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辜」制度

2023-01-22 14:48:06 字數 1290 閱讀 6644

作者:王巧敏

**:《現代企業文化·理論版》2023年第16期保辜,清律有文釋之曰:「保,養也,辜,罪也。

」傷害行為發生後,由於被害人傷勢未定,過早對該傷害行為定罪量刑可能會造成罪行判定不準確的結果,因此確定一定的時間限度,以該時限結束後被害人的死傷狀況作為對傷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據,以督促傷害人在限內採取積極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減輕損害結果,減輕自己的罪行,故所謂「保人之傷,以保己之罪。」保辜制度不僅體現古代樸素的罰當其罪的刑罰原則,使法的懲辦與情的寬大有效結合,且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安撫受害人家屬,對恢復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安定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罪責自負的理念和慎刑恤罰的思想,具有對和諧人際關係進行修復的效果,但最終清末新刑律卻廢除了保辜條文,曾經實行於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的正式消失。對於保辜制度,學術界的研究也不少,陳榮飛在《保辜制度消亡成因之現代叩問》中認為「保辜制度……曾起的重要作用及所具有的沿革意義是不容被忽視的。

」而崔璨在《論保辜制度的歷史侷限性》中指出「保辜制度……有其歷史侷限性。」基於這些背景,本課題將梳理它的歷史演進歷程,探索它最終泯滅在歷史洪流中的原因,加深對中國古代這一特殊制度的理解。

保辜制度在各朝的變遷

對於保辜制度究竟始於何時,學界素有爭議,大部分學者認為該制度在漢代就已存在,也有學者認為秦代亦有存在的可能性。蔡樞橫先生認為保辜制度可能首創於西周,何休注《公羊襄公七年》認為保辜制度在春秋時期就已存在,劉俊文先生認為唐律中的保辜是沿襲秦漢而來。雖然眾說紛紜,但保辜制度由來已久是肯定的,在漢代,保辜制度已可明確。

《敦煌漢簡》220號有:「尉大君以稟,傷辜半日死。」《居延新簡》也有:

「……以辜一旬死……」值得注意的是漢律已開始區分辜限。魏晉南北朝有關保辜的記載不多,晉律有載:「……以辜死者,二歲刑。

」對保辜制度記載的最全面的當屬《唐律疏議》,唐律條正文中有載:「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這些條款雖非唐永徽年間新創,但它使保辜制度更為系統化和周密化。宋代《宋刑統》基本延續唐律,《洗冤集錄》載:「傷損條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另外,此時也注重明確辜限外的死因。元代的保辜制度也基本抄襲了唐律,《元典章》對「辜限」有:「手足傷人一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限外及在限內以他故死,各依本法。

」明朝時期在《大明律》中規定:「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別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毆傷法……」其基本精神還是和唐律相似的。清代在沈家本主持清末法律變革之前仍然是實行保辜制度的。

《大清律例》中有載:「刃傷人至筋斷者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隨著現代刑法理論的引進和發展,到清末修律,其新刑律最終廢除了保辜制度,這一作為我國古代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才徹底泯滅。

我國古代保辜制度探析

摘要 保辜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古代刑法中得到了廣泛應用。本文提及了保辜制度在我國的產生,對保辜制度的內涵及歷史演變做了介紹,並簡單列舉了我國古代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後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評價,以期對現代刑事法有所啟示。關鍵詞 保辜制度現行刑法借鑑 一 保辜制度的含義及歷史演變 一 保辜制度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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