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廠常壓容器的管理,確保安全、穩定、長週期執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全廠各部門危險化學品介質的常壓儲罐和反應釜。
第三條各部門應加強常壓容器全員、全過程管理,保持裝置完好,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以達到常壓容器使用壽命長、維修費用低、綜合性能高的目標。
第四條各部門應積極採用國內外先進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不斷提高常壓容器管理和維修技術水平。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常壓容器管理是保證全廠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各部門、各車間位必須加強常壓容器的管理工作,在裝置科的領導下,依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常壓容器管理網路和管理責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職責,不斷提高常壓容器的執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全廠裝置管理部職責
(一)、裝置科是常壓容器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司有關常壓容器管理的制度、規定、規程,制定本廠常壓容器管理制度。。
(二)、組織或參與常壓容器設計、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等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管理。
(三)、組織建立和健全常壓容器技術管理檔案。
(四)、組織編制和審核本廠年度常壓容器罐修理計畫及檢測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針對常壓容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技術攻關,推廣應用
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不斷提高常壓容器的技術管理水平。
(六)、組織編制和審核常壓容器的更新計畫,參加新、改、擴建專案中的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組織常壓容器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負責常壓容器管理的檢查、考核和評比工作。
第七條 生產管理部門職責
嚴格執行本廠《常壓容器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定,嚴格遵守常壓容器操作工藝規程及安全管理規定, 不違章指揮常壓容器的進出料操作,確保常壓容器正常執行。常壓容器應定期檢查或檢修時,負責常壓容器的清罐具體時間安排,達到檢查或檢修操作的條件。參加新、改、建專案常壓容器的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協調與生產相關聯的問題。
第八條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嚴格執行本廠《常壓容器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確保常壓容器安全執行。負責常壓容器安全管理,審定各類常壓容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或督促常壓容器隱患整改工作。參加新、改、擴建專案中儲常壓容器的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檢查和落實安全、環保、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落實情況。
負責組織或參與常壓容器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統計上報工作,並建立事故檔案。
第九條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常壓容器裝置技術業務管理,貫徹執行上級頒布的有關常壓容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執行常壓容器修理、防腐、檢測年度計畫,審定常壓容器更新改造方案、檢修方案和定期檢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針對常壓容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技術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不斷提高常壓容器的技術管理水平。
(四)、參加新、改、擴建專案中常壓容器的設計圖紙和方案審查、施工過程的質量監控、三查四定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負責常壓容器備品配件、防腐方案的技術管理,組織編制並審定備品配件計畫, 審批常壓容器附件、配件、防腐塗料的選型,負責常壓容器附件、材料、配件、防腐塗料採購前技術談判和簽訂技術協議。
(六)、建立健全常壓容器臺帳、附件臺帳、技術檔案,及時更新常壓容器技術檔案中各種檢查、維護管理、檢修等記錄內容。
(七)、組織或參與常壓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負責本單位常壓容器管理的檢查、考核和評比工作,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第三章常壓容器的設計、安裝與驗收
第十條常壓容器設計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有關部門應對設計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和確認。
第十一條
常壓容器設計方案應符合最新版本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達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要求,應根據使用介質的性質、種類,合理選擇常壓容器的結構形式。
第十二條
常壓容器設計應根據當地地理、地質條件,同時根據本廠生產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合理選擇罐體及有關部件的材料、及防腐蝕措施,達到常壓容器安全、穩定、長週期執行要求。
第十四條
常壓容器儲罐應配備完善的液位指示、報警系統及相應的輔助設施。
第十五條
常壓容器安裝施工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有良好業績的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常壓容器安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範、標準編制施工方案,經使用、設計審核後,方可進場施工。
第十七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
第十八條
常壓容器在交付使用單位前,驗收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全部整改並經所有參加驗收部門確認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四章常壓容器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九條
各部門常壓容器的使用和維護應按照《石油化工裝置維護檢修規程》的規定執行,加強對常壓容器使用和維護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常壓容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並嚴格執行。當儲存介質或執行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及時進行修定。
第二十條
常壓容器的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現場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定時按巡迴檢查路線和標準對常壓容器進行檢查,防止跑、混、冒、和突沸等事故發生,認真填寫執行、交**等相關記錄。
(二)、保持常壓容器及附件的完整、清潔,加強靜密封點管理,努力降低洩漏率,做到文明生產。
(三)、嚴格執行常壓容器定期維護保養制度,加強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提高常壓容器的完好水平。封存、閒置常壓容器應按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
儲罐日常巡檢內容如下:
(一)、觀察儲罐的液位、壓力、溫度是否正常,有無發生裂縫、
腐蝕、鼓包、變形、洩漏現象,各人孔、出口閥門盤根、法蘭等是否有跑、冒、滴、漏現象。
(二)、檢查與儲罐相關的閥門是否完好, 開關狀態是否符合執行工藝的要求。
(三)、觀察常壓容器罐區內基礎、圍堰、排汙等設施是否完好,有無損壞。
(四)、巡檢發現的問題應記錄在交**日誌中。
第二十七條
常壓容器月檢查內容如下:
(一)、固定頂儲罐檢查呼吸閥、阻火器、放空閥、液位計、液位報警器、排汙閥、進出口閥門、罐區排水系統、罐基礎及防火堤等。
(二)、月檢查由生產車間組織進行,檢查情況記錄在月檢查記錄本上。
第二十二條
常壓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年檢查),內容如下:
(一)、罐體檢查:檢查罐頂和罐壁是否變形,有無嚴重的凹陷、鼓包、折褶及滲漏穿孔。對有保溫的儲罐,罐體無明顯損壞、保溫層無滲漏痕跡時,可不拆除保溫層進行檢查。
(二)、罐頂、罐壁測厚檢查:每年對儲罐頂、壁進行一次測厚檢查。罐壁下部二圈板的每塊板沿豎向至少測2 點,每圈板至少選擇1 個測點。
測厚點宜固定,設有測量標誌並編號。有保溫的儲罐,其測點處保溫應做成活動塊便於拆裝。
(三)、配件、附件檢查:檢查進出口閥門、人孔、清掃孔等處的緊韌體是否牢靠;消防泡沫管是否有油氣排出,端蓋是否完好;儲罐盤梯、平台、抗風圈、欄杆、踏步板的腐蝕程度;儲罐照明設施的完好程度。
(四)、焊縫檢查:用5~10 倍放大鏡觀察罐體焊縫,尤其要重點檢查壁板與邊緣板之間角焊縫及下部二圈壁板的縱、環焊縫及t 形焊縫;注意檢查進出口接管與罐體的聯接焊縫有無滲漏和裂紋。若邊緣板已做防水處理,沒有異常可不檢查角焊縫。
(五)防腐、保溫(冷)層及防水簷檢查:檢查罐體外部防腐層有無脫落、起皮等缺陷,保溫(冷)及防水簷是否完好。若發現保溫(冷)層破損嚴重,應檢查罐壁的腐蝕程度。
(六)、外部檢查由生產車間組織進行,至少每年要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錄在年檢記錄表上, 年檢查出的問題必須盡快整改, 如因條件暫時不允許整改的, 須訂有監控使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用常壓容器要定期進行全面檢驗,由使用單位與裝置管理部門組織進行,一般情況下全面檢驗,每年應進行一次,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進行全面檢查時,必須確認常壓容器內已清掃乾淨,人孔、透光孔全部開啟,氣體分析合格,人員可以安全進行罐內檢查。檢驗內容如下:
(一)罐底檢查
1、利用超聲波測厚儀或其他檢測裝置檢查罐底的腐蝕減薄程度,當底板厚度少於規定厚度時, 底板必須進行補焊或更換。
2、罐底板擦洗乾淨後,目視檢查所有焊縫和底板,需要進一步確定滲漏點時,使用真空試驗或漏磁探傷來檢查。
3、檢查加熱器的腐蝕和滲漏情況,加熱器支架有無損壞,管接頭有無斷裂,進出蒸汽管閥門、法蘭連線是否完好。
(二)罐壁檢查
1、使用超聲波測厚儀檢查罐壁的剩餘厚度,重點檢查下部二圈板的剩餘厚度,各圈板的剩餘腐蝕裕量應滿足下一使用週期要求,若不能滿足要求,必須對罐壁進行加固。
2、分散點蝕的最大深度不得大於原設計壁厚的20%,且不得大於3mm;密集的點蝕最大深度不得大於原設計壁厚的10%(點蝕數大於3 個,且任意兩點間最大距離小於50mm 時,可視為密集點蝕)。
(三)罐壁焊縫檢查
1、對壁板的縱焊縫進行超聲波探傷抽查。抽查焊縫的長度不小於該部分縱焊縫總長的10%,其中t 型焊縫佔80%。
2、對抽查出的超標缺陷, 應採取相應的措施處理。
3、目視檢查罐底與壁板內角焊縫、邊緣板與罐壁的外角焊縫腐蝕情況,情況異常時,應對焊縫進行修補和進行無損檢測。
(四)全面檢查記錄在全面檢查記錄**上,檢查結果要依據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的結果,確定儲罐修理專案。
第二十四條
常壓容器外部檢查和全面檢查的記錄及評定情況儲存進常壓容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
加強常壓容器安全保護裝置的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和檢驗工作。應對高低液位報警器、安全閥、放空閥、安全附件定期檢查。
第五章常壓容器的檢修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常壓容器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制常壓容器檢修計畫,認真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常壓容器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故障和缺陷,應根據損壞的程度,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確定檢修方案,及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常壓容器需進行檢查或在罐體動火的檢修專案,在檢修前使用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防中毒、窒息措施,並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在檢修中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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