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19 03:41:51 字數 4881 閱讀 2488

1目的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規範作業現場安全行為,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公司所有生產作業活動

3職責3.1裝置部負責落實作業證制度;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防護用品;貫徹落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公布職業危害檢測結果;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對承包商進行安全管理;現場檢查安全作業措施落實情況。

3.2安全部負責作業證的審批、公共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管理、公共場所作業安全管理和檢查各單位安全作業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通知倉儲部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4內容4.1作業證管理

公司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

4.1.1各單位在進行以上作業之前,必須對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填寫作業證,作業證應有針對作業活動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責任人、監護人等內容。填寫完的作業證報安全部審批。

4.1.2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危險性作業。

4.2警示標誌管理

4.2.1應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告知牌,警示標識的設定要符合《安全標誌》(gb2894-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179-1996)和其他有關要求,告知牌要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危害後果、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

4.2.2進行檢維修、施工、破土、斷路、吊裝等作業的,要在現場設定相應的警戒區和警示標誌。

4.2.3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要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內容包括:相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2.4生產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內容包括: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應急救治措施及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3直接作業環節

4.3.1危險性作業

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盲板抽堵作業、斷路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作業單位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危險作業證》,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備、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等,作業專案負責人對作業過程和結果負責。作業證未經安環部批准,不得進行作業。

4.3.2承包商作業

進入公司施工作業,必須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員必須進行相關培訓教育,各種作業活動必須按公司制度辦理手續,施工人員必須按相關規範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完善安全設施,參加公司與該施工有關的安全聯席會議等,服從倉儲部現場人員的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安全部對施工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提出整改要求,並監督實施。

5. 動火作業

1引用標準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aq3022-2008)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

2規定執行。

5.1.4 凡處於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1.8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排程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 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2 動火人

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7.3 監火人

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7.3.2 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4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表2-3。

s w f 6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 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酒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酒店 客人和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酒店經營管理健康發展,根據 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酒店設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由副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2 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2.2 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2.2.1 廠內動火作業 在廠內進行的電焊 氣焊 氣割 切割 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範各種作業安全行為,控制作業全過程和作業環節的安全,預防或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進入有限空間 臨時用電作業 高處作業 吊裝作業 交叉作業 裝置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3 職責 3.1 各作業區主管負責本區域內危險作業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