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規範強制

2023-02-04 03:00:03 字數 837 閱讀 8003

作者:王達

**:《中國房地產》2023年第10期

【案情與判決】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志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海珠分局(以下簡稱「海珠城管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區分局(以下簡稱「海珠國土房管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廣州國土房管局」)

原審法院認為,廣州市海珠區新滘鎮琶洲村仁瑞大街左二十五巷2號第

一、二層房屋所處的土地已被核准由建設用地單位(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徵用,廣州國土房管局作出穗海國房法字[2010]04號《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責令陳志榮限期交出土地。陳志榮如不履行《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確定的交出土地義務,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作出《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3條規定,海珠城管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執行機構,依法對城市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其法定職責,海珠城管局在拆除「涉案房屋」前,應當依法告知陳志榮作出拆除房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陳志榮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海珠城管局在拆除房屋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屬程式違法。在訴訟階段沒有舉證證明拆除陳志榮房屋的職權**,為此,海珠城管局拆除陳志榮的房屋沒有法定依據,屬於超越職權行為,依法應確認海珠城管局在2023年10月28日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陳志榮要求確認廣州國土房管局、海珠國土房管局的行為違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陳志榮該項訴請的理由,法院不予採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第2款第(三)項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海珠城管局2023年10月28日拆除陳志榮「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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