不超過70℃或環境溫度加40℃,以低者為準。

2.7 動力學

2.7.1 剛性軸承的第一橫向臨界轉速至少應超過最高操作轉速10%以上。

2.7.2 賣方提供的支承系統(底座、機身及軸承箱),在± 10%操作速度範圍以內不得產生共振。

2.8 材料

2.8.1 材料的選擇應按買方的要求和指定的操作條件由製造廠負責進行,並應得到買方的確認。

2.8.2 如果賣方確認自己提供的材料優於買方資料表中的規定時,經買方同意後也可選用這些材料。

2.8.3 用於輸送易燃或有毒介質的幫浦殼,應採用碳鋼或低合金鋼來製造。

2.8.4當被輸送介質的溫度≤ -20℃時,必須採用低溫材料,並應按相應的標準做最低操作溫度下的衝擊試驗。

2.8.5除非另有規定,由碳鋼和低合金鋼製造的承壓零件,其腐蝕留量應為3mm,由合金鋼和有色金屬材料製造的承壓零件,其腐蝕留量為0。

2.8.6 輸送液氨介質時,不應使用銅及銅合金的零、部件。

2.9 銘牌和轉向

2.9.1 銘牌應由適合於環境條件的不鏽鋼或蒙乃爾合金製成,並應牢固地固定在幫浦體上容易看見的位置處。

2.9.2 銘牌上應清楚地顯示以下內容:

(1) 位號;

(2) 製造廠名稱;

(3) 幫浦系列號;

(4) 製造日期;

(5) 規格和型號;

(6) 額定流量(m3/h);

(7) 額定揚程(m);

(8) 額定轉速(r/min);

(9) 幫浦殼水壓試驗壓力[mpa(g)];

(10) 軸功率(kw);

(11) 幫浦重量(kg)。

2.9.3 旋轉方向應當用結構牢固而突起的箭頭來表示。

3. 輔助裝置

3.1 驅動機和傳動裝置

3.1.1驅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與幫浦額定軸功率之比至少應等於gb/t5656-94標準第4頁圖2所給出的百分率,額定輸出功率值絕不可小於1kw。

3.1.2 當汽輪機作為驅動機時,其額定輸出功率至少應為幫浦的軸功率及傳動損失的110%(在幫浦的額定點及正常蒸汽條件下)。

3.1.3 傳動裝置(包括變速箱)的額定功率至少應等於驅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

3.2 聯軸器和護罩

3.2.1 通常採用撓性聯軸器。聯軸器應能滿足傳遞驅動機的最大扭矩和可能達到的最高轉速的要求。

3.2.2 應該提供加長聯軸器,以便可以不移動驅動機而拆下幫浦的轉子。

3.2.3 製造廠應提供聯軸器防護罩。若幫浦在危險區內工作,則防護罩應是無火花型的。

3.3 底座

3.3.1 底座應是鑄鐵或鋼材焊接的單件整體結構,供安裝幫浦及驅動機的接觸面應進行機械加工。

3.3.2 當幫浦輸送易燃或有毒介質時,底座上應設匯集和排放洩漏液體的集液盤,排放區域應以至少1:100的斜度朝排出口方向傾斜。

排放液體的管接頭應有直徑至少為25mm的螺紋並安裝在靠幫浦一端的底座上。

3.3.3 除非另有規定,幫浦和驅動機應安裝在公共底座上。

3.3.4 除非另有規定,地腳螺栓、螺母、墊圈、輔助管線及附件應由製造廠成套**。

3.4 管路系統

3.4.1 幫浦的進出口應為法蘭聯結,對於單、雙級幫浦的進出口法蘭應取相同的壓力等級。

3.4.2 幫浦應具有排氣、排液、密封沖洗等介面,這些都應在資料表中規定。

3.4.3 當幫浦殼用合金鋼製造時,工藝流體管線和/或沖洗系統的所有元件的材料都應等於或優於幫浦殼的材料,並都應是鋼製的。

3.4.4 除非另有規定,輔助管線和裝置的腐蝕留量,對碳鋼及低合金鋼,至少應為1.6mm。高合金鋼或有色金屬則不需腐蝕留量。

3.4.5 冷卻水出口管線上應設定觀察視鏡(孔)。

3.4.6 用於有毒或易燃介質管線的螺紋聯結處,應進行密封焊,以防洩漏。

3.5 專用工具

賣方應提供一套專用工具,供買方拆、裝及維護檢修時使用。

4. 檢驗和試驗

4.1 概述

4.1.1 賣方應按詢價書、資料表、本工程規定及有關標準進行檢驗和試驗。檢驗專案應在資料表或合同中作出規定。

4.1.2 當合同有規定時,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檢驗和試驗報告:

(1) 材料檢驗合格證;

(2) 無損檢驗報告;

(3) 尺寸檢驗報告;

(4) 動平衡試驗報告;

(5) 水壓試驗報告;

(6) 效能和機械運轉試驗報告;

(7) 汽蝕效能試驗報告;

(8) 其他檢驗和試驗報告。

4.2 液壓試驗

4.2.1 所有承壓零、部件,包括冷卻夾套,都應按資料表規定的壓力,用水或輕油做液壓試驗。

4.2.2 液壓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至少應為15分鐘。

4.3 效能試驗及運轉試驗

4.3.1 除非另有規定,每台幫浦都應在額定轉速下進行下述試驗:

(1) 效能試驗

效能試驗至少應選擇包括關閉點(或最小流量點)、額定點及110%額定流量點等五處不同流量來進行。

(2) 在效能試驗後,接著做運轉試驗,以對幫浦進行機械檢驗。包括效能試驗在內,其連續運轉時間通常為1小時。

4.3.2 在額定轉和和額定流量下,幫浦應滿足以下效能指標:

額定值(m) 允許偏差(%)

(1) 全揚程h h≤ 150 +5

-2150-2

h>300 +2

-2(2) 軸功率 +4

(3) 效率 -0

(4) 必需汽蝕餘量 +0

4.3.3 試驗時要檢查密封的可靠性,故不應採用代用密封。

4.3.4 由於某些原因,幫浦在試驗後需要拆卸進行修理,修復後的幫浦應做最終的工廠試驗,並以新測定的資料為準。

4.4 汽蝕餘量試驗

4.4.1 在下列情況下應做汽蝕餘量試驗:

(1) 當(npsh)a - (npsh)r≤ 1m時;

(2) 當被輸送液體的介質特性要求時。

4.4.2 汽蝕餘量試驗應包括以下四個不同的流量值:

(1) 最小流量;

(2) 中等流量;

(3) 額定流量;

(4) 110%額定流量。

4.5 裝運準備

4.5.1 發運前賣方應清洗所有部件並對其做適當的防腐處理及必要的保護,以保證幫浦及其附屬裝置運到現場後不用採取另外的措施至少能在室外存放6個月而不會產生任何損壞。

4.5.2 所有帶法蘭的開口都要用金屬盲板封死,所有不帶法蘭的開口均應採用堵頭加以封閉。

4.5.3 所有部件均應適當地包裝和固定,以防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

5. 油漆、標誌、包裝和運輸

5.1 油漆

5.1.1 除機加工表面外的所有外表面均應塗底漆和面漆,機加工表面應塗上防鏽劑。

5.1.2 幫浦的內表面應噴(塗)適當的防鏽塗層。

5.1.3 不鏽鋼零件表面不需塗漆。

5.2 標誌

5.2.1 所有分散裝運的附件和材料均應帶有適當的標牌或做出標記。

5.2.2 所有可拆卸的部件都應做出相應的配合標記。

5.3 包裝和運輸

5.3.1 幫浦的包裝應按國內供貨和出口包裝的有關規定進行。

5.3.2 除非另有說明,每個包裝箱應有兩份裝箱清單,乙份在箱內,另乙份固定在箱外。

6. 圖紙及資料

6.1 賣方的**資料

6.1.1 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和詢價書的規定提供**檔案資料。

6.1.2 **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廠介紹及資格證書;

(2) 資料表及效能曲線;

(3) 對詢價書或採用標準的偏離;

(4) 供貨範圍及供貨狀態;

(5) 檢驗及試驗專案;

(6) 外形尺寸及管口方位;

(7) 剖面圖;

(8) 水、電、汽的消耗量;

(9) 推薦的備品備件清單;

(10) **及有效期;

(11) 業績表。

6.2 合同資料

6.2.1 在訂貨合同中應規定賣方提供的技術檔案的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 6.2.2 賣方提供的技術檔案一般應包括(但不限於此)下列內容:

(1) 檔案目錄;

(2) 資料表及效能曲線;

(3) 外形尺寸、電氣、儀表及基礎條件圖;

(4) 輔助管線布置圖及接管表;

(5) 帶材料明細表的幫浦剖面圖;

(6) 帶材料明細表的密封剖面圖;

(7) 備品備件清單;

(8) 安裝、操作、維護、檢修說明書;

(9) 產品檢驗合格證;

(10) 合同規定的檢驗、試驗報告。

7. 保證

7.1 效能保證

7.1.1 幫浦應達到合同檔案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並需滿足工藝要求。

7.1.2 在額定轉速和額定流量下,幫浦的揚程、軸功率、效率和必需汽蝕餘量的偏差,應不超過4.3.2的規定。

7.2 機械保證

產品在交貨後18個月以內或運轉後12個月以內,確因質量問題而造成損壞,影響正常生產時,賣方應無償地及時為買方進行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不包括正常更換的易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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