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管理制度

2021-04-24 13:57:06 字數 3176 閱讀 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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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職業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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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號:

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職業病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公司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於通華蓖麻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公司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車間、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管理和預防工作,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職業病衛生管理的職能科室和各部門、車間的職防管理部門組成。

第八條:設立公司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副部經理和工會主席擔任。組員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及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畫,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公司範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為( )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絡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各車間、部門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部門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部門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公司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公司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

第十三條:各部門、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專案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公司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各部門、車間承擔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各部門、車間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裝置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各部門如需對上述設施、裝置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經理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公司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效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准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

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部門的主要領導予於處罰。

第四章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對各車間、部門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兼)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兼)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絡,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車間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公司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專案,違反此條規定,各部門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合同工、臨時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後,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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