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事故分析追究處理制度

2021-06-17 08:18:27 字數 5374 閱讀 3310

為切實加強對各類事故的報告、勘察、調查、分析和處理,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障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的分類

(1)按職工所受傷害程度分為三類

1、輕傷:指負傷後,根據國家規定經醫生診斷為輕傷的。

2、重傷:指負傷後,根據國家規定經醫生診斷為重傷的。

3、死亡:指人的生命不復存在的。

(2)按事故類別分為八類

根據事故性質,事故可分為頂板事故、瓦斯事故、機電事故、運輸事故、放炮事故、火災事故、水害事故及其它事故等八類。

2、非人身**事故分類

非人身**事故根據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

一、二、**。

(1)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人身**事故

1、發生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含8h)以上的;

2、發生瓦斯煤塵燃燒、**的;

3、發生火災造成採區封閉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4、發生水災使全礦井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5、採區通風不良,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6、採煤工作面冒頂長10m(含10m)以上的;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m(含5m)以上的;

8、巷道冒頂長10m(含10m)以上的。

(2)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人身**事故

1、發生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含2h)以上8h以下的;

2、井下發火造成採掘工作面封閉的;

3、發生水災造成採區停產的;

4、採掘工作面通風不良,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5、採煤工作面冒頂長5m(含5m)以上10m以下的;

6、掘進工作面冒頂長3m(含3m)以上5m以下的;

7、巷道冒頂長5m(含5m)以上10m以下的。

(3)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非人身**事故

1、發生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含30min)以上2h以下的;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畫停風,造成區域性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井下發火但影響範圍不大的;

4、發生水災使乙個採掘工作面停止生產的;

5、採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小於3m的;

6、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小於3m的;

7、巷道冒頂長度小於5m的。

3、重大未遂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未遂事故

1、礦井巷道或工作面風流中co等有毒有害氣體嚴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2、主要通風機或分割槽主要通風機停風30min以上的;

3、區域性通風機無計畫停風50min以上的;

4、運輸斜坡跑車;

5、提公升裝置斷繩、墜罐、墜箕鬥,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6、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裝置著火;

7、3kv變配電裝置誤停、送電,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或風缸搗毀;

8、炸藥**;

9、巷道貫通前通風設施構築不到位,貫通時無區隊幹部現場跟班,造成風流紊亂瓦斯超限;

10、安全監測監控設施嚴重失去監控功能,不能準確傳輸反映監測地點瓦斯濃度的;

11、巷道貫通時未按設計要求,出現重大偏差;

12、絞車、溜尾固定不牢,拉翻絞車、溜子機尾;

13、非正常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0萬元以上。

4、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礦排程。

(2)所有人員在現場一旦發現或看到發生事故,必須做到:

1、必須立即向礦排程匯報;

2、威脅人身安全的必須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報告工作和搶救工作要同時進行;

3、必須保護現場,等待勘察現場人員或排程的通知,同意動現場或撤離後方可安排行動;

4、現場人員必須向事故調查人員及時如實反映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參加事故調查。

(3)事故報告人員報告事故時,必須報告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簡要經過、**情況及初步原因等。

(4)礦排程及安監排程值班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盡快弄情事故情況,做好記錄,並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報告程式,立即向礦領導、本單位主要領導和值班領導報告。同時必須向領導徵求參加現場勘察、事故追查人員範圍並通知人員到位。

(5)各級領導接到事故通知後,必須立即趕赴礦排程室,由各單位主要領導組織進行現場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發生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啟動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預案,組織事故搶救。

(6)根據事故發生的級別,排程有權安排責任部門和相關部門任何人員到現場監督、督促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具體是:

1、 發生人身**事故,排程接到匯報後首先通知公司當日跟班領導現場組織搶救,同時立即向公司主要領導、值班長,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相關部室同時做好搶救事故準備,然後責令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現場組織搶救,啟動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2、 發生**非**事故時,排程接到匯報後,首先通知當日值班領導、事故單位負責人、分管部室負責人徵求參加現場勘察、事故追查人員範圍,排程責令事故單位副隊長以上領導到現場組織搶救事故,分管部室主要領導坐鎮排程室指揮搶救事故。

3、 發生二級非**事故時,排程接到匯報後,首先通知當日值班領導、事故單位負責人、分管部室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徵求參加現場勘察、事故追查人員範圍,公司分管領導坐鎮排程指揮搶救事故,同時排程責令事故單位副隊長以上領導及分管部室副部長以上領導到現場組織搶救事故。

4、 發生一級非**事故時,排程接到匯報後,首先通知當日值班領導、事故單位負責人、分管部室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公司主要領導並徵求參加現場勘察、事故追查人員範圍,公司主要領導坐鎮排程指揮搶救事故,並成立事故搶救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公司總排程室;公司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組織搶救事故,同時排程責令事故分管部室主要領導及事故單位副隊長以上領導現場組織搶救事故,同時啟動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5、事故現場勘察

(1)參加現場勘察人員包括礦領導、有關專業副總、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事故單位相關人員。

(2)礦值班人員接到事故通知後,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勘察,並組織或參與事故追查。

(3)現場勘察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後,要詳細了解事故所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相關情況,並做好記錄。

6、事故追查

(1)事故發生後,礦要及時對事故進行追查。(人身事故由安監處牽頭、機電事故由機電工區牽頭、通風事故由通風部牽頭、頂板提公升運輸事故由生產部牽頭、其它事故由總排程牽頭,相關部門和責任單位配合)

(2)事故追查人員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經濟損失等;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凡發生死亡事故、一級非**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嚴格執行公司《事故分析追究處理制度》進行追查,礦派相關單位及業務部門協助上級有關部門調查。

(4)凡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值班領導牽頭,安監處組織相關業務部門、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追查,分析原因,落實責任,採取防範措施;

(5)凡發生的

二、**非**事故,由當日礦值班領導牽頭,各對口專業副總組織,礦排程、生產部、通風部或機電工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追查,安監處派員參加並監督事故追查的全過程。追查結束後,牽頭單位必須及時按事故追查處理程式一式兩份向安監處打出追查報告。

(6)對各類事故的追查,均不得過班、過夜;事故追查報告必須在事故追查結束後4小時之內,及時由牽頭單位負責一式兩份上報安監處。

(7)事故追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分析

1、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一般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兩類,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間接原因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式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後果擴大的因素。

2、在分析事故時,一般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

3、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

4、對事故的處理,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經過,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和事故責任的大小,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範措施建議,最後按組織程式提交安監處或礦長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

5、事故處理結案後,要公開處理結果,並及時做好歸檔工作。

8、事故處理規定

(1)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人身事故

a 發生輕傷事故:對直接和重要事故責任者,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的隊長、跟班隊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處以300—5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的部(區)長、包隊副部(區)長,處以100-300元罰款;對事故單位的安全副職處以300元的罰款,事故單位的隊長在礦安全例會上做檢查。

b 發生重傷事故:對直接和重要責任者,給予500-2000元的罰款;對事故單位跟班隊長給予免職處分,並執行罰款1000-2000元;對事故單位的隊長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單位的部(區)長、包隊副部(區)長分別給予行政警告並處以3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單位的安全副職給予行政警告並處以300-1000元的罰款;事故單位的部(區)長在礦安全例會上介紹事故經過及原因,事故隊組隊長在礦月底大會做檢查。

c 發生一起死亡事故:在執行省及集團追查處理結果的基礎上,按照公司檔案相關檔案規定,本著「從嚴從重」的原則,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

d 以上規定如與安監部門處罰有衝突,以重者執行。

2、非人身**事故

a 發生**非**事故,參照輕傷事故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b 發生二級非**事故,參照重傷事故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c 發生一級非**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參照死亡事故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d 對隱瞞事故的除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重處理。

e 地面單位凡發生人身**和等級非**事故,礦將嚴格對照井下事故處理規定,加倍處罰。

(2)對集體的處罰

1、井下單位:

a 井下發生死亡事故,除執行公司安全一號檔案的相關規定外,責任單位的隊級及隊級以上幹部當月只發生活費;發生輕重傷事故,嚴格執行公司安全一號檔案的相關規定,若造成上級部門罰款,則由責任單位全額負擔(可分月扣除)。

b 井下發生一級非人身**或重大未遂事故,除執行公司安全一號檔案的相關規定外,責任單位的隊級及隊級以上幹部當月只發生活費;發生

二、**非人身**事故,嚴格執行公司安全一號檔案規定,若造成上級部門罰款,則由責任單位全額負擔(可分月扣除)。

2、地面單位:地面單位發生事故,對照井下事故進行加倍扣罰,直到扣完安全結構工資。

3、凡井下或地面生產場所發生病亡或意外死亡事故,參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4、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等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違反本制度,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安監部門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對職能科室的處罰根據責任大小按事故追查報告處理。

7、對領導的處理按照公司相關檔案執行。

綜掘二隊

二零一二年七月

事故分析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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