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2021-06-26 17:46:47 字數 5237 閱讀 375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公司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並能提前發現異常、迅速處理改善,藉以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

1. 組織機能與工作職責;

2. 各項質量標準與檢驗規範;

3. 儀器管理;

4. 質量檢驗的執行;

5. 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6. 客訴處理;

7. 樣品確認;

8. 質量檢查與改善。

第三條:組織機能與工作職責

本公司質量管理組織機能與工作職責。

第二章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

第四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的範圍規範

1. 原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

2. 半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

3.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的設定

1. 各項質量標準

生產部會同及有關人員依據「操作規範」,並參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客戶需求、本身製造能力以及原料**商水準,原料、半成品、產品填製「質量標準檢驗及規範制(修)訂表」,報總經理批准後,存檔,有關單位憑此執行。

2. 生產部、、**部及有關人員分原料、半成品、產品將檢查專案、規格、質量標準、檢驗頻率、檢驗方法及使用儀器裝置等填注於「質量標準檢驗及規範制(修)訂表」內,交有關部門負責人核簽且經總經理核准後分發有關部門。

第六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的修訂

1.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範若因技術改進、機械裝置更新、製程改善、市場需要、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訂。

2.生產部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並參照以往質量實績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各規格的標準及規範的合理性,予以修訂。

3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修訂時,生產部應填「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制(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並交有關部門負責人核簽,報總經理批示後,方可憑此執行。

第三章儀器管理

第七條:儀器的校正與維護計畫

1. 週期設定

儀器使用部門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裝置資料、操作說明等資料,填製「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週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畫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2.年度校正計畫與維護計畫

儀器使用部門應於每年年底依據所設訂的校正、維護週期,填製「儀器校正計畫實施表」、「儀器維護計畫實施表」作為年度校正及維護計畫實施的依據。

第八條:校正計畫的實施

1.儀器校正人員應依據「年度校正計畫」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並將校正結果記錄於「儀器校正卡」內,一式乙份存於使用部門。

2.儀器外協校正:有關精密儀器每年應定期由使用單位通過質量管理部申請委託校正,並填立「外協請修單」以確保儀器的精確度。

第九條:儀器使用與保養

1.儀器的使用

(1)儀器使用人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檢驗規範」內的操作步驟操作,使用後應妥善保管與保養。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負責人批准者例外)。

(3)使用部門負責人應負責檢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及日常保養與維護,如有不當的使用與操作應予以糾正教導並列入作業檢核扣罰。

(4)各生產單位使用的儀器裝置(如量規)由使用部門自行校正與保養,由不定期抽查

2.儀器的保養

(1)儀器保養人員應依據「年度維護計畫」執行保養作業並將結果記錄於「儀器維護卡」內。

(2)儀器外協修造:儀器邦聯保養人員基於裝置、技術能力不足時,保養人員應填立「外協請修申請單」並呈主管核准後送採購辦理外協修造。

第四章來料質量管理

第十條:來料質量檢驗

1.原料購入時,庫房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收料,對需要用儀器檢驗的來料,立開「送檢單」,通知質量管理人員檢驗,質量管理人員應於接到單據後,依來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的規定完成檢驗。

2.「送檢單」一式二聯。第一聯庫房存留,第二聯送。每次把檢驗結果記錄於「**廠商質量記錄卡」上,並每月將來料品名、規格、類別的統計結果送採購部門,作為選擇**廠商的參考資料。

第五章製造前質量條件複查

第十一條:製造通知單的審核

1.「製造通知單」的審核

(1)訂製品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企業製造標準。

(2)種類。

(3)各項質量要求是否明確,並符合本公司的質量規範;如有特殊質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確認再確定產量。

(4)包裝方式是否符合本企業的包裝規定,客戶要求的特殊包裝方式可否接受。

(5)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製造通知單審核後的處理

(1)新開發產品、「試製通知單」及特殊物理、化學性質或尺寸外觀要求的通知單應轉交產品設計人員提示有關製造條件等並簽認,若確認其質量要求超出生產能力時應述明原因後,將「製造通知單」送回生產部辦理退單,由市場部向客戶說明。

(2)新開發產品若質量標準尚未制定時,應將「製造通知單」交產品設計人員擬定加工條件及暫訂質量標準,由產品設計人員記錄於「製造規範」上,作生產及質量管理依據。

第十二條:生產前製造及質量標準複核

1.生產部門接到產品設計人員送來的「製造規範」後,須由生產部經理先查核確認下列事項後始可進行生產:

(1)該產品是否訂有「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作為質量標準判定的依據。

(2)是否訂有「標準操作規範」及「加工方法」。

2.生產部門確認無誤後於「製造規範」上簽認,作為生產的依據。

第六章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過程質量檢驗

1.對各製程在產品均應依「半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半成品質量。

2.半成品質量檢驗依製程區分,由過程檢驗員負責檢驗。

3.各部門在製造過程中發現異常時,應立即追查原因,並加以處理後將異常原因、處理過程及改善對策等開立「異常處理單」呈過程檢驗負責人指示後送,責任判定後送有關部門會簽再送總經理室複核。

4.質檢人員於抽驗中發現異常時,應上報負責人處理,並開立「異常處理單」呈領導核簽後送有關部門處理。

5.各生產部門依自主檢查及順次點檢發生質量異常時,如屬其他部門所發生者以「異常處理單」反應處理。

6.製造過程間半成品移轉,如發現異常時以「異常處理單」反應處理。

第十四條:過程自主檢查

1.過程中每一位作業人員均應對所生產的產品實施自動檢查,遇質量異常時應即予挑出,如係重大或特殊異常應立即報告負責人,並開立「異常處理單」一式三聯,填列異常說明、原因分析及處理對策,送判定異常原因及責任發生部門後,依實際需要交有關部門會簽,再送領導擬定責任歸屬及獎勵。如果有跨部門或責任不明確時送總經理批示。

第一**經理存,第二聯存,第三聯會簽部門存。

2.現場各級負責人均有督促所屬確實實施自主檢查的責任,隨時抽驗所屬各製程質量,一旦發現有不良或質量異常時應立即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疏忽的責任,以確保產品質量水準,降低異常重複情況的發生。

第七章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產品質量檢驗

產品檢驗人員應依「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範」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迅速處理以確保成品質量。

第十六條:出貨檢驗

每批產品出貨前,應依據出貨檢驗標示的規定進行檢驗,並將質量與包裝檢驗結果填報「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報經理批示是否出貨。

第八章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第十七條:來料質量異常及反應

1.來料檢驗,在各項檢驗專案中,只要有一項以上異常時,無論其檢驗結果被判定為「合格」或「不合格」,來料檢驗負責人均須在說明欄內加以說明,並呈核與處理。

2.對於檢驗異常的來料經負責人核決使用時,應依異常專案開立「異常處理單」送交其領導,安排生產時通知現場注意使用,並由現場負責人填報使用狀況、成本影響及意見,經送交其領導核簽呈總經理批示後送採購單位與提供廠商交涉。

第十八條:半成品與成品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1.半成品與成品在各項質量檢驗的執行過程中或生產過程中有異常時,應提報「異常處理單」,並應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應質量異常情況,使其能迅速採取措施,處理解決問題,以確保質量

2.生產部在製造過程中發現不良品時,除應依正常程式追蹤原因外,不良品應當即剔除,以杜絕不良品流入下一製程。

第十九條:製造過程間質量異常反應

收料部門在過程自主檢驗中發現供料部門**半成品質量不合格時,應填寫「異常處理單」詳述異常原因,連同樣品,經報告負責人後送經理室登記後,由收料部門及供料部門人員共同檢查料品異常專案、數量並擬定處理對策及追查責任歸屬部門並呈經理批示。生產部召集當班人員檢查改善並依批示辦理後,送經理室後存,重新核算生產成績及督促異常改善結果。

第九章產品出廠前的質量檢查

第二十條:產品繳庫管理

1.經理對預定繳庫的產品,應逐項依「製造流程卡」及有關資料審核確認後始可進行繳庫工作。

2.人員對於繳庫前的產品應抽檢,若有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超過管理範圍時,應填立「異常處理單」詳述異常情況並附樣和擬定處理方式,報經理批示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及改善。

3.人員對複檢不合格的產品,如經理無法裁決時,將「異常處理單」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章產品質量確認

第二十一條:質量確認

生產管理人員在安排「生產進度表」或「製作規範」生產中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將「製作規範」或經理批示送,由人員取樣確認並將供確認專案及內容填立於「質量確認表」,連同確認樣品送市場部轉交客戶確認。

(一)批量生產前的質量確認。

(二)客戶要求質量確認。

(三)客戶附樣與製品材質不同者。

(四)客戶附樣的印刷線路非本公司或要求不同者。

(五)生產或質量異常致產品發生規格、物性或其他差異者。

(六)經經理或總經理指示送確認者。

第二十二條:確認樣品的生產、取樣與製作

1.確認樣品的生產;

2.確認樣品的取樣。

人員應取樣二份,乙份存,另乙份連同「質量確認表」交由市場部送客戶確認。

第二十三條:質量確認書

1.質量確認書的開立

人員在取樣後應立即填寫「質量確認表」一式二份,編號後連同樣品呈經理核簽並在「質量確認表」上加蓋「質量確認專用章」,轉交生產部,且在「生產進度表」上註明確認日期。

2.客戶進廠確認的作業方式

客戶進廠確認須開立「質量確認表」, 人員應要求客戶於確認書上簽認,並呈經理核簽後通知生產部安排生產,客戶確認不合格拒收時,由人員填報「異常處理單」呈經理批示,並依批示辦理。

第二十五條:質量確認處理期限及追蹤

1.處理期限

市場部門收到送來確認的樣品,應於2日內轉送客戶,質量確認時間規定:國內客戶5日,國外客戶10日,但客戶如須裝配試驗始可確認者,其確認日數為5~10日,設立時間以出廠日為基準。

2.質量確認追案

人員對於未如期完成確認,且已逾2天以上者時,應以便函反映到市場部,以掌握確認動態及訂單生產。

3.質量確認的結案

人員收到市場部門送回經客戶確認的「質量確認表」後,應立即會同有關人員在「生產進度表」上註明確認完成並安排生產,如客戶不合格時應檢查是否補(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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