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杭來灣煤礦職業病診斷鑑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2021-03-04 01:41:37 字數 1513 閱讀 890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為了防治職業病,保護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要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條診斷鑑定

(一)每年由公司人事部門組織進行健康普查,普查內容包括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對檢查出的疑似職業病人員統一組織,由公司人事部門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進行診斷鑑定。

(二)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公司及礦有關部門應準備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實有效,以保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順利進行: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理念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後,由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及複查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乙份,診斷鑑定機構存檔乙份。

(四)公司人事部門和礦安全辦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人所部門還應及時當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五)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公司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工作。

第四條****

(一)煤礦員工定期參加礦組織的職業病健康體檢,公司人事部門及礦安全辦對每年的體檢結果進行彙總、統計、對患有職業病人員進行隨診、**。

(二)對在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確診患者,本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人進行**、**和定期複查。

(三)對在****後被確認不適合繼續在原崗位繼續作業或工作的,應當由公司人事部門或礦綜合辦安排合適工作。

(四)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確診前的費用暫按醫保程式管理,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按職業病相關規定辦理。

(五)對確診患者,在完成階段性**後,被認為仍需繼續**的,公司人事部門及礦安全辦應及時做好上報工作。

(六)及時做好確診患者的職業病**情況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職業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在緊急情況下,人力資源部、礦綜合辦要立即對職工、現場人員、周圍居民實施應急檢查和醫學觀察,防止職業病的蔓延。

第三條具體內容如下:

1.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員工在上崗前,根據員工擬從事工種和崗位,評價員工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

2.員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按國家規定進行,礦上根據職工醫院要記錄員工健康變化,評價員工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員工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作業。

3.各單位要將員工健康檢查結論單及時告知員工,併發到員工手中。

4.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及職業禁忌症者,要調離原崗位。

5.礦安全辦負責建立和保管礦全體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附則第四條本規定由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8杭來灣煤礦杭來灣煤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杭來灣煤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司人力資源部 礦工會和礦安全辦負責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 在崗期間 離崗時 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第二條在緊急情況下,公司人力資源部 工會 礦安全辦和礦綜合辦要立即對職工 現場人員...

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

申請人 煤業 住所地 市 區 村 市職業病診斷鑑定辦公室 我公司對2014年 月 日原職工 轉交的山西省職業病醫院 晉職醫職診字第1400 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診斷結論 煤工塵肺壹期,有異議,現根據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依法提出本鑑定申請。申請人本著對企業和當事人負責的原則...

9杭來灣煤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第一條要及時 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條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確定。第三條煤礦職業危害申報工作主要包括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和煤礦職業健康情況申報。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