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04 21:06:16 字數 3832 閱讀 4082

受控狀態檔案編號: qa/st46—2011

山東汽車彈簧廠****

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編制:邊平凱

審核:徐英華

批准:劉昭樹

發布日期:2023年5月10日實施日期: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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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和管理,保障企業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公司各部門。

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預防性裝備和措施,是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公司、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應與員工的生活福利分開,嚴格按照發放標準規定的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不得改發現金、衣料及其他用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各公司、部門應無償為所轄員工及時提供有質量保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廠安全保衛部是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從業人員防護用品計畫的申報

第七條各公司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由各公司負責提出,並填寫企業統一格式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庫存)計畫月報表》一式三份。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由各部門負責提出,並填寫企業統一格式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庫存)計畫月報表》一式三份。

第九條各公司、部門應根據所轄員工的工種、人數、發放期限、發放標準、庫存量與實際需用量,認真編制和填寫《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庫存)月報表》。

第十條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應由專人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應經本公司、部門的專(兼)職安全員審查簽字,並由本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於上月20日前報廠安技部門監督審核。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部應對各公司、部門所報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進行監督審核,並在每月25日前反饋到各公司、部門。

各公司、部門應將審核後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表》在每月26日前報採購部門。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應由採購部門或安技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應於每月5日前購進。

第十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必須到有《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條件資格認可證》、《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的單位購買。

第十五條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應附貼「安監證」和「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六條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進廠後,應進行質量驗收,其護品驗收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採購人員應首先向負責質量驗收的部門(或人員)進行書面報檢;質量驗收部門(人員)接到報檢後,應及時核對報檢護品的名稱、數量、型號、規格等,並對其報檢護品的質量進行認真檢查和驗收,並核查報檢護品是否附貼「安監證」和「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質量檢查驗收後,由驗收部門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產品質量不合格證明」。

第十八條對經驗收合格的護品由採購部門負責辦理入庫手續;對經驗收不合格的護品由採購部門負責退貨。

第十九條勞動防護用品入庫要有登記手續和臺帳,倉庫管理人員應核查入庫護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質量,並查收護品「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監證」及「產品出廠合格證」等。

第四章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發票的管理

第二十條勞動防護用品發票實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開具勞動防護用品發票時,採購防護用品的人員必須讓銷售單位在發票上加蓋「山東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監察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採購人員應持蓋有「專用章」的發票、「安監證」、「產品出廠合格證」及本公司「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到公司安技部門辦理審簽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審簽勞動防護用品發票時,應審核發票上是否蓋有「專用章」否則,應不予在發票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財務部門在接到勞動防護用品的發票時,應認真審查發票上是否蓋有「專用章」和安技部門負責人的簽字,否則,應不予報銷。

第五章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

第二十五條對經檢查驗收合格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倉庫管理員應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領用與發放手續;對於失安全效能的防護用品應立即停止發放,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採購部門、質量驗收部門、使用部門、安技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不論以何種形式(部門、個人)領取的勞動防護用品都應履行領用制度,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七條各公司都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片台帳》及《月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第二十八條勞動防護用品領料單應由各公司統計人員負責開具,並於每月3日前報本公司安全員審核簽字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條安全員應於每月5日前辦理好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核、登記、簽發與反饋手續。

第三十條公司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領料單應由各部門兼職統計員負責開具,並於每月3日前報公司安技部門,由安技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生效。並於每月5日前辦理好審核、登記、簽發與反饋手續。

第三十一條倉庫管理員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應認真核查其領料單上是否有安技或安全人員簽字,否則,應不予發放。

第六章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必備護具,在生產動時間內必須正確穿用和佩戴,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各公司、部門應嚴格執行《山東汽車彈簧廠****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或降低發放範圍和標準。對新增工種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所在公司、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安技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核准後方可採購與發放。

第三十四條公司安技部門及各公司、部門的安全員應經常檢查、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發放、使用與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各公司、部門應經常教育員工按規定佩戴和正確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因病、工傷、事假等原因,已脫離崗位乙個月以上者,應停發月度消耗的防護用品,脫離崗位半年以上者其防護用品應順延使用期限。

第三十七條對調離本企業的員工,所在公司、部門應收回應收回的防護用品;員工在企業內調動工作或改變工種,其防護用品原則上不收回,但應在使用期限上按新工種的發放標準進行修改和發放。

第三十八條因特殊原因,在生產操作中防護用品發生不可避免的損壞者,應經班組、部門書面證明,安全員確認後方可補發。

第三十九條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及其他形式學校師生生產實習所需防護用品由學校或由接納實習單位按相同工種供給防護用品。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各公司、部門應對本公司、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和管理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於不按時提報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的人員,每遲報一天處100元以下罰款;對負責監督審核人員應及時反饋審核情況,每拖期1天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不按時採購勞動保護用品的人員,每拖期1天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到無證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由採購人員將所購護品退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一律由採購人員負責承擔。同時,護品採購人員所在公司、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於違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驗收、入庫、保管、發放、使用與管理規定的人員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到無證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發票未加蓋「勞動防護用品專用章」報銷的,對負責辦理報銷的財會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 責令其改正,並按違反財經紀律嚴肅查處。

第四十五條對於因採購質量而產生的防護用品質量問題,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應由負責採購的人員及時退貨與更換。

第四十六條對於因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作用和管理中發生問題,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審計部門應在財務審計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項費用情況及程式列為一項重要內容嚴格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若與國家規定不符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各公司可在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下,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廠安全保衛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 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 審批 購買 驗收 發放 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發放原則 1 防護用品的發放是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直接傷害的...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為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中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 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防治法 等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 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 審批 購買 驗收 發放 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3 公司綜合辦公室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各部門 車間。三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