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永佃權制度

2021-06-30 18:57:19 字數 918 閱讀 4659

在羅馬法中,永佃權制度非常盛行,但在德國、法國民法典中永佃權權制度卻推出了歷史舞台。在日本、中國、中國台灣地區永佃權制度也已經衰退。

1 羅馬的永佃權制度的產生

永佃權一詞起源於希臘文,永佃權早在希臘時代就出現。在公元二世紀,永佃權的概念在羅馬法中出現。由於羅馬帝國領土擴張,有了大量剩餘的土地,這些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羅馬帝國將土地租借給市民耕作,國家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這樣形成一種永借地制度。

在優士丁尼時代,將希臘的永佃權制度和羅馬的永借地制度合而為一,形成了永佃權制度。永佃權可以定義為:「一種可以轉讓並可以轉移給繼承人的物權,它使人可以充分享有土地同時負擔不毀壞土地並交納年租金的義務。

」2 永佃權制度的主要內容

永佃權是佃戶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者牧畜的權利。永佃權的設定,必須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產生效力。永佃權的期間是永久的,永佃權可以轉讓給他人,但不能出租。

如果永佃人累積拖欠總額達二年佃租,土地所有人可以撤佃,永佃權消滅。佃戶支付佃租,佃租不得超過地價8%。

永佃權的設定:契約設定、遺囑設定、裁判設定。

永佃權人的義務:以善良家長的注意義務耕種土地、使用房屋;支付管理費、修繕費及賦稅;按期交付佃租;出讓永佃權時,事先通知所有人;永佃權的設定是有期限的或附解除條件的,在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返還原物。

永佃權的效力:(1)土地使用上的限制,永佃權人不得對土地進行產生永久性的損害的變更,但有與此不同的習慣的,從習慣;(2)永佃人可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在其權利存續期間出租土地給他人用於耕作或放牧;(3)准用租賃的有關法律規定;(4)佃戶有支付佃租的義務;(5)永佃權的放棄,佃戶如因不可抗力連續三年以上沒有收益,或連續五年以上收益少於佃租,佃戶可放棄永佃權;(6)永佃權存續期間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7)收取權、購買權,佃戶可在永佃權消滅時,可收取地上物,將土地恢復原狀,如果所有人願按時價收購地上物,佃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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