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是否該補籤勞動合同

2021-07-08 12:18:42 字數 1254 閱讀 2132

「離職後補簽勞動合同法律諮詢」沈律師你好:我是一名幼兒園的保育員,我是2023年10月11號去的,園部沒有跟我們簽定勞動合同,但幫我們交了社保。今年3月25日,由於家庭原因,我向園部提出辭職,園長沒同意,說要等有人接替才准我離開。

26日我遞出了書面辭職報告,29號下午我又去找園長溝通,園長很生氣地說讓我走,30號我就正式離職。誰知30號上午園部會計打**來說讓我去簽訂合同,我問她為什麼我在職時不跟我籤,離開了才要簽合同,她說要籤了合同才能辦退工。我想問一下沈律師,這份合同我該籤嗎?

期待您的回答,謝謝!

「沈律師解答」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是雙方的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後乙個月內必須要籤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面臨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是否有義務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法理的推斷,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沒有義務履行本應該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義務。

那麼,單位是否可以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不辦理退工手續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只要雙方按合法合理的程式解除了勞動關係,員工有義務交接工作,單位有義務辦理退工,比如結清工資、轉移檔案和社保關係、出具離職證明等。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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