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規範強制條例

2023-02-14 07:09:04 字數 2689 閱讀 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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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規範強制性條例

1、1.0.3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2、4.1.11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引數;對建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型別、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①蒐集附有座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②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型別、成因、分布範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③查明建築範圍內巖土層的型別、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④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引數,**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⑤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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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⑧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3、4.1.17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築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

4、4.1.18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

合下列規定:

①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1。5倍,且不應小於5m;②對高層建築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築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

0倍的基礎寬度,並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③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定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④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⑤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岩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5、4.1.20詳細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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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①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每棟不應少於3個;

②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資料不應少於6件(組);

③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

④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5、4.8.5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降水或隔滲)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6、4.9.1樁基岩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查明場地各層岩土的型別、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②當採用基岩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岩的岩性、構造、岩面變化、風化程度,確定其堅硬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岩體或軟弱岩層;

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④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層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危害程度,並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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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7、5.1.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岩溶時,應進行岩溶勘察。

8、5.2.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時,應進行專門的滑坡勘察。

9、5.3.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危岩或崩塌時,應進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10、5.4.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有發生泥石流的條件並對工程安全有影響時,應進行專門的泥石流勘察。

11、5.7.2在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度的地區進行勘察時,應劃分場地類別,劃分對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的地段。12、5.7.8**液化的進一步判別應在地面以下15m的範圍內進行;對於樁基和基礎埋深大於5m的天然地基,判別深度應加深至20m。對判別液化而布置的勘探點不應少於3各,勘探孔深度應大於液化判別深度。

13、5.7.10凡判別為可液化的土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的規定確定其液化指數和液化等級。

勘察報告除應闡明可液化的土層、各孔的液化指數外,尚應根據各孔的液化指數綜合確定場地液化等級。14、7.2.2地下水位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定:①遇地下水時應量測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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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穩定水位應在初見水位後經一定的穩定時間後量測;③對多層含水層的量測,應採取止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

與其他含水層隔開。

15、14.3.3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任務要求、勘察階段、工程特點和地質條件等具體情況編寫,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②擬建工程概況;

③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④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質構造、岩土性質及其均勻

性;⑤各項岩土性質指標,岩土的強度引數、變形引數、地基

承載力的建議值;

⑥地下水埋藏情況、型別、水位及其變化;⑦土和水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⑧可能影響工程穩定的不良地質作用的描述和對工程危

害程度的評價;

⑨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的評價。

技術室整理2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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