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2021-06-29 12:57:42 字數 5198 閱讀 1190

1、法律指導思想

(一)、唐初統治者的立法思想

唐初的統治者認真總結並吸收了**亡隋的歷史教訓,得出了封建政權生死存亡的關鍵在於人心向背的結論。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導下,又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其基本要點就是減輕對人民的剝削與壓迫,緩和階級矛盾,保證老百姓在喪亂之後得以休養生息,重建家園。為了貫徹「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唐初的統治者除了在經濟、政治領域裡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還積極地修訂法律,改革法律制度。

唐初統治集團立法的指導思想有以下幾點:

1、奉行「德主刑輔」(德本刑用,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從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禮與法的關係問題,是乙個具有悠久歷史和廣泛影響的話題。早在西周初期,鑑於「率民事神」的殷商「神權」政治的覆亡,當時的統治集團就敏銳地感到「天命靡常」和「皇天無親」,從而提出「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罰」的治國方略和法制指導思想。這種殖根於宗法社會的「德主刑輔」思想,成為後世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源泉。

例如,儒家思想的萬世宗師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注:

《論語·為政》。)及至漢代,大儒董仲舒更在「天人感應」與「陰陽」學說(神學目的論)的總體框架下闡述「德主刑輔」的道理,認為「仁義制度之數,盡取之天。」(注:

[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基義》。)並且認為:

天,親陽疏陰,任德賤刑;所以竭力主張「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天辨》。

)的法制指導思想。唐朝法律建設的基本指導思想,大抵不出這一範圍。

《唐律疏議·名例》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1)德禮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罰是行政教化的表現;即德主刑輔,禮法並用。

以禮義教化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罰制裁作為治理國家的輔助手段。德禮為本,刑罰為用。

(2)對於治理國家來說,刑罰雖然是輔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治理國家必須兼有德禮和刑罰,缺一不可。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寬仁治天下」

所謂德主刑輔者,實質上就是禮刑並用,相輔相成。

(1)、禮指導著法律的制定。「一準乎禮」後人對唐律的評價。

(2)、禮的基本原則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內容。

(3)、定罪量刑於禮以為出入。漢以來的春秋決獄宣告結束。

(4)、禮法由互補發展為統一的體用關係。德禮為本,刑罰為用。

統觀《唐律疏議》,禮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僅禮之所許,律亦不禁,禮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貴賤,等數不同,刑名輕重,粲然有別。」禮法結合在《唐律疏議》中已達到十分完備的程度,這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在立法上採取約法省刑。(約法省刑,務在寬簡)

所謂「寬」即寬平,要求做到減輕刑罰;所謂「簡」即簡約,要求做到立法簡明。早在高祖李淵時,就以「務在寬簡」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武德律》貫徹「務在寬簡,取便於時」 。

及至太宗即位以後,又明確提出:「用法務在寬簡」。寬與簡,是唐初立法的乙個重要思想。

貞觀修律貫徹寬簡原則「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記。」李世民貞觀元年下達「死者不可復生,用法務在寬簡」。「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

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

3、立法注意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所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要求:在立法時應當審慎,不輕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來,就要堅決的執行,不能輕易的改變和廢止。

如李世民 「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後差違,吏得以為奸。」 「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

」「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以隋為鑑,力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動靜必思隋氏,以為殷鑑。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

4、嚴格守法與執法,一斷以律

制定完備的法律是實行法治的前提條件,但只有完備的法律不等於乙個國家統治的穩固;完備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確的、不折不扣的適用和實施,才能真正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唐初統治集團認識到這一點,強調依法辦事,嚴格執法。

君臣執法,不畏權貴,「一斷以律」。執法官吏「按舉不法,震肅權豪」。法律不避權貴,廢黜不分親疏。

李世民帶頭守法,君臣共同守法。官吏「一斷以律」,依法斷罪,出現「貞觀之初,志存公道,人人所犯,一一於法」 。李世民從諫如流:

「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朕常得此三境,以防己過。今魏徵殂逝,遂亡一鏡矣!

」(《任賢》)同時,他發布詔令,號召群臣以魏徵為榜樣,做到直言無隱。

5、執法要求審慎,追求罪刑相適應原則

2、立法概況

(一)、唐律的修訂過程

1、《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條,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後,於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劉文靜等在隋開皇令的基礎上進行增刪,制定五十三條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開皇律》為準。

將五十三條新格入於新律,餘無所改。

唐代統治者很重視法律,特別是前面几上皇帝,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抓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後,於大業十三年攻占隋都長安,他仿效漢高祖約法三章,來了個約12條。12條的內容為何,歷史上沒有記載。

新舊唐書只提到一句話:"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估計這是12條的主要內容。唐高祖受隋禪後,於武德元年五月,命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以隋開皇律令為基礎制定法律。

同年十一月制定出來53條格,頒行天下。頒格的時間,《新唐書·刑法志》作武德二年,但《舊唐人》、《唐會要》均作武德元年十一月,《通鑑》從後說。關於53條格的內容,《新唐書·刑法志》說:

"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可見唐代統治者從一開始就對懲辦貪贓枉法十分重視。

頒格之後,高祖接著任命乙個以裴寂為首的工作班子,全面制定律令。此項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花了六年時間。新律史稱"武德律",《唐六典》說它"其篇目一準開皇之舊,刑名之制又略同"。

其改動,一是流刑三等皆加千里,居作皆為一年。隋流刑是一千里、一千五百裡、二千里三等。唐把每等都加千里,成了二千里、二千五百裡、三千里。

隋流刑,犯人在流放地還要勞動,分別為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一律改為一年,即三流同役一年。另乙個變動是把新頒的格53條併入新律。這裡有乙個問題,隋律是五百條,武德律也是五百餘,將53條併入而條文的數目不變,這是一什麼緣故?

幸好《唐六典》交代了一句:"又除苛細53條",一加一除,五百條的數目當然不變。把53條並格編入新律究竟何意?

我想是為了減輕刑罰。開皇律的刑制很重,連隋煬帝都不滿意,在大業修律時減輕了二百多條。現在唐以開皇律為藍本修律,也不能不減輕開皇律的刑罰。

幾部史書都強調武德沿襲開皇。《唐會典》說:"其餘無所改正",《新唐書》也說:

"餘無改焉",《舊唐書·刑法志》也說"餘無所改"。舊制志還說:"於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這就是說,當時天下未定,還顧不上進行根本性的改草。

從史書的記載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輕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開皇律。

2、《貞觀律》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貞觀時期。唐太宗對法律非常重視。他認為刑罪仍然過重,下令加以修改。

最初決定將絞刑50條改為斷趾(斷右趾),但肉刑廢除已久,忽然恢復肉刑,難免遭到人們的反對,後來又把斷趾改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裡的上面加乙個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還採取了一些別的輕刑措施,如限制緣坐。依照隋律,犯謀反大逆,兄弟儘管分居,也髮緣坐俱死。

可是同祖卻中以免配流。當時發生了乙個案子,尚州有個人叫房強,他的弟弟在岷山當軍官,因謀反被誅,他也應緣坐死刑。唐太宗認為,兄弟分居後,蔭不相及,而犯罪要連會俱死,比對祖孫的處罰還重,太不合理,於是改為兄弟也免死,與祖孫一樣配役流。

貞觀修律是一次對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貞觀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後結果是:定律500條,分為12卷;定令1590條(一說為1546條),分為30卷;又從武德貞觀兩朝發布的詔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條,編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為20卷。

《舊唐書·刑法志》說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闢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唐六典》也說:"正凡三百條,減開皇律大闢入流者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唐六典》與《舊唐書》的記載略有出入,一說93條,一說92條,一條之差。

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傳抄或刻寫中的錯誤,這沒有什麼關係,因為記載的基本事實是相同的,即貞觀修律朝著減輕刑罰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

這裡有乙個問題,即《唐六典》說的"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如何理解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沈家本提出來的。他說唐律有斬刑89條,絞刑144條,加在一起有233條之多,而減死入流才93條,遠遠不到一半,感到"除半之語,殊不可解"。

沈氏推測,所謂除半,是否把開皇定律時從北齊律減少的死弄81條也計算在內,因為93條加81條為174條,與233條的半數比較接近。我覺得沈家本之所以解釋不通,是因為他沒有從"比古死刑"去把握問題。比古之古,不是開皇,也不是北齊,而是三代。

夏刑三千條,其中大闢二百,臏三百,宮五百,劓、墨各千。93條同夏代的死刑200條相比,豈不是差不多少了一半!當然,這只是一種解釋,到底如何理解,仍有待研究。

唐太宗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修訂新律,至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仍為十二篇,五百條,稱《貞觀律》。《貞觀律》仍以《開皇律》為基礎,但對《武德律》作了較大修改,主要是:增設加役流作為死罪的減刑;區分兩類反逆罪,縮小緣坐處死的範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以及類推,斷罪失出失入、死刑三復奏,五復奏等斷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貞觀初,魏徵等大臣以律令苛重為由,提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更為「斷其右趾」。唐太宗認為,以斷右趾作為減死之罪仍然過重,徒增犯人苦楚,沒有同意。後交付臣下重議。

其後,弘獻、房玄齡等反覆與「八座」集議,終於創設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斷右趾等殘酷的肉刑,為封建統治階級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較適當的手段,其後成為封建後世固定不變的制度。

《貞觀律》較之《武德律》出現的重大變化:

其一,創設加役流刑,作為減死之罰;

其二,廢除「兄弟分居,連坐俱死」之法;

其三,明確了比附類推所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唐律以貞觀所修為定本沈家本

3、《永徽律》及《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長孫無忌等修訂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條。永徽年間最大的貢獻,就是對律文的本身作出詳盡的注疏。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國封建制法律典型代表。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以《貞觀律》為藍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0條。

鑑於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舉考試缺乏統一標準高宗又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的進行統一而詳細的解釋,闡明《永徽律》的精神實質,重要原則制度的源流演變和立法意圖,並設問答,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這些內容稱為「律疏」,附於律文之下。經皇帝批准於永徽四年頒行天下,律文與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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