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盛集團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24 22:50:55 字數 2656 閱讀 9331

第一條為強化崗位責任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導致工作的正常運轉或使公司信譽、經濟效益受損,貽誤工作或者損害服務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責任追究制度以部門職能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為依據,實行主管負責制。

第四條實行責任追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實行主管負責制。遵循屬地、屬部門原則,誰主管誰負責,主管包括分公司、直屬單位和機關科室負責人。主管或所屬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集團大局利益於不顧,給分公司正常經營帶來不便的,必須追究部門負責人、崗位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主管及其崗位責任人和分管領導人的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部門負責人及其崗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部門負責人作停職檢查處理和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追究並按集團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經濟處罰。停職檢查期間只發放1000元基本生活費;對崗位責任人作待崗檢查處理和行政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追究並進行一定比例的經濟處罰。

待崗檢查處理期間只發放1000元基本生活費。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對部門負責人作撤職處理和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追究並進行一定比例的經濟處罰。撤職後只發放1000元基本生活費;對崗位責任人作辭退處理和行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追究並進行一定比例的經濟處罰。

1、視集團決策於不顧,不履行職能或崗位職責,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執行或延誤任務目標實現的。

2、不求上進,工作碌碌無為,績效考核連續兩年末位、分公司連續三年不能完成經濟指標的。

3、分公司對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不嚴或督查監管不力,所屬專案部(工程處、隊)私刻集團印章簽訂工程專案施工、建築材料**合同(協議)或各類欠款憑據的。

4、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嚴重延誤工作的。

5、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不報告,主管負責人不及時協調解決被主管部門通報的。

6、 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影響極壞的。

7、私慾膨脹,,**、挪用**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包括親友)謀取私利的。

8、拒不執行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審查、擔保、監管不力,造成公司資金、資產流失、損失或擅自轉移資金用途的。

9、設立小金庫、帳外帳,銀行利息及其他應作為集體收入不入賬的。

10、未按規定時限上交規費、貸款本金利息預期乙個月的。

11、一年內受到兩次及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第七條施工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分公司負責施工合同的洽談、簽訂和履行;總工程師、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是施工合同的聯合審查主管部門,負責對報送合同涉及的工程專業性、技術性條款進行審查;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合同法律性條款、合同風險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部門負責人及其崗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形成違約,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

2、分公司未按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等參建主體進行調查評估,報送材料不實、事實認定不准,誤導審查或審批,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3、合同審查部門對報送審查的合同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審查,未提供審查意見的。

4、合同審查部門未按規定審查、提出風險評估,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八條借款擔保責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分公司、部門負責人及其崗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幫助、默許借款人偽造有關借款條件、材料、證明等,誤導審查和審批,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2、借款擔保審查部門未嚴格執行借款擔保制度,致使擔保能力不足,導致借款無法收回,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3、應按期歸還的款項分公司私自截留、移作他用的。

4、擅自以公司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擔保手續的。

第九條訴訟糾紛案件責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分公司、部門負責人及其崗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杜絕將經濟訴訟糾紛案件移交總部處理,遵循原地管理原則,因分公司、直屬單位處罰不當導致總部賬戶被封、資金劃撥;,影響正常經營的。

2、分公司、部門有關責任人與訴訟相對人惡意串通,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和證據給集團公司造成損失的。

3、 訴訟、糾紛案件的所屬分公司負責人被動解決,導致案件公升級、資金被劃撥的。

4、其他按照訴訟糾紛處理制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1、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2、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3、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責令辭職、辭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涉及到財務、擔保、質量、安全等其它方面的責任追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因被責任追究處理期間的薪資差額,事後一律不予補發。

第十四條監察室是對本制度執**況的督查和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調查及向公司董事會提交處理意見的職能部門。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十六條集團主管在所分管範圍內的工作,有上述情形的,由董事會討論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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