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2021-06-29 00:25:12 字數 1458 閱讀 8373

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本礦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有計畫地到法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職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進礦職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新錄用職工名單由礦安委會提供。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礦屬各單位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登記,每年7~8月向礦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礦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核實後,結合各單位實際制訂體檢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要通報即將離崗的職工名單,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選擇放棄進行離崗前體檢,並簽訂相關協議。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複查和醫學觀察。

六、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

七、在生產、檢修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嚴重超標,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職工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按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九、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個人。除職業禁忌證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員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健康袋內儲存。

十、對各單位管理崗位、輔助崗位的員工每3~5年由礦安委會組織進行一次健康性體檢。礦安委會要匯同相關部門開展作業場所健康促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健康風險評估,改善作業條件、改變職工不健康作業方式、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降低病傷及缺勤率。

十一、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症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十二、各單位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危害的作業。

十三、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安裝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十四、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鑑定、**等費用由礦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財務部門按法規規定執行。

十五、各單位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建立台賬,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對各單位職業健康管理情況每兩月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查出的不符合項將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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