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管理規定

2021-06-18 06:41:40 字數 3179 閱讀 1774

1. 目的:

對公司產品、活動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予以識別,判別出重要環境因素,並明確有關部門在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管理中的職責。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上海大眾

3. 定義:

環境——組織執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環境因素——乙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要素。

環境影響——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環境因素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重要環境因素——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可能發生於將來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生命週期分析法——在整個生命週期內對產品帶來的全部環境影響進行分析的方法。

4. 責任:

4.1 各有關部門負責識別本部門的環境因素,以及合同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中可標識的環境因素,並將更新的環境因素及時通知iso14000工作組。

4.2 iso14000工作組制定《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並以此來判別重要環境因素。

4.3 iso14000工作組負責對全公司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更新彙總,並通過資訊溝通程式將其傳達到各相關部門。

5. 規定:

5.1 環境因素的識別方法:

5.1.1 體現生命週期分析法的思想:

在整個生命週期內,對產品帶來的全部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即對產品從原材料選取、能源使用,到產品加工製造,直到產品用後最終處置的整個過程的各階段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找出向大氣排放、向水體排放、廢物管理、雜訊的產生、土地汙染、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以及其它因素對環境的影響。

5.1.2 物料平衡法:

對於生產工藝工程中產生的環境因素,生產部門或規劃部門可運用工藝流程分析,對物料的輸入、輸出、流動去向和變化進行物料的平衡計算。以此來確定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5.1.3 集中評議法:

對於各部門提供的環境因素清單以及問卷表彙總情況、相關方的抱怨由iso14000工作組或部門iso14000聯絡員會同有關人員集中進行評議,找出環境因素。

5.1.4 通過調查法確定供方及合同方的產品、服務中存在的環境因素。

● 對合同方提供的產品(如:配套件)中的可標識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 各工程發包部門對合同方在公司現場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可標識的環境因素予以識別。

5.1.5 在環境因素識別時,一定要考慮現在、過去和將來三種時態,以及正常、異常和緊急狀態下可能出現的情況,包括由此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化學品和油類的潛在洩漏和火災。

5.2 重要環境因素判別:

5.2.1 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

iso14000工作組根據公司的環境狀況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環境影響的規模、範圍、持續時間、排放汙染物的量制定出《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附件1),並於每年年末對此標準進行修訂。

5.2.2 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1) 對所有的環境因素,iso14000工作組組織有關人員按《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逐項給予打分計算出mw(水)、mg(大氣)、mn(雜訊)的分值,並制定如下判別標準:

● mw≥200分的環境因素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水環境)

● mg≥200分的環境因素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大氣環境)

● mn≥100分的環境因素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雜訊)

● 凡違反法律、法規的環境因素或在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中

lq=5的環境因素被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 對固體廢棄物l≥4分的環境因素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對資源、能源的利用l≥4分的環境因素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 對於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以及在異常或緊急情況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則將其列為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

5.3 環境因素的登記:iso14000工作組根據各部門反饋的情況,彙總出公司的環境因素清單、重要潛在環境因素清單,並將其下發至相關的各個部門。

5.4 環境因素的更新:

各部門根據《環境因素清單》每年一次對本部門的環境因素進行確認,當環境因素發生更改時,該部門應填寫《環境因素更改資訊反饋單》(附件2)通知iso14000工作組。

5.4.1 產品工程部(tp),當涉及到某一產品或零件設計發生改變,環境因素發生更改時,(如:

不再使用有害原材料等),iso14000聯絡員應及時將此資訊反饋到iso14000工作組。

5.4.2 規劃部(tm),當涉及到工藝改變及新建、改建、擴建其它專案時,及時對活動與服務中環境因素的變更通過iso14000聯絡員反饋到iso14000工作組。

5.4.3 其它部門,當其部門的產品、活動、服務的性質發生變化時,iso14000聯絡員及時將環境因素的變化情況反饋到iso14000工作組。

5.4.4 將相關方的合理抱怨作為環境因素,並通過職能部門反饋至iso14000工作組。

5.4.5 iso14000工作組根據環境因素變化情況,每年一次對《環境因素清單》進行修訂,並反饋至相應部門。

5.4.6 iso14000工作組每年未集中一次根據《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對環境因素進行重新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並將評價結果登記在《重要環境因素清單》上,反饋至有關部門。

5.4.7 在公司環境因素的更新過程中除考慮已存在的環境因素外還應考慮到已納入計畫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5.4.8 各個部門在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需要對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5.5 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

5.5.1 針對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公司或部門的目標、指標,以及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

5.5.2 對於沒有設立目標和指標的重要環境因素,由iso14000工作組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執行控制程式,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執行控制。

5.5.3 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各涉及部門負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與響應的程式檔案,或工作指導書進行控制。

6. 存檔檔案:

檔名稱存檔地點存檔期限

《環境因素清單》 iso14000工作組/各部門長期

《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 iso14000工作組/各部門長期

《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iso14000工作組/各部門長期

《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iso14000工作組長期

《環境因素更改資訊反饋單》 iso14000工作組/各部門長期

7. 評審與更改:

由iso14000工作組負責更改,並向檔案分發部門提供更改服務。

8. 分發:

各一、二級部門

9. 附件:

《重要環境因素判別標準》

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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