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和分析處理制度

2021-06-04 13:55:19 字數 1470 閱讀 6538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報告制度

1、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排程室、安全部、區隊值班室。

2、 不論礦井還是地面只要發生**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情況、採取措施)上報礦排程室,並立即採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4、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區隊值班室並由值班人員做好記錄,然後匯報到排程室、安全部組。

第二條事故分析處理制度

事故調查結束後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 基本原則:

1、 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 依法辦事、規範處罰原則

3、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

4、 科學分析、超前防範原則。

(二) 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 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 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後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 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 勞動組織不合理;

3、 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 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 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 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

8、 其它方面。

(五) 事故責任分析:

1、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於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

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對事故班組和責任人處理依據礦業業公司和區隊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 對發生的事故,無論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則,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 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有落實防範措施不放過。2 事故發生後,所在班組及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過程記錄在案交區隊負責人。區隊...

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後,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 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後,無論是人身 事故或非人身 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礦排程或礦領導。2 排程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匯報安監站 總工和礦長。3 礦長接...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16

2 忽視安全生產 違章指揮 違章作業 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 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 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 在調查 處理 事故中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