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2023-02-04 03:00:03 字數 4400 閱讀 5541

目次前言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 範圍

2 規範化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總則

5 分級原則

6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 a(規範性附錄) 判定基準的補充

附錄 b(規範性附錄)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附錄 c(提示的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前言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替代原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檔案、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為使勞動能力鑑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鑑定,在總結分析10餘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並與我國勞動能力鑑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並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1.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重新鑑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慧型減退改為智慧型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4.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指標與分級。

------修訂了6.5.4中毒性腎病和6.5.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1%。

------對判定基準補充a1智慧型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a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3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檔案精神,對"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的表述改為"於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於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醫院、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院、北京市宣武醫院、中日友好醫院、北京市安定醫院、北京市口腔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友誼醫院、北京天壇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啟、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巨集志、李錦濤、李忠實、梁枝松、沈祖堯、隋良朋、孫家幫、嚴尚誠、楊和均、於慶波、趙金垣、左峰、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 gb/t ***xx代替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本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 4854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

gb 7341聽力計

gb 7582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與年齡和性別的關係

gb 7583聲學純音氣導聽閾測定保護聽力用

gbz 69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診斷標準

gbz 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 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標準

gbz 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6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

gbz 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5工業性氟病診斷標準

gbz 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 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 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 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 81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 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 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 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 61職業性牙痠蝕病診斷標準

gbz 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 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

4 總則

4.1 判斷依據

本標準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4.1.1 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2 功能障礙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物件逐個確定。

4.1.3 醫療依賴

指工傷致殘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後仍不能脫離**者。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裝置或裝置進行**者。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者。

4.1.4 護理依賴指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頂:

a)進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

a)完全護理依賴 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4.1.5 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傷殘等級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4.2 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間相互關聯的原則,本標準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4.2.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4.2.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4.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4.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4.2.5 職業病內科門。

4.3 條目劃分

本標準按照上述五個門類,以附錄b(標準的附錄)表b1~b5及1~10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73條。

4.4 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間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1~10級。最重為第1級,最輕為第10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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