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發放制度

2021-06-29 00:25:12 字數 1242 閱讀 3690

中國能建山西電力建設四公司

國金專案部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發放制度

編制:審核:

批准:發布日期:2023年9月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相關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於連線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畫,所採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效能的阻燃服、酸鹼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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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 技術 裝置人員,發給護用品。14 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進入工作現場的,各部門負責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處罰。二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規定 1 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發標準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結合本煤礦的實際情況,本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