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2021-06-19 21:28:02 字數 5041 閱讀 4217

一.裝置缺陷範圍

1.變電站

一、二次裝置。

2.防止電氣誤操作閉鎖裝置。

3.變電裝置構架。

4.通訊裝置。

5.生產性房屋建築。

6.輸配電線路、架空地線、桿塔。

7.絕緣子、地網、拉線及附件。

8.線路防護及交叉跨越。

9.防雷保護及接地裝置。

二.裝置缺陷分類及判定標準

裝置缺陷分為緊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別稱為一類缺陷、二類缺陷、三類缺陷。

1.緊急缺陷(一類缺陷)

定義:對人身或裝置有嚴重威協,不及時處理可能造成事故的裝置缺陷。

1.1變電部分

1.1.1注油裝置漏油,從油位指示器中已看不見油位。

1.1.2斷路器不能進行分、合閘操作。

1.1.3隔離開關不能進行分、合閘操作。

1.1.4斷路器故障跳閘次數達到規定的允許次數。

1.1.5由於某種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退出執行,斷路器不能正確跳閘、重合閘。

1.1.6充油裝置大量噴油。

1.1.7電壓互感器二次失壓(一次保險熔斷、二次保險連續熔斷兩次及以上或其他原因引起);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ct有響聲或負荷正常而電流錶無指示、電度表轉慢)。

1.1.8裝置接頭發熱燒紅、變色。

1.1.9裝置嚴重放電(表面絕緣擊穿)或瓷質部**紋達總高度的20%。

1.1.10直流系統接地。

1.1.11斷路器液壓機構油幫浦頻繁啟動,打壓間隔時間小於30分鐘,連續5次以上者。

1.1.12sf6斷路器氣體異常閉鎖。

1.1.13生產性房屋建築漏雨,雨水滴到電氣裝置上。

1.1.14裝置的全部主保護不能執行。

1.1.15繼電保護拒動、誤動或動作不可靠。

1.1.16操作電源、控制電源不可靠或能源不足。

1.1.17**訊號裝置不發訊號或不正確發訊號。

1.1.18與電調聯絡的通訊裝置故障致使通訊中斷。

1.1.19裝置內部有異常聲音。

1.1.20裝置的內絕緣、溫公升、強度、洩漏、介損等方面的執行引數超過極限值(規程規定值)。

1.1.21套管填充物因內部溫度壓力高而流出。

1.1.22有載調壓機構不能正確動作或滑車。

1.2線路部分

1.2.1導線和地線斷股、損傷到需要切斷重接的程度。

1.2.2導線和地線壓接管明顯抽動或發熱變色。

1.2.3跳線聯接點溫度超過允許值且已變色。

1.2.4導線上掛有較長異物,極易造成接地或短路。

1.2.5一串絕緣子零值或破損的瓷瓶片數110kv兩片以上、35kv一片。

1.2.6承力拉線被破壞或被盜,隨時有可能造成倒桿者,電桿傾斜度超過6%,隨時有傾倒的可能。

2.重大缺陷(二類缺陷)

定義:對電網安全、經濟執行影響較大,但能短期堅持執行,不及時處理可能發展成為緊急缺陷稱之為重大缺陷(二類缺陷)。

2.1變電部分

2.1.1主變風冷裝置電源故障或變壓器冷卻風扇電機損壞達總數的一半。

2.1.2注油裝置(包括斷路器液壓機構)漏油,5分鐘有油珠滴落,充油電纜漏油,有油珠滴落。

2.1.3絕緣試驗結果等於或大於規程標準。

2.1.4裝置接地電阻不合格。

2.1.5工作、保護等接地失效。

2.1.6斷路器液壓機構油幫浦啟動間隔時間小於4小時。

2.1.7sf6斷路器氣體異常報警

2.1.7瓷質部分掉瓷:6kv6mm2,35kv15mm2,110kv乙個瓷裙。

2.1.8電流、電壓等主要指示儀表誤差大於10%。

2.1.9後備保護異常不能投運。

2.1.1035kv及110kv裝置超檢修試驗週期執行乙個月以上。

2.1.11裝置對地、相間距離小於規程規定未經批准。

2.1.12塔式避雷針缺材總計達5條以上。

2.1.13變電站內構架電桿裂紋參照2.2.3條執行。

2.1.14變電站內絕緣子串彈簧銷子、金具穿釘有脫落的可能。

2.2線路部分

2.2.1導線、地線弧垂正負誤差三相不平衡值超過規定要求。

2.2.2鋼心鋁絞線斷股、損傷截面積佔總截面積的10%到25%,駕空地線斷股、損傷截面積佔總截面積的8%到17%。

2.2.3電桿有多處裂紋,長度大於1.5m,寬度超過2mm或多處露筋,對電桿強度有較大影響。

2.2.4電桿嚴重傾斜,其傾斜度或撓度大於2%者,但短期內不至於倒桿,轉角杆向內角側正常受力,受力拉線嚴重斷股或嚴重鏽蝕。

2.2.5鐵塔重要部位缺材或總計缺塔材5條以上,主材角鋼和主要受力構件連線處缺螺栓佔該處螺栓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2.6桿塔或拉線基礎被沖刷、破壞塌陷,使基礎穩固受到較大影響。

2.2.7一串絕緣子上零值或破損瓷瓶110kv一片,絕緣子鹽密超標,表面被**汙染。

2.2.8絕緣子串彈簧銷子、導線和地線掛線金具上穿釘和開口銷子、螺栓有脫落的可能,跳線連線處螺栓鬆動、壓板有溫公升,跳線對拉線及電桿空氣間隙小於規程規定距離。

2.2.9導線對樹木及房屋建築物的安全淨距小於規程規定,交叉跨越及對地距離小於規程規定。

2.2.10導線、地線上掛有異物影響安全執行,線路防護區內有危及線路安全的施工作業點而未採取有效措施者。

3.一般缺陷(三類缺陷)

定義:對近期安全執行影響不大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缺陷。

3.1部分一般缺陷不再發展,對裝置安全執行沒有影響,可由檢修隊和線路隊綜合上報,經生產辦認可後不再作為裝置缺陷對待。

3.2防誤操作閉鎖裝置的缺少、損壞等問題作為一般缺陷對待,但為方便工作,將防誤操作裝置缺陷另計一本裝置缺陷記錄簿。

4.裝置缺陷的定性

變電站裝置由變電執行隊、線路缺陷由線路隊根據裝置的外部特徵、內部測試引數的變化等進行綜合判斷,以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後果按上述判定標準來確定缺陷性質,並最終由生產辦批准定性。

三.裝置缺陷分工管理

1.裝置缺陷管理按公司(具體由生產辦負責)、隊、班(或站)**管理。

1.1變電執行隊各變電所、線路隊、檢修隊各班組應按職責範圍和工作標準、崗位責任制規定掌握所管轄執行裝置及線路的全部缺陷。

1.2線路隊、變電執行隊、檢修隊應掌握所分管裝置範圍的全部缺陷。

1.3公司生產辦(排程所)應掌握各變電站及35kv以上輸配電線路的重大、緊急缺陷,同時監督一般缺陷的消除。

2.裝置缺陷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記錄

2.1變電執行人員、線路巡視人員在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各類缺陷均應及時記入本班、站的裝置缺陷記錄簿內。

2.2檢修隊檢修、試驗人員在檢修、試驗過程中發現的裝置缺陷也應及時記錄在該變電所的裝置缺陷記錄簿內,同時通知變電所當值值班負責人及檢修隊隊長、技術員,如缺陷已進行處理應在記錄中說明處理結果。

2.3變電所執行人員發現裝置缺陷時如無法確定性質,應作為二類缺陷向排程所排程員匯報,排程所排程員匯報生產辦,由生產辦組織檢修隊到現場鑑定,確定性質後指導檢修隊制訂消缺措施並擬定限制缺陷進一步發展的其他措施。

2.4各班(站)、各隊、生產辦(排程所)均應建立裝置缺陷記錄簿(排程所只記錄

一、二類缺陷),按要求認真填寫,特別是一類缺陷的具體部位、嚴重程度及當時與裝置缺陷有關的負荷、溫度、電壓、天氣等情況,一類缺陷在未消除前所採取的限制、跟蹤措施應記入「變電所值班記錄簿」、「電調交**記錄簿」中,缺陷繼續發展屬異常或事故的應記入「事故異常記錄簿」中。

2.5已消除的缺陷應及時記錄簽字,記錄具體消除日期、消除人、驗收人等,線路巡視人員自行消除的缺陷可不記入缺陷記錄簿中。

2.6電調值班員應將變電所執行人員匯報的一類缺陷、二類缺陷記入排程所的缺陷記錄簿中,在裝置缺陷消除前,應從執行方式上採取限制其發展惡化的措施,並盡快通知公司生產副經理、生產辦主任和檢修隊幹部,同時將全部過程及時間記入電調執行記錄簿中。

2.7裝置超檢修及試驗週期、試驗資料超標、原製造廠遺存、基建安裝遺留的問題經生產副經理批准認定對安全無影響者可不按缺陷對待,但檢修隊應定期進行檢查,如缺陷有發展且影響安全執行時則按新發現缺陷對待。

2.8裝置超檢修及試驗週期、試驗資料超標、原製造廠遺存、基建安裝遺留的問題的批准申請由檢修隊、線路隊提出,生產辦審核,生產副經理批准,檢修隊、線路隊、變電執行隊及各班、站分別留存於裝置缺陷記錄中備查。

2.9各班班長各隊技術員及隊長每週、生產辦主任每月、公司生產副經理每季至少審閱一次缺陷記錄。

2.10各班、各隊、排程所每週、生產辦每月組織進行一次執行分析,討論缺陷產生的原因、發展規律、處理消除情況及存在問題、應採取措施等以便改進工作。以上內容應記入執行分析記錄簿中。

2.11因不按分工工作或記錄不請而造成裝置事故、障礙應按上述分工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四.裝置缺陷的匯報、消除、統計管理

1.變電所裝置缺陷

1.1變電所執行人員在裝置巡視中發現缺陷應做好記錄,

一、二類缺陷應立即報告電調值班排程員,排程員直接通知檢修隊前去處理,同時應立即匯報公司生產副經理和生產辦主任。檢修隊接到通知後應立即組織有關檢修班組前往現場處理,如需將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應現場辦理第一種工作票,其他工作應現場辦理第二種工作票,嚴禁不按《安規》規定冒險作業。

1.2變電所執行值班人員匯報電調後,還應匯報本變電執行隊隊長或技術員,如有倒閘操作應使用操作票,操作令由電調排程員下達,嚴禁無票操作。

1.3檢修隊原則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包括操作)完成缺陷處理,已盡快使裝置恢復送電或達到備用。電調接到檢修隊的非計畫停電檢修(一類、二類缺陷處理)申請後,應根據電力系統的情況及時安排,按電網排程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重要使用者(特別是油田的生產線路),調整負荷。

各級領導及專業人員應及時到位監督安全、質量,並解決技術問題。缺陷消除後,檢修隊應及時向電調匯報情況,

1.4在裝置計畫停電檢修、試驗等工作中發現異常缺陷應由檢修人員通知變電所當值值班負責人做好記錄,並在原計畫停電時間內處理消除。如經分析對安全影響不大,停電裝置又急需送電應由檢修隊技術員或隊長向生產副經理提出申請批准繼續執行。

1.5油質超標或異常應由高壓試驗人員匯報檢修隊,檢修隊審核化驗報告後匯報生產辦,屬一般缺陷由檢修隊做計畫處理,屬

一、二類缺陷由生產辦組織消除。

1.6每月10日前由變電所班長按缺陷分類分別填寫缺陷統計表報各變電執行隊,各變電執行隊應逐條審核各變電所上報缺陷報表中的各項內容是否準確,留存乙份每月15日前報生產辦,生產辦審核後轉檢修隊,檢修隊接缺陷統計表後應根據報表中內容及缺陷記錄中所登入缺陷,分解到班組,制訂詳細處理方案每月20日前報生產辦以作為下月公司生產安排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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