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考勤制度

2021-06-29 12:14:22 字數 4860 閱讀 6159

4. 當值保安每天對考勤機進行檢查(時間、日期、是否能正常打卡),當卡鐘因突發情況無法打卡時,要在最快的時間內通知管理部處理,則由管理部依實際狀況判斷免打卡,或打卡有異,須書面連絡管理部知會此事.

七、打卡方法:

員工將廠證從刷卡機正前由遠接近卡鍾磁場時,右上方顯示屏會顯示卡號,下方pass燈亮藍色,並有「嘀」的聲音發出,表示刷卡成功.卡號如下圖:

八、員工因公出差時,如有半天以上者,必須事先填寫出廠單,呈台籍主管核准後,方可免打卡,並知會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出入廠門須刷門禁管制機.

九、注意事項:

1. 如有部門與部門之間的人員調動,均在事先依(調職單)實施(課與課之間的調動)必須在事先將員工的詳細資料提供管理部,以便考勤管理。

2. 因每張卡片有乙個與工號相對應的密碼,卡片不可塗改或交換使用。

第一條為維護本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保證正常生產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人員、車輛、物品出入本公司均需遵守本規定,值班保安有責任與權力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員工出入公司應佩戴廠證,廠證應佩戴於左胸前,值班保安對有疑問之人員,有權對其廠證進行驗證,被驗證人員不得拒絕.否則保安可拒絕其出入.

第四條嚴禁私自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廠區.

第五條公司發給員工的工衣、證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發現非本公司人員佩戴本廠證卡,穿著本廠工衣出入者,保安員應收繳其證卡、工衣送交行政部處理.轉借證卡、工衣者將被嚴懲.如在本公司有違法活動,將送公安機關處理,轉借證卡、工衣者將負同等責任.

第六條員工上、下班(包括倒班制員工吃飯進出廠區)以及請假一律從考勤專用通道打**行,《請假條》必須交管理部.未打卡者不得進出廠區.非上班時間或工作需要,禁止進入廠區.

第七條沒有台籍幹部或公司指定人員的簽名之出廠單,不得攜帶公司的任何物品出廠,否則保安員有權扣留物品,上繳管理部。

第八條 23:00以後禁止所有人員出入,凡超過規定時間出入的人員,應主動出示廠證給保安員登記。

第九條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主管級以上的管理人員才能接待探訪者,其它員工除因業務所需外,上班時間均不得接待探訪者,當值門衛在上班時間內也不得予以通傳.除已獲准探訪的員工親友外,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訪客帶入宿舍。

第十條若有重領或原證卡找到不實時繳回,用於協助他人蒙混入廠者,一經查覺,使用人或借用人均記大過一次並開除處理並送派出所處理。

1. 公司在正常執行的情況下按實際出勤天數計考勤。

2. 正常工作時間每天為8小時,各廠、各部若因生產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必須先報管理部備案後方可調整。

3. 公司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按管理部統一編排的上、下班班次時間內排隊打卡,人事部核算工資時均以各員工的工卡作為考勤依據。

4. 因非正常原因而不能打卡或忘打、漏打而又未遲到、早退、曠工,24小時內填報《考勤異動申請單》(見附件),經逐級審批後報管理部考勤備案.否則若造成考勤缺失,後果自負。

5. 員工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不得受潮,不得彎折,以免損壞考勤卡,影響考勤的正確統計.考勤卡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到管理部掛失補換(收取工本費30元)。

6. 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違者記小過一次並取當月全勤獎。

7. 員工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7.1 遲到、早退:

7.1.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未按規定時間打卡者視遲到或早退;

7.1.2 遲到、早退乙個月累計在15分鐘則取消當月全勤50元.

7.1.3遲到、早退15分鐘至60分鐘者,扣半天工資.

7.1.4遲到、早退1小時至4小時者,作曠工半天處理;

7.2曠工:

7.2.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擅自不到職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1小時以上者作曠工論;

7.2.2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7.2.3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達五天以上者,作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工資);

8. 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不發給當日加班費外。

9. 員工請假應依規定填寫《請假條》。

9.1員工請假一天(含)以內者本單位台籍主管核准.

9.2員工請假二天以上六天以下由事業處主管籤.六天以上由總經理級籤

9.3年度內請事假不超過十四天,有簽呈者除外.

10. 請假獲准後,將《請假條》交到人事處備案後,方可離開廠區,否則計算機考勤將自動按曠工處理。

11. 有勤工獎之部門,凡有遲到、早退、請假、曠工,則按規定取消當月勤工獎。

12. 工傷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維護本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保證正常生產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人員、車輛、物品出入本公司均需遵守本規定,值班保安有責任與權力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員工出入公司應佩戴證卡,證卡應佩戴於左胸前,正面(相片之面)向外.值班保安對有疑問之人員,有權對其證卡進行驗證,被驗證人員不得拒絕.否則保安可拒絕其出入.

第四條嚴禁私自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廠區,不得赤足、光身,保安對此應糾正,並報行政部處理.

第五條公司發給員工的工衣、證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發現非本公司人員佩戴本廠證卡,穿著本廠工衣出入者,保安員應收繳其證卡、工衣送交行政部處理.轉借證卡、工衣者將被嚴懲.如在本公司有違法活動,將送公安機關處理,轉借證卡、工衣者將負同等責任.

員工上、下班(包括倒班制員工吃飯進出廠區)以及請假(含因病需到醫務窒看醫生)一律從考勤專用通道打**行,《請假條》必須交行政部.未打卡者不得進出廠區.工作期間因公外出廠區一律從西大門側門憑《外勤出廠單》通行,若因領取文具等工作需要而進入宿舍區,必須憑領料單等單據通行.

離崗證不得出廠區和進入宿舍。非上班時間或工作需要,禁止進入廠區.

第七條無行政部或用工部門主管、經理簽發的招聘申請表,不得將非本公司人員帶入廠區應聘、逗留。

第八條沒有經理或公司指定人員的簽名之出廠條、放行條,不得攜帶公司的任何物品出廠,否則保安員有權扣留物品,上繳行政部。

第九條凌晨0:00以後禁止所有人員出入,副經理級以上及隨行人員不受此限制,凡超過規定時間出入的人員,應主動出示證卡給保安員登記。

第十條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主管級以上的管理人員才能接待探訪者,其它員工除因業務所需外,上班時間均不得接待探訪者,當值門衛在上班時間內也不得予以通傳.除已獲准探訪的員工親友外,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訪客帶入宿舍。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上班時,若用自行車、電單車為交通工具時,應先到行政部登記備案,取得《停車證》方可停放在公司,車輛應停放在公司車柵內之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停車證》不得轉讓或代辦,一經查實,將取消停車資格。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遺失證卡應即向行政部申請補辦,若證卡損壞則到行政部換辦.若有重領或原證卡找到不實時繳回,用於協助他人蒙混入廠者,一經查覺,使用人或借用人均將被嚴厲懲處。

1. 公司在正常執行的情況下,原則上員工出勤天數為每週6天,但公司若因生產需要而調整員工出勤天數(加班或休息),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考勤。

2. 正常工作時間每天為8小時,各廠、各部若因生產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必須先報行政部備案後方可調整。

3. 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計件制員工)上、下班均須按行政部統一編排的上、下班班次時間內排隊打卡,財務部結算工資時以各員工的工卡作為考勤依據。

4. 因非正常原因而不能打卡或忘打、漏打而又未遲到、早退、曠工或定額計時已完成定額提前下班者,24小時內填報《補卡申請單》(見附件),經逐級審批後報行政部考勤備案(副經理級以上人員在三天內由總經理審批).否則若造成考勤缺失,後果自負.

補卡程式參照請假手續流程。

5. 員工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不得受潮,不得彎折,以免損壞考勤卡,影響考勤的正確統計.考勤卡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到行政部掛失補換(收取工本費30元)。

6. 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違者每次各處罰款150元。

7. 員工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7.1 遲到、早退:

7.1.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未按規定時間打卡者視遲到或早退;

7.1.2 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者,月累計每30分鐘,工人扣10元,職員扣20元;

7.1.3遲到、早退10分鐘至29分鐘者,每次工人扣10元,職員扣20元;

7.1.4遲到、早退30分鐘至1小時者,每次工人扣20元,職員扣40元;

7.1.4遲到、早退1小時至4小時者,作曠工半天處理;

7.2曠工:

7.2.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擅自不到職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1小時以上者作曠工論;

7.2.2職員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工人曠工每半天扣20元;

7.2.3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達三天以上者,作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工資);

8. 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發給加班費外,以曠工論處。

9. 職員加班:

9.1職員星期日、法定節假日加班,須由部門文員提前填寫加班單,主管審核,各部最高負責人批准後彙總到行政部備案,並按規定打卡,否則不作加班處理,臨時被指派加班未辦手續者,應於次日補辦;

9.2副經理級以上之高階職員、板房設計人員星期日、節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而以補休形式作為調整;晚上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及不補休;

9.3行政部、財務部、計算機部、採購部、報關組等部門職員星期日、節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以補休形式調整,節假日晚上加班按平日晚上加班處理;

9.4無加班費之人員加班按日累計,若需補休由本人填寫《補休申請單》(見附件),經批准後或公司統籌作出調休安排補休,年度內(截止七月份)公司無法安排補休或在離職時,按正常上班工資標準予以計算;

10. 員工請假應依規定填寫《請假條》(見附件),逐級審批(程式圖見附件)。

10.1職員請假二天(含)以內者,工人請假七天以內者,由本部門主管核准;

10.2職員請假超過二天以上者,工人請假超過七天以上者,由各廠、各部最高負責人核准;

10.3主管以上級請假,需由各廠各部最高負責人核准;

10.4副經理請假、公幹二天以內,由各廠各部最高負責人核准後,一天以上需事前知會總經理;超過二天以上者需總經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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