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2021-06-04 13:56:24 字數 787 閱讀 2169

第一條目的

為及時查清事故原因,對事故進行正確處理,界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屬車輛發生車事故後,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分析、處理,並對事故責任作出意見。

第三條職責

安全管理科是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的職能部門。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事故處理程式

㈠ 當公司所屬車輛發生行車事故後,承包經營者和駕駛員須迅速報告安全管理科和交警部門。公司安全管理科接到報案後,及時與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絡,並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安全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㈡ 發生重大或特大行車事故,安全管理科須指定專人在12小時以內即時、正確地查清事故原因,向市安監局、交通局、交管所、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事故結案後10日內,安全管理科必須對事故責任作出處理意見上報有關部門。

第五條對行車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必須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以交警部門事故結案書為依據,分清原因,堅持按責論處的原則。

第六條不論發生的行車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認真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次安全活動日學習上進行分析。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管理科要即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發出通報,直至達到「四不放過」的目的為止。

第七條發生重大負主責以上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外,以後不得再駕駛我公司車輛。

第八條公司安全管理科要及時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記錄,形成案例,用於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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